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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学博士后研究员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4年6月4日)

类别 EB-1A · 领域 科学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最终实质审查:是否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单项标准8 C.F.R. § 204.5(h)(3)(v):原创贡献是否达到监管要求
不成立 最终实质审查:是否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决定。本次决定实际解决的是最终实质审查问题: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且成就通过广泛文件获得领域认可。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重新审理单项标准,仅将主任关于申请人满足评审、原创贡献和学术文章三项初步标准的认定作为背景;其明确表示不要求主任重新评估8 C.F.R. § 204.5(h)(3)(v)项下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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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reviewing all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we conclude he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he qualifies for this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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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在美国大学担任物理学博士后助理的研究人员,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类别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 postdoctoral associate in physics at an American university who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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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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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提交I-140杰出能力申请,主张满足评审、原创贡献和学术文章三项监管标准,并在初次提交中称其至少60次受邀评审同行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Before the Director, the Petitioner claimed he met three ofthe regulatory criteria relating to judging, original contributions, and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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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claimed within the initial filing that "[t]he field has recognized [his] authority by inviting him to review and evaluate the work of his peers no fewer than 60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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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发出补件通知;申请人在补件回复中提交了另外四封推荐信,并再次主张主任未遵循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的指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esented four recommendation letters with the initial filing and four more in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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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as he also did in his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the Director did not follow guidelines within the USCIS Policy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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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审、原创贡献和学术文章三项标准,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其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未证明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也未证明成就通过广泛文件获得领域认可,因此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cid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all three of those criteria, but he did not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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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denied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nor did it demonstrate that he warranted an approval considering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that he i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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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其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已满足该类别严格要求,并称主任未考虑或不当贬低其引用记录、发表期刊、推荐信和评审经历等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he met this classification's stringent requirements in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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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presents arguments similar to those he advanced before the Director, asserting much of his evidence was either not considered or was improperly discou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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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4年6月4日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a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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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最终实质审查:是否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的两步审查;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5th Cir. 2022);举证标准为优势证据,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91条及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引用率、发表期刊、同行依赖和评审经历等证据整体上已证明其满足杰出能力类别的严格要求。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审、原创贡献和学术文章三项初步标准,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其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未证明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也未证明成就通过广泛文件获得领域认可。

Google Scholar个人资料及Clarivate InCites 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领域引用中位数图表

证明目的
证明其引用率高于同领域物理学家,尤其是2017年发表的最受引用论文。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承认该单篇论文当年引用显著高于中位数,但认为这仅是单篇作品、单一年份、单一研究领域的成就,不能代表整个发表记录体现的持续声誉;31篇发表作品中仅4篇高于引用中位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证据表明该单篇作品具有异常影响力或开创性并使其跻身领域顶尖领导者;以4篇高于中位数的作品与同领域比较远不足以满足该类别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is single achievement, even when combined with the Petitioner's remaining research findings does not rise to the level of those in the top of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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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ng you had four published works cited above the field's median falls far short of this classification's dem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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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排名/高影响因子期刊的发表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其研究成果发表在顶级出版物上,获得领域认可。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承认其在少数顶级期刊发表值得注意,但认为不足以证明广泛认可;2009年和2013年两篇高排名期刊论文未提供当年期刊排名证据,且距申请已逾十年,削弱证明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高影响因子反映期刊整体引用率,不能证明申请人作品本身在领域内获得广泛认可;且高排名期刊论文数量有限、部分证据过时且未充分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We not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of those journals' ranking in 2009 or 2013 and considering those publications occurred more than a decade before he filed the petition, this lack of evidence has a detrimental effect on the probative nature ofhis evidence and on his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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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 the evidenc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research being published in a journal with a high impact factor shows that his work has been widely recognized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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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提交的四封推荐信及补件回复中的另外四封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其工作对同行具有重大影响、获得领域内专家认可。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已讨论申请人上诉时所列四封信中的两封;推荐信显示其对少数个体研究者的工作有影响,属于积极因素,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不足以证明更广泛领域依赖其成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推荐信聚焦于对少数个体研究者工作的影响,未证明更广泛领域对其发现的依赖达到该类别整体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o show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have been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his claims should not focus on his work's influence on a few individual researcher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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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ote the Director's denial did discuss two of the four letters the Petitioner identifie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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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审经历:初次提交声称至少60次、上诉称45次、Clarivate Web of Science记录显示45条评审记录对应27篇稿件

