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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力赛车运动员、赛车手及创业者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6年6月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先前上诉已认定不满足的会员资格、评审、原创贡献标准(本次复议背景)、先前上诉已撤回的服务中心认定: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先前上诉保留的次要奖项与已发表材料标准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原申请仍为拒绝状态。本次裁决仅审查动议是否满足重新开放或复议的门槛,未重新全面审理杰出能力资格,也未对先前保留的奖项与已发表材料标准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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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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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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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我描述为拉力赛车领域的运动员、赛事竞争者和企业家,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以杰出能力申请第一优先类别移民签证;本次程序为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先前决定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thlete, sports competitor, and entrepreneur in the field of rally racing,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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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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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初始证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by satisfying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evidentiary criteria set forth in the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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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作出上诉决定,维持拒绝:认定会员资格、评审、原创贡献三项标准不满足;不同意并撤回服务中心关于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两项标准已满足的结论;保留次要奖项与已发表材料两项问题。随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d with SCOPS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 (iv), and (v), pertaining to memberships, judging, and original contributions, re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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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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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主张其满足最初主张的全部标准,并称先前决定错误适用Kazarian最终实质审查、抬高证明标准、狭义解释多项标准、不当贬低专家证言、未考虑可比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he meets all of the initially claimed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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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rst, he claims that we misapplied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described in Kazarian vs. US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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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裁决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原申请仍为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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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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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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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有改变结果的潜力,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在复议动议之外备位重新开放,以确保按正确法律框架评估现有记录,并纠正对证据的重大错误描述和不完整权衡。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前对重新开放请求的单独意见;本次裁决由行政上诉办公室作出。

申请人随动议提交的论点与材料(原文未逐项列明具体新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存在新事实,足以重新开放并改变先前驳回结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也未说明新事实如何表明先前驳回有误,因此不满足重新开放动议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可被认定为新事实的内容及其改变结果的潜力;原文未逐项列举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he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 we have no basis to reope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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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其驳回上诉有误;既然没有可支持重新开放的新事实,便没有重新开放先前决定的依据,故驳回重新开放动议。该认定仅针对动议门槛,未重新全面审理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new facts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hi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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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tion to reopen will be dismissed. 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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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动议不得仅重复上诉时已提交的论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先前决定错误适用Kazarian最终实质审查、将证明标准抬高至接近全球知名度、狭义解释多项监管标准、不当贬低独立专家证言、未考虑可比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前对复议请求的单独意见;本次裁决由行政上诉办公室作出。

关于Kazarian与两步分析的论证

证明目的
证明AAO在未满足初始标准时仍应进行整体最终实质审查,且先前决定将各证据类别孤立权衡。
AAO 如何评价
AAO说明先前决定先审查各证据类别,因未满足初始证据标准而不作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故该主张不成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指出AAO在何处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We further explained that since he had not satisfied the required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we would not be providing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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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明标准被抬高至全球知名度的论证

证明目的
证明AAO要求全球知名度,超出法规要求的领域内顶尖小比例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重申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申请人仅表达不同意,未说明标准如何被误用,故不具说服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具体误用之处;原文另注先前决定未讨论奖项、奖品或媒体报道证据,因保留相关标准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tandard of proof that governs this proceeding is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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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decision did not discuss evidence he cites relating to awards, prizes, or media co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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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项与会员资格标准被狭义解释的论证

证明目的
证明AAO要求奖项全球知名、未充分考虑会员资格的择优性质。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奖项标准此前被保留而未作认定,会员资格标准已作认定;申请人对两者均未指出法律或政策误用,也未说明决定时记录证据如何使决定不正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具体误用;奖项问题本次仍未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a basis for either of his stances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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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审(judging)标准的论证与记录中的越野学校教学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非学术、非评审团情境中通过正式教学、评估和选拔对他人进行结构化评价,构成评审。
AAO 如何评价
AAO引用政策手册,要求不仅被邀请评审,还须实际参与同领域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审;记录显示申请人作为越野学校所有者和教练培训、指导学员,但无证据显示其被邀请并完成评审服务,故维持不满足该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被邀请担任评审及实际完成评审的证据;教学与指导不等同于评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does not contain evidence demonstrating he was invited to serve and completed service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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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创贡献(original contributions)标准的论证

