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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919706 日期:2024年6月4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7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该第五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职位的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非公民。非公民可以投资于与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Pub. L. No. 102-395,106 Stat. 1828(1992年),第610条,经Pub. L. No. 114-113(2015年)第575条修订。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投资或申请人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的资本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资本。该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上诉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本办公室对该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任何直接或间接通过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动)取得的资产将不被视为资本。8 C.F.R. § 204.6(e)。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该资本为其本人所有且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8 C.F.R. § 204.6(i)(3);另见Matter of Ho,22 I&N Dec. 206,210(Assoc. Comm'r 1998)。为证明该资本为其本人所有,申请人必须记录资金的路径。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169,195(Assoc. Comm'r 1998)。记录必须将资金路径追溯至合法来源。Matter of Ho,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at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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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表示,2018年11月29日,其向[已隐去]新商业企业(NCE)投资了500,000美元¹,该企业由[已隐去]依据移民投资者试点项目赞助。根据私募发行备忘录,该NCE拟从100名移民投资者处募集50,000,000美元,并将全部金额投资于[已隐去]创造就业实体(JCE)。[已隐去]的商业计划表明,该JCE将开发、拥有并运营位于佛罗里达州[已隐去]的一栋多户公寓楼。
申请人主张,其投资资金来源于其2007年至2018年在[已隐去]的累积就业收入、2013年至2018年在[已隐去]的收入、2014年至2017年从[已隐去]获得的股息,以及2014年至2018年从[已隐去]获得的股息。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收入实际用于对NCE的投资,未证明其收入的累积,且未提交证据澄清其银行账户存款的来源。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在其投资NCE之前,其已从就业、业务和租金收入中累积了至少1,838,350阿联酋迪拉姆(AED)的合法收入所得和储蓄,且其投资资金来源于其收入所得和储蓄。为支持其上诉,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包括其解释投资资金来源和路径的陈述、其雇主及申请人拥有实体的商业或专业执照、其在迪拜的租赁房地产的产权契据和租赁合同、其在[已隐去]商业银行各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以及显示其资金路径的图表。看来该额外证据针对了审理主任驳回申请所依据的理由。由于申请人现提供了审理主任没有机会审查的文件,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考虑额外文件,并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具备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的资格,包括确定其是否已提交充分文件证明其声称已投资于NCE的资金的合法来源。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¹ 2022年3月15日,Joe Biden总统签署了《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对EB-5项目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TEA)和最低投资金额。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提交申请,并表示该项目位于TEA。因此,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参见8 C.F.R. § 204.6(t)(2)(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