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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0883688 日期:2022年6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539,延长/变更非移民身份申请
申请人寻求作为L-1A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人员的受抚养配偶和未婚未成年子女延长其L-2非移民身份。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代表主要L-1A非移民提交的L-1A延期申请同时被拒,拒绝了表格I-539,延长/变更非移民身份申请。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我们依据8 C.F.R. § 214.1(c)(5)的规定驳回了上诉,该规定明确对以表格I-539提交的延长居留申请被拒不得上诉。1
申请人此前提交了三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每一份动议,现该事项再次因第四份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两份动议。
为满足动议的提交要求,动议方必须将动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官员。8 C.F.R. § 103.5(a)(1)(iii)(D)。如前所述,表格I-539的拒绝不可上诉,因此我们缺乏裁决申请人上诉的管辖权。由于我们驳回了上诉,本办公室未发布任何可在本次或任何未来的动议程序中重新开案或复议的决定。在基础决定不可上诉的案件中,我们对寻求重新开案或复议的动议没有管辖权。
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8 C.F.R. § 214.1(c)(5)的规定指出,“[如]申请人或请求人证明符合所请求延期的资格,[USCIS]可酌情批准。对以表格I-129或I-539提交的申请或延长居留被拒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