证明目的
证明AAO错误要求贡献“改变领域”,而政策仅要求领域内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引用任何先前决定评估其贡献是否“改变领域”的实例;先前决定实际评估的是证据是否显示其原创工作构成对领域的重大、显著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指出决定中的具体表述;未提供新的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however, cite any instance in which our decision evaluated whether his contributions "change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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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专家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有杰出能力及原创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说明先前决定已详细解释如何权衡支持信,包括即使由独立专家撰写,申请人为移民申请 solicited 的信件权重低于可预期的既有独立证据;引用Visinscaia v. Beers支持对领域专业人士未经佐证的断言给予较低权重不属任意专断。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件系为移民申请 solicited,缺少既有独立证据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letters solicited by an alien in support of an immigration petition are of less weight than preexisting, independent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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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证据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因提交领域适当证据而非传统证据受到惩罚,违反可比证据条款。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指明可比证据及对应资格要素,也未解释与先前决定缺陷的关联,故未采纳该动议论点;未对可比证据能否满足某项标准作实体判断。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具体可比证据及对应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however, indicate what evidence was submitted to be considered comparable and for which element ofeligibility he submitted such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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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项回应:因未满足初始证据标准,未进入Kazarian最终实质审查并无不当;证明标准仍为优势证据,申请人仅表示不同意而未说明如何被误用;对奖项、会员资格、评审、原创贡献的质疑未指出具体法律或政策误用;专家信因系申请人为移民申请 solicited 而权重较低已有解释;可比证据主张未指明具体证据及对应资格要素。AAO认定申请人的主张只是重复已审议的事实与问题,未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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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s in his current motion merely reargue facts and issues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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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上诉已认定不满足的会员资格、评审、原创贡献标准(本次复议背景)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v)、(v);杰出能力须以持续国内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件证明的成就来证明,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最初主张的全部标准,包括上述三项。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服务中心认定三项均不满足;AAO在上诉决定中同意该结论。

会员资格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会员资格系择优取得且符合领域框架。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说明先前决定在何处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也未依据决定时记录证据解释决定如何不正确;本次未重新评价材料本身。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具体法律或政策误用。
核对原文依据
Regarding his claimed memberships (ii), he states that we "did not adequately account for the merit-based nature of such member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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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相关材料(越野学校教学与指导)

证明目的
证明存在对他人工作的结构化评价。
AAO 如何评价
AAO在上诉阶段已认定记录缺少被邀请并完成评审服务的证据;本次复议未推翻该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评审邀请与完成评审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record did not contain sufficient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served as a judge at the time of our decision, we correctly determined he did not satisfy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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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其原创工作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先前决定评估的是贡献是否重大、显著,而非是否“改变领域”;申请人未指出具体误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决定中的具体错误表述。
核对原文依据
Instead, we evaluated whether the evidence demonstrated his original work constitutes major,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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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本次动议裁决仅审查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未重新认定三项标准的实体结果;AAO认定申请人未指出具体误用,故这些认定作为背景保留,不构成本次新的失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d with SCOPS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 (iv), and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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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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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上诉已撤回的服务中心认定: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ix)。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最初主张的全部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服务中心曾认定申请人满足这两项标准;AAO在上诉决定中不同意并撤回该结论。

AAO 认定与理由

本次动议裁决未重新认定这两项标准,仅将其作为先前决定的程序背景;AAO认定申请人本次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agreed with and withdrew SCOPS'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met the criteria pertaining to performance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viii) and having commanded a high salary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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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上诉保留的次要奖项与已发表材料标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i);机构无需对不影响最终决定的问题作纯咨询性认定,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奖项与媒体报道证据应被考虑,且AAO对其奖项标准采用全球知名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AAO在上诉决定中保留这两项问题,未作认定。