证明目的
证明其评审经历体现领域认可,属于顶尖评审者。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初次提交的60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与上诉所称45次不一致;根据Clarivate说明,同一稿件多轮评审分别计数,故申请时实际评审稿件为27篇。行政上诉办公室还认为担任某研究出版者(原文脱敏)的评审编辑本质上仍是同行评审,未显示获得赞誉或属于顶尖评审者。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证据将其评审经历与同行区分,例如来自大量期刊或会议的独立评审请求、在知名期刊担任编辑职务、或主持知名会议的技术委员会;评审数量相对有限。
核对原文依据
And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dentify the evidence that might corroborate his assertion ofperforming peer review at least 60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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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a result, we conclude the Petitioner's actual peer review experience at the time he filed the petition was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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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evidence distinguishing the Petitioner's judging experience from oth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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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对评审经历的评价及申请人关于违反政策手册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主任预设其应提交特定类型证据而未提交,违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并未限制证据种类,而是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价同行评审的意义,指出同行评审是该领域常规环节,需有证据显示其区别于同行;这不属于政策手册禁止的预设特定证据缺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主任存在政策手册所禁止的预设证据类型缺失情形。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noted that peer review is a routine element in the Petitioner's field and that participation in the peer review process does not automatically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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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we do not consider the Director's conduct to go against the guidance listed in the USCIS Policy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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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可申请人有值得注意的贡献并从事同行评审,但认为其博士后助理身份符合职业生涯早期研究者而非领域最顶尖者。其引用记录主要依赖单篇论文在单一年份的高引用,发表在高排名期刊的作品数量有限且部分年代久远、缺乏当年排名佐证,推荐信仅显示对少数研究者的影响,评审数量与经历也未显示其区别于同行。综合全部证据,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其未达到该高度限制性类别所要求的持续声誉和最顶尖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We observe that this position is in keeping with a scholar and researcher in the early part of his career rather than one who has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ir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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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ing the full measure of the Petitioner's ability and achievements, the level of his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the extent to which his achievements have been recognized in the field are not indicative of a record of sustained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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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标准8 C.F.R. § 204.5(h)(3)(v):原创贡献是否达到监管要求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研究具有原创性并对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包括原创贡献在内的三项初步标准,但未在单项标准层面展开分析。

关于原创贡献的初步证据(主任已认定满足)

证明目的
证明其研究具有原创性并构成原创贡献。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在初步标准层面认定满足;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重新分析该单项标准,仅将其作为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决定未包含该项分析,但未据此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本次未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cid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all three of thos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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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ck of analysis from the Director within step one under the regulatory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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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仅作为背景指出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了所需初步证据,并说明因主任决定未包含单项标准分析、且发回重审不会改变结果,故不要求主任重新评估该项标准。该事项未被本次重新认定为满足或失败,仅作程序背景讨论。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Director did not offer analysis under any of the individual criteria, we will not address those here other than to indicate it was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the requisite initi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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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take the steps for the Director to reevaluate their determination under the step one regulatory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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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Google Scholar资料与Clarivate InCites图表时,应注意行政上诉办公室的比较口径是申请时整个发表记录与同领域引用中位数的关系,而非仅看单篇论文在单一年份的表现。
    核对原文依据
    Without some showing that this single published work was unusually influential or pioneering in the field and it placed the Petitioner among the top leaders in his area, we will not limit our analysis to a single published work, in a single year, for a single research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期刊发表证据时,应注意行政上诉办公室要求提供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排名佐证,并关注发表时间距申请日较远对证明力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We not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of those journals' ranking in 2009 or 2013 and considering those publications occurred more than a decade before he filed the petition, this lack of evidence has a detrimental effect on the probative nature ofhis evidence and on his claim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同行评审证据时,应注意初次提交所称60次、上诉所称45次与Clarivate记录45条对应27篇稿件之间的计数口径差异,以及行政上诉办公室对评审经历需与同行区分的具体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s a result, we conclude the Petitioner's actual peer review experience at the time he filed the petition was 27.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without evidence distinguishing the Petitioner's judging experience from others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时,应注意行政上诉办公室区分对少数个体研究者的影响与更广泛领域依赖其成果之间的证明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To show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have been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his claims should not focus on his work's influence on a few individual researcher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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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200938 日期:2024年6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美国一所大学的物理学博士后研究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拥有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综合考虑其具有杰出能力个人的全部证据后其应获批准。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这一移民类别,法规要求提交方证明:

  • 该外国国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享有杰出能力;
  • 其寻求进入该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
  • 该外国国民进入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惠及该国。

