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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284795 日期:2024年6月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打算经营自己的金融和会计咨询服务公司。他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适用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中提出的三叉分析框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1) 未能证明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1 (2) 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且 (3) 未能表明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同上。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体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他未满足 Dhanasar 框架第一叉的国家重要性要求。由于所认定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 Dhanasar 其余两叉的上诉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须对其裁决对结果而言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此外,本办公室采纳并确认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分析和决定。参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确认
1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substantial me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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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决定的做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裁定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
在论述国家重要性问题时,审理主任讨论了申请人拟议的事业,即拥有并经营一家会计和金融服务咨询公司,他将担任“首席执行官[兼]咨询主管”。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提交的支持性证据,其中包括商业计划书、申请人的简历以及行业报告和文章,并指出所提供的行业报告并未讨论拟议事业,因此不能证明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还指出,申请人未解释其商业计划书中的收入和创造就业预测是如何得出的,也未解释他计划如何实现这些预测。
此外,审理主任认定证据未能表明申请人事业的预期影响将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指出证据未显示该事业的影响将超出申请人所在组织及其客户,从而广泛影响该事业所属领域——在本案中即金融服务领域。
关于申请人计划在 HubZone 经营其业务,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说明其公司将参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 HubZone 计划。此外,审理主任表示,尽管申请人有意在 HubZone 经营并在公司运营第五年时雇用 33 名工人,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商业计划书中的招聘预测表明其事业具有在 HubZone 社区创造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显著潜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在本案中未适用适当的证明标准,而是施加了更严格的标准……从而不利于上诉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同标准外,“优势证据”是管辖移民福利申请的证明标准。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 (AAO 2010);另参见 Matter of Martinez, 21 I&N Dec. 1035, 1036 (BIA 1997);Matter of Soo Hoo, 11 I&N Dec. 151, 152 (BIA 1965)。因此,“优势证据”是管辖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证明标准。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E.4(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尽管申请人主张他已提供足以证明 EB-2 分类和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证据,但他未进一步解释或指明审理主任在否决申请时适用了优势证据以外证明标准的具体情形。
申请人未进一步追究或回应审理主任关于此前申请人有意在 HubZone 经营其业务之主张的关切。相反,申请人主张其事业将“对美国关键商业和商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从而表明其事业的影响将超出其企业及其计划服务的客户。然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其作为咨询公司所有者的工作将产生地区或国家重要性的影响,或表明其经营规模将达到产生国家重要性水平影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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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申请人强调其商业计划书是其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证据,称该计划书提供了“通过在美国管理和拓展其业务来创造就业的详细计划”。然而,如上所述,审理主任特别提及申请人的商业计划书并解释了其如何未能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但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的关切。并且,尽管申请人还强调其资历和工作经验,但关于申请人知识、技能、教育和经验的证据涉及与 Dhanasar 第二叉相关的考量,该叉“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外籍国民本人”。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申请人的资历和专业经验不能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也不能证明该事业的影响将超出申请人公司及潜在客户。
最后,申请人提及包含关于“商业发展专业人员在各类企业中发挥重要作用”研究的文章。申请人主张此类文章“因其经济影响”而证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本办公室不同意。这些文章讨论的是创业和小企业以及移民在劳动力中的作用等广泛议题。然而,这些文章并未讨论拟议事业,因此不足以证明该事业有可能产生与具有国家重要性相称的“重大积极经济效应”。同上。
总之,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业满足 Matter of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一叉的国家重要性要素。由于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关于该问题的结论,他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