奖项、奖品与媒体报道相关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次要奖项与已发表材料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明确先前决定未讨论这些证据,因相关标准被保留;本次复议未对证据实体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本次未作认定;不表示申请人未提交这些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We note that our decision did not discuss evidence he cites relating to awards, prizes, or media coverage, as we reserved issues concerning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 and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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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说明因申请人无法满足至少三项初始标准,无需触及这两项问题;本次复议中申请人虽重提奖项标准,但未指出具体法律或政策误用,故这两项仍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could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criteria required to demonstrate his extraordinary ability, we did not need to reach, and therefore reserved,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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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we reserved the issue of whether the Petitioner met the criterion concerning awards and prizes (i), he revisits his previous con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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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时,应区分“新事实与文件证据”与仅重复既有记录的主张;本案AAO以未提供新事实为由驳回,未评价假设补件是否足以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he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 we have no basis to reope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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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时,应逐项对照申请人是否指出先前决定中具体的法律或政策误用及决定时记录证据;仅表达不同意不满足复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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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评审标准的适用边界为须有被邀请评审并实际完成同领域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评审的证据;教学、培训与指导本身未被认定为评审。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show that the person has not only been invited to judge the work of others, but also that the person actually participated in the judging of the work of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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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专家支持信的权重取决于是否系申请人为移民申请 solicited;AAO将其与既有独立证据比较,未一概否定专家证言。
    核对原文依据
    letters solicited by an alien in support of an immigration petition are of less weight than preexisting, independent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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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奖项与已发表材料标准在先前上诉中被保留,本次仍未实体认定;不得将保留理解为申请人未提交相关材料或已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d not need to reach, and therefore reserved,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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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001447 日期:2026年6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拉力赛车领域的运动员、体育竞赛者和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EB-1)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通过满足法规中规定的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来确立其符合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因为他未能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我们同意SCOPS的意见,即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i)、(iv)和(v)中分别关于会员资格、评审和原创贡献的标准。我们不同意并撤回了SCOPS关于申请人已满足关于在领导或关键角色中发挥作用(viii)和已获得高薪(ix)标准的结论。我们保留了其是否满足较低奖项(i)和已发表材料(iii)标准的问题。1 在动议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其满足最初主张的所有标准。

1 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证明其杰出能力所需的至少三项初始标准,我们无需触及、因而保留了这些问题。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

原文第 2 页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在动议中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申请人称“请求重新开案,作为[复议动议]的替代方案,以确保在正确的法律框架下对现有记录进行适当评估,并处理对证据的重大错误描述和不完整权衡。”然而,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存在错误。由于其未确立可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我们先前的决定。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与重新开案动议一样,我们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申请人提出若干主张,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首先,他声称我们错误适用了 Kazarian vs.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中描述的最终实质审查,并“实际上孤立地重新权衡了每个证据类别”——他主张,这种方法“使两步分析崩溃,并与USCIS要求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的政策相冲突。”

申请人此处的论点不当。在驳回其上诉时,我们审查了提交的证据并解释了为何其不满足每个证据类别的要求。我们进一步解释,由于他未满足所需的初始证据标准,我们不会提供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中提及的那种最终实质审查。

其次,申请人主张我们“通过实际上要求接近全球名人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水平,不当提高了法规之外的证据负担。”他声称我们贬低了与其“竞赛成就、奖项、媒体报道和专家证言”相关的某些证据2,因为其“不够广泛”,因此“施加了法规之外的标准”。申请人进一步指示,“正确的调查是记录是否以优势证据确立申请人属于该领域顶端的少数百分比——而不是申请人是否在该领域之外家喻户晓。”

管辖本程序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表明所主张的“更可能为真”或“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如何错误适用了该标准,且除对决定的分歧外未提供任何依据。因此,我们