该法第203(b)(1)(A)(i)-(iii)条。“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

原文第 2 页

8 C.F.R. § 204.5(h)(3) 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见 Kazarian v. USCIS,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见 Amin v. Mayorkas,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二、分析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已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声称其满足了与评审、原创贡献和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有关的三项监管标准。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所有这三项标准,但其未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证明资格。审理主任认定其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属于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其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满足了这一类别严格的要求。在审查记录中的全部证据后,本办公室认定其未证明其符合这一移民类别的资格。

B. 最终实质审查

由于审理主任未对任何单项标准提供分析,本办公室在此不予讨论,仅指出审理主任的认定是申请人提交了所需的初步证据。现在,本办公室将评估其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属于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本办公室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其在努力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见 Kazarian,596 F.3d 第1119-20页)。另见 6 USCIS 政策手册 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指出 USCIS 官员随后应在整体考虑申请时一并评估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该移民类别所需的高水平专业能力)。

原文第 3 页

在此事中,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表明其资格。

申请人于2013年获得博士学位,在提交本申请时是其大学博士后项目中的博士后研究员。本办公室注意到,这一职位符合处于职业生涯早期的学者和研究人员的身份,而非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人。1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曾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审、在其领域作出原创贡献并撰写了学术文章。然而,记录并未证明其个人和专业成就达到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的水平。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

在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在初始提交中声称其至少进行了60次同行评审,但其未能提供支持这些主张的证据。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截至申请提交日,申请人完成了14次稿件评审。审理主任指出,无论正确的评审次数是14次还是60次,申请人均未证明其评审经历反映了在该领域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

在上诉中——正如其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所作的那样——申请人称审理主任未遵循 USCIS 政策手册中的指导方针,因为据申请人称,审理主任指明了其本应提交但未提交的特定种类证据。本办公室不同意申请人关于审理主任以违反 USCIS 政策的方式裁决申请的主张。USCIS 政策手册规定:

“官员不得限制其认为该人应当能够提交的证据种类,并在此类特定证据……缺失时否决申请,如果该人尽管如此仍提交了满足该类别监管要求的其他种类证据。”

“例如,官员可能认为,如果一个人是杰出的,就应当有关于该人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文章。然而,只要申请人已提交满足三项合格标准、证明该人事实上杰出的其他证据,官员就不能因为没有提交已发表文章而否决申请。申请的批准或否决基于所提交证据的类型和质量,而非关于未能满足不同标准的假设。”

1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将博士后学者定义为已获得博士学位(或同等学位)并从事临时且限定期间的受指导高级培训,以增强追求其选定职业道路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研究独立性的人。常见问题(FAQs)研究培训与职业发展,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https://researchtraining.nih.gov/resources/faq#Research-Training-and-Career-Development?anchor=question56806。博士后学者还在教职导师的指导和监督下接受培训,为学术或研究生涯做准备。任命政策要点,UCLA 博士后学者,https://www.postdoc.ucla.edu/resources/appointment-information/appointment-types-and-criteria/。

原文第 4 页

一般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该政策所禁止的是,官员推定如果一名外国人确实具有杰出能力,就应当能够为8 C.F.R. § 204.5(h)(3)(i)-(x)中某一特定证据类别提供证据,但却未能提供。例如,审理主任不得仅因审理官员认为本申请人本应因其研究工作获得奖项,而其在第一步评估各项个人标准时未提供证据以满足8 C.F.R. § 204.5(h)(3)(i)的奖项标准,就驳回本申请。

这并非我们在审理主任的驳回决定中所认定的情形,该驳回决定是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申请人的评审经验时作出的。审理主任指出,同行评审是申请人所在领域的一项常规要素,参与同行评审过程并不自动表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具备资格。审理主任特别指出,若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区别于其领域内的其他人,“例如有证据表明他相对于其他人具有完成大量评审请求的一贯记录,或曾担任知名会议的技术委员会主席,则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同行评审经验使其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中。”在此,我们不认为审理主任的行为违背了USCIS政策手册中所列的指引。

申请人就其同行评审经验提出的其他上诉论点包括:审理主任对其从事同行评审的次数认定有误;知名期刊依赖其专业能力进行同行评审;以及该领域视其为专家,体现为其被任命为学术出版商Frontiers的编辑委员会成员。

审理主任的决定对申请人在初次提交中声称其至少从事60次同行评审提出质疑,因为记录中没有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审理主任未提及来自Clarivate的Web of Science平台的文档,“记录至少45次评审”。首先,申请人未处理其在初次提交中就其评审他人工作所声称的次数与上诉状中所述次数不一致的问题。审查记录显示,申请人在初次提交中声称“该领域通过邀请其评审和评估同行的工作不少于60次,认可了其权威”,但在上诉中其声称45次。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指明可能佐证其至少从事60次同行评审之主张的证据。

尽管如此,申请人提供了一份Clarivate Web of Science打印件,反映其对27篇稿件进行了同行评审。附带说明,该证据显示其有45条同行评审记录,但Clarivate网站提供了以下信息,解释了27次与45次同行评审之间的差异:

对修订稿的评审是否算作单独的评审?

