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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6年6月4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2026年1月决定是否未指明法律标准、未引用《行政程序法》条款、未分别分析重开与复议、复议动议:首次动议因勾选框重叠被拒绝受理是否不当、重开动议:新体检材料与宣誓书是否构成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
不成立 复议动议:2026年1月决定是否未指明法律标准、未引用《行政程序法》条款、未分别分析重开与复议、复议动议:首次动议因勾选框重叠被拒绝受理是否不当、重开动议:新体检材料与宣誓书是否构成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审查2026年1月最新决定,不重新审理原申请;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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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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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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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个人身份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I-140表,第一优先)。此前服务中心拒绝原申请,认定其未证明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类证据中的三类;AAO随后驳回其上诉及三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本次是第四次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AAO仅审查2026年1月最新决定,不重新审理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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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nd three subsequent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fourth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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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SCOPS)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类证据中的三类。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demonstrated a one-time achievement or satisfaction of at least three ofthe ten categories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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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申请人对原申请拒绝决定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nd three subsequent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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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AAO先后驳回三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其中一次动议曾被拒绝受理,申请人将其计入动议次数,AAO依8 C.F.R. § 103.2(a)(7)指出被拒绝受理的请求不视为正式提交,故本次为AAO面前的第四次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nd three subsequent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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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CIS does not consider benefit requests that are rejected to be proper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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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AAO于2026年1月作出决定,驳回此前的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contests the correctness of our prior decision, issued in January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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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申请人提交本次(第四次)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主张2026年1月决定未指明适用法律标准、未引用《行政程序法》相关条款、未分别对重开与复议动议作实质分析,并主张其首次动议因勾选框重叠被不当拒绝受理、从而由及时变为不及时。

    核对原文依据
    contends that the decision "fails to identify the legal standard applied or to cite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 A") governing the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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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initial motion was improperly rejected and states that "[n]o statute or regulation requires rejection solely due to overlapping checkbox selection where