2 我们注意到,我们的决定未讨论其引用的与奖项、奖品或媒体报道相关的证据,因为我们保留了关于8 C.F.R. § 204.5(h)(3)(i)和(vi)标准的问题。

原文第 3 页

认定其论点不具说服力。Cf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拒绝处理书面论证意见中对某一论点的“附带提及”,该提及未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申请人声称我们的“分析反映对若干法规标准的过度狭窄解释,违背8 C.F.R. § 204.5(h)(3)的文本和USCIS政策指南。”他就8 C.F.R. § 204.5(h)(3)(i)、(ii)和(iv)的标准提出以下主张。

尽管我们保留了申请人是否满足关于奖项和奖品标准(i)的问题,他重提其先前的论点,称我们的“方法暗示了奖项必须在一般公众中全球知名的更高要求,而这并非法规标准。”关于其主张的会员资格(ii),他称我们“未充分考虑此类会员资格的择优性质以及管辖资格的领域特定框架。”申请人未为其此处的任一立场提供依据。他未指明我们在上诉决定中何处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也未解释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如何错误。

关于评审相关标准(iv),申请人强调“USCIS政策承认评审可发生在非学术、非评审团的情境中,即申请人在该领域评估他人的工作或表现。限于正式竞赛评审团的狭窄解读与政策和该标准的文本不一致。”《USCIS政策手册》规定,申请人必须表明该人不仅被邀请评审他人的工作,而且该人实际参与了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3 该人同行评审工作的文件可能包括期刊向该人发出的评审请求副本,并附有确认该人实际完成评审的证据。4 该指南和法规的平实语言暗示在评审能力中的正式“评审人”指定,无论是评审团还是依据8 C.F.R. § 204.5(h)(3)(iv)单独进行。

申请人在上诉中称“记录显示通过正式化指导、评估和选拔对其他运动员和有抱负的专业人士进行结构化评估。”记录显示申请人曾在一所越野学校担任所有者和教练,在那里他培训并为学生提供指导。然而,记录中不包含证明他被邀请担任并完成评审他人工作的证据。Id. 由于记录在作出决定时不包含足够证据证明申请人担任评审人,我们正确认定其未满足该标准。

关于其主张的原创贡献(v),申请人重申其主张,即我们的“分析似乎要求比法规和政策更高的门槛。”他称“USCIS政策不要求贡献‘改变领域’,只要求其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他未引用我们决定中评估其贡献是否“改变领域”的任何实例。相反,我们评估的是证据是否表明其原创工作构成对该领域的重大、显著贡献。5

3 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4 Id. 5 Id.

原文第 4 页

第四,申请人主张我们“不当将独立专家证词贬低为‘意见’”,并且没有为“贬低具有证明力的专家证据……”提供有理由的说明或分析。申请人将我们对这些支持信函的评价描述为“任意且反复无常”。然而,我们的决定已充分说明了对支持申请所提交信函的考量方式,包括为何即使由独立专家撰写,由外籍人士为支持移民申请而 solicited 的信函,其权重仍低于人们可期望从一位对该领域作出重大意义原创贡献的运动员身上看到的既有、独立证据。Cf Visinscaia v. Beers, 4 F.Supp.3d 126, 134-35 (D.D.C. 2013)(认定我们给予该领域专业人士未经证实的断言较低权重的决定并非任意且反复无常)。

第五,申请人表示我们未考虑可比证据。他称自己因“提交适合该领域的证据而非传统形式的证据,与可比证据条款相悖,而实际上受到了惩罚”。然而,他并未指明提交了何种证据以供作为可比证据考量、为哪一资格要件提交了此类证据,也未解释该问题与我们上诉决定中的任何缺陷有何关联。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在重新争辩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See, e.g.,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可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籍人士,或其它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籍人士,可能因签发 I-862 表格(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 240 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签证或其它移民福利的资格丧失。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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