对单篇稿件的每一轮同行评审均单独计算。如果您对一篇稿件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评审,我们将为您每次评审分配单独的评审记录。

原文第 5 页

当同一作者对一篇稿件进行了多次评审时,我们会在详情页将其合并(如果论文和评审均已发表)。

管理同行评审,Clarivate Web of Science帮助(2023),https://webofscience.help.clarivate.com/en-us/Content/peer-review-in-0-researcher-profile.html。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的实际同行评审经验为27次。我们现在将讨论转向[已隐去],一家研究出版商,其网站反映该机构出版231种期刊。申请人曾担任[已隐去]的“评审编辑”。但是,尽管申请人有相反主张,其未指明任何证据表明其因担任该实体的评审或同行评审员而获得任何赞誉、关注或认可。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因在[已隐去]的服务而被同行视为顶级评审员之一。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在[已隐去]编辑委员会担任“评审编辑”——实质上是从事同行评审——如何表明其获得赞誉,或表明其处于该领域从事此类评审职责者的最顶端百分比之中。

根据Kazarian案,596 F.3d at 1121-22,评估申请人评审经验的重要性是可接受的,以确定此类证据是否表明该高度限制性类别所要求的杰出能力。一般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supra,at B.1(表明应评估个人作为评审的参与情况,以确定其是否表明属于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并享有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

最后,尽管其服务很重要,但我们不认为,仅因上诉状所列少数知名期刊依赖其专业能力进行了少量同行评审,就能代表其属于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参见8 C.F.R. § 204.5(h)(2)。

申请人的同行评审历时不到六年,共评审27篇稿件。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且申请人未能充分反驳的,若无证据将申请人的评审经验与该领域其他人区分开来——例如证明其收到并完成了来自大量期刊或会议的独立评审请求、在知名期刊担任编辑职务,或担任知名会议的技术委员会主席——我们无法认定其属于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参见8 C.F.R. § 204.5(h)(2)。

关于申请人其余的上诉主张,其贡献对整个领域的影响程度,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并在如此

2 [已隐去]采用了一种似乎是独特的方法允许研究人员加入其编辑委员会,因为其网站在招募新成员。参见加入我们的编辑社区,[已隐去](2024),https:/[已隐去]~ditors/join-as-editor。在评估此类服务以用于这一高度限制性移民类别时,这种方法似乎倾向于削弱在其编辑委员会之一任职的声望。我们还注意到,[已隐去]似乎未采用传统的编辑委员会结构,因为其将从事同行评审的人员纳入其“编辑委员会”。传统上,同行评审员并非学术期刊编辑委员会的成员,但[已隐去]创设了一种替代结构,并为同行评审员分配头衔,使其看起来像是编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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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水平上享有国家或国际赞誉的决定性因素。参见8 C.F.R. § 204.5(h)(2)。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声称其属于所在领域的顶尖研究人员,理由是(1)其领域其他人引用其工作的比率,(2)顶级出版物发表了其研究,以及(3)该领域其他人依赖其发现。虽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在第一步满足了监管要求,但其不同意申请人表明其已获得对其成就的广泛认可,并被该领域视为拥有备受赞誉的工作生涯,即在第二步最终实质审查中。3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出了与向审理主任提出的类似论点,主张其许多证据要么未被考虑,要么被不当贬低。我们首先从申请人截至2023年6月27日申请提交日的引用记录开始。申请人提交了其Google Scholar个人资料,列明其总引用次数,以及Clarivate InCites 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图表,列明2013-2023年申请人所在领域人员的引用中位数。Google Scholar个人资料反映2009年至2023年间有31篇已发表作品,其中仅一篇论文获得大量引用,总共仅四篇出版物的引用次数高于中位数。为支持其引用率相对于其他物理学家较高的主张,申请人提供了Clarivate InCites 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图表,列明2013-2023年申请人所在领域人员的引用中位数。申请人重点关注2017年,即[已隐去]发表其被引最多论文的年份。

