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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5年6月3日)

类别 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申请人能否代受益人主张正当程序权利、复议动议:其余论点是否重新审理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申请人能否代受益人主张正当程序权利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重开动议因不符合适用要求被驳回;复议动议因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被驳回。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原申请资格,也未批准任何移民福利。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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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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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为一家金融服务提供者;受益人为编号37894122的个人。申请目的为I-140职业移民(专业人员)申请。本次程序是申请人第七轮合并提交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申请人主张服务中心运营部门未向受益人邮寄撤销意向通知,侵犯受益人正当程序权利。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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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 provider of financial services, files its seventh round of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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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原申请与撤销背景

    原申请曾获批准,受益人据此提交身份调整申请;该申请于2018年被撤销。原文未记载批准、撤销及身份调整申请的具体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s approval in tum had allowed him to file the adjustment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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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s revocation in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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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先前上诉及动议

    本案已有上诉和/或先前动议决定,并已讨论申请人其余论点;本次为第七轮合并动议。原文未记载各先前决定的日期和具体处理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files its seventh round of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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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ur appellate and/or prior motion decisions in this matter have discussed the Petitioner's remaining 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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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次动议

    申请人合并提交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主张服务中心运营部门未向受益人邮寄撤销意向通知,侵犯其正当程序权利。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contends that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violated the Beneficiary's due process rights by not mailing him a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NOIR)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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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不满足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2)、§ 103.5(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重开动议,但原文未记载其具体主张的新事实。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重开动议所附材料

证明目的
用于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以支持重开。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动议缺乏文件证据且未陈述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文件证据和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lacks 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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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该重开动议缺乏文件证据,且未陈述新事实,因此依8 C.F.R. § 103.5(a)(4)驳回。AAO未进一步评价任何具体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lacks 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We must therefore dismiss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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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申请人能否代受益人主张正当程序权利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当时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当事人必须主张自己的法律权利,不能以第三方的法律权利作为救济依据。8 C.F.R. § 103.5(a)(3);Warth v. Seldin, 422 U.S. 490, 499 (1975);Dep't of State v. Munoz, 602 U.S. 899, 916-17 (2024);Matter of V-S-G-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t *14 (AAO Nov. 11, 2017)。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就业授权构成“财产权”,使其享有宪法正当程序保护;服务中心运营部门未向受益人发送撤销意向通知,侵犯其正当程序权利。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受益人基于待决身份调整申请获得的就业授权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享有“财产权”并因此应获正当程序保护。
AAO 如何评价
AAO仅假定其存在受保护财产利益,未作最终认定;并指出申请人不能代受益人主张该权利。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并非该权利主体;受益人未符合“受影响方”待遇。
核对原文依据
Assuming arguendo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a protected property interest in his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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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does not qualify for treatment as an "affected party" in these revocation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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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受益人邮寄撤销意向通知的事实

证明目的
证明服务中心运营部门侵犯受益人正当程序权利。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就通知是否实际缺失或是否违反正当程序作出实体认定,而是以申请人无权代受益人主张该权利为由处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张主体不适格。
核对原文依据
violated the Beneficiary's due process rights by not mailing him a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NOIR)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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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therefore may not assert his purported due proces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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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假定受益人对其就业授权享有受保护的财产利益,但指出当事人必须主张自己的法律权利,不能依赖第三方的权利。受益人未符合“受影响方”待遇,申请人因此不能代其主张所称正当程序权利,复议动议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Assuming arguendo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a protected property interest in his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parties "must asser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and "cannot rest [their] claim to relief on the legal rights ... ofthird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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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therefore may not assert his purported due proces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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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其余论点是否重新审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不是重复提交相同书面论证并泛称先前决定有误的程序;先前决定已讨论的论点无须再次考虑。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Martinez-Tapia v. Garland, No. 22-9539, 2023 WL 3163255, at *2 (10th Cir. May 1, 202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其余论点,原文未逐项记载。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其上诉和/或先前动议决定已讨论申请人其余论点,因此无须再次考虑;本次未对这些论点作新的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appellate and/or prior motion decisions in this matter have discussed the Petitioner's remaining arguments. We therefore need not consider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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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开动议是否附有文件证据并具体陈述新事实,可与8 C.F.R. § 103.5(a)(2)的要求对照。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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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是否针对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当时证据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而非重复既有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misapplied law or policy based on the evidence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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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是否以自身法律权利为依据,以及受益人是否属于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方”;本案未对受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parties "must asser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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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7894122 日期:2025年6月3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士)

申请人是一家金融服务提供商,就本案提交了第七轮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该公司主张,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未向受益人邮寄撤销申请意向通知(NOIR),侵犯了受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由于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且申请人不能在其复议动议中主张受益人的法律权利,我们将驳回上述提交。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证据,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经动议,我们的审查范围限于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缺乏书面证据,且未陈述新的事实。因此我们必须驳回该动议。参见 8 C.F.R. § 103.5(a)(4)(要求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

三、复议动议

申请人主张,截至2018年申请被撤销时,受益人已基于其待决的身份调整申请获得在美国合法工作的许可。参见 8 C.F.R. § 274a.12(c)(9)(授权身份调整申请人在其申请待决期间申请美国就业授权)。而申请的批准曾使他得以提交身份调整申请。参见 8 C.F.R. § 245.1(a)(1)(允许实际

原文第 2 页

身在美国的外国人提交身份调整申请,“如果申请人有资格获得移民签证,且移民签证在[申请]提交时立即可用”)。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就业授权构成一项“财产权”,使其有权获得宪法正当程序保护。参见 U.S. Const. amend. V(禁止“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财产)。申请人主张,SCOPS未向受益人发送该局代表其撤销申请意向的通知,侵犯了受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参见 Mathews v. Eldridge, 424 U.S. 319, 333 (1976)(引文省略)(“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在‘有意义的时间以有意义的方式’获得陈述意见的机会”)。

即使假定受益人对其就业授权享有受保护的财产利益,当事人也“必须主张[其]自己的法律权利”,且“不能将其救济请求建立在第三方的法律权利之上”。Warth v. Seldin, 422 U.S. 490, 499 (1975);另见 Dep't of State v. Munoz, 602 U.S. 899, 916-17 (2024)(解释美国公民在他人的签证程序中不享有程序性正当程序权利)。如我们此前的决定所述,受益人在这些撤销程序中不符合“受影响方”的待遇条件。参见 Matter of V-S-G-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t *14 (AAO Nov. 11, 2017)(将撤销程序中的受益人视为受影响方,前提是其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第204(j)条、8 U.S.C. § 1154(j)项下“转岗”至新工作的条件,并适当提出该请求)。因此,申请人不得主张其所谓的正当程序权利。

我们在本案中的上诉和/或此前动议决定已讨论了申请人的其余论点。因此我们无需再予考虑。参见 Martinez-Tapia v. Garland, No. 22-9539, 2023 WL 3163255, at *2 (10th Cir. May 1, 2023)(引用 Ahmed v. Ashcroft, 388 F.3d 247, 249 (7th Cir. 2004))(“仅重复最初未能说服法庭的理由的[复议]动议,使法庭没有理由改变其想法。”);另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此前……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四、结论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该公司的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6-0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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