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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0882853 日期:2022年6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废金属企业的经营者,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继续受益人的临时雇佣,担任其“高管”。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并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交的三项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受雇,或将在美国受雇,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而这是确立该分类资格所必需的。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诉,认定其未指明审理主任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见8 C.F.R. § 103.3(a)(1)(v)。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三项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予以驳回。现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议,系基于第四项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两项动议。
一、动议要求
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的准许,申请人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并表明准予动议的正当理由。8 C.F.R. § 103.5(a)(1)。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程序中将要证明的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1)陈述复议理由,并确立被质疑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2)证明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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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动议包括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及一份汇总先前已提供证据的证据目录。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未陈述新事实,也未由书面证据支持;因此,其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2)规定的重新开案动议要求。由于该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我们必须予以驳回。8 C.F.R. § 103.5(a)(4)。
三、复议动议
在其支持本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否决了申请。申请人辩称,审理主任在认定受益人未在美国境外受雇、且不会在美国受雇担任该法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管理职务时,忽视了证据且未适用相关判例法。
尽管存在所指称的法律适用错误,我们必须驳回该动议,因为其未针对或质疑我们最近的决定。对任何动议的审查均严格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在此,尽管申请人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针对的是审理主任对基础申请的否决,但紧接的前一决定的主题是我们对申请人第三项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驳回;我们尚未对基础申请的实质作出决定,因为我们根据8 C.F.R. § 103.3(a)(1)(v)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人先前的动议均未包含证明上诉应重新开案的新事实,也未确立我们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是基于作出决定时我们面前记录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
当前的复议动议引用了与基础申请否决理由相关的判例法,这些引用与我们最近的决定无关,该决定源于我们对上诉的简易驳回。正如我们在驳回前三项动议时一贯认定的,如果申请人今后希望质疑申请的否决,其必须首先证明我们在简易驳回其上诉时存在错误。申请人未提供有证明力的理由来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表明复议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四、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确立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正当依据。因此,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