申请人被引用次数最多的一篇论文在该年度所获得的认可显著高于中位数。然而,这一单项成就,即使与申请人其余的研究成果相结合,也未达到其领域顶尖人士的水平。申请人其余的工作之所以“原创”,仅仅是因为它并非单纯重复先前的研究,这并不能有助于通过“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使其脱颖而出。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该报告还要求“外国人必须(I)证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如通过大量文件证明)……”。Id. 若不能表明这一单篇已发表作品在该领域具有非同寻常的影响力或开创性,并使其跻身该领域的顶尖领导者之列,我们不会将分析局限于单一年度、单一研究领域的单篇已发表作品。

相反,申请人应证明其全部发表记录表明其在国家或国际层面持续获得赞誉,从而使其跻身该领域顶尖人士之列。但申请人在本次申请提交中并未作出此类证明。我们也不认同申请人的主张——即基于同样的证据、聚焦于单篇论文在单一年度的同样局限——他已充分将其引用记录与其他物理学家进行比较,因为证明你有四篇已发表作品被引用次数高于该领域中位数,远未达到该类别的要求。

申请人还指出,其作品发表在与高影响因子相关的顶级出版物上。虽然我们认同其发表在少数顶级期刊上值得注意,但这显然不够。在申请人的17篇已发表作品中,2009年和2013年的两篇论文发表于高排名

3 基于现有记录,以及审理主任在法规标准第一步中缺乏分析,申请人似乎并未提交足以满足法规8 C.F.R. § 204.5(h)(3)(v)要求的证据。但是,(1)为在不必要拖延的情况下终结本案,且(2)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不含可供我们评估的分析,且(3)由于发回重审似乎不会对本申请产生不同结果,我们不会采取措施要求审理主任根据8 C.F.R. § 204.5(h)(3)(v)第一步法规标准重新评估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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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并将其列为主要作者。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未提供这些期刊在2009年或2013年的排名证据,且考虑到这些发表发生在其提交申请十多年前,这一证据缺失对其证据的证明力及其主张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证据已过时且未得到充分佐证,并且由于申请人在高排名期刊上作为主要作者发表的已发表作品数量有限,这不足以推进其在本案中的主张。

此外,高排名或影响因子反映的是出版物的整体引用率。然而,证据并未确立申请人的研究发表在高影响因子期刊上即表明其工作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因此,他未能表明其文章在这些期刊上的发表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总体而言,申请人未能表明这一经历使其跻身该领域顶尖的少数比例之列,也未能表明其已证明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

申请人在初始提交时提交了四封推荐信,在回应补证通知(RFE)时又提交了四封。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审理主任讨论了两封信的内容,然后总结了与所有信件相关的认定。现在,申请人指出了四封信,并提供了其认为审理主任忽视的部分内容。我们注意到,审理主任的拒绝决定确实讨论了申请人在上诉中指出的四封信中的两封。

关于申请人在上诉中指出的第一封信,其声称审理主任:

[I]忽视了[作者]的陈述基于对相关工作的个人熟悉这一事实:“[申请人的]研究及其开展研究的方式对我的数学模型产生了巨大影响。根据经验,我逐渐理解了进行如此严谨研究所需要的技能和能力。”这些陈述表明,[申请人]基于个人专业知识提供了[其]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的具體例子。

(原文强调)。申请人关于其余三封信的上诉主张与上述引文相似。

为表明申请人的贡献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其主张不应聚焦于其工作对少数个别研究人员工作的影响。其他研究人员对申请人工作的依赖是一个积极因素,可以作为佐证,证明其对他人工作的显著影响确立了其在该领域的贡献在第一步个人标准下具有重大意义。但在最终实质审查部分的第二步中,申请人应证明更广泛的领域已依赖其研究发现,且这种依赖达到该类别总体要求的水平。虽然该申请人的工作有价值,但在综合考虑全部证据时,他人使用其工作检验假设的程度不足以证明(1)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专业领域得到认可,或(2)其专业水平使其跻身该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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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该类别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尖的人士,而非面向正朝该目标迈进的人士。USCIS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申请人的证据确认其在该领域作出了显著贡献并进行了同行评审。然而,综合考虑申请人能力和成就的全部情况,其国家或国际赞誉的水平以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得到认可的程度,并不表明其拥有持续获得赞誉的记录。此外,其未提交大量文件证明其已达到使其跻身已上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之列的专业水平。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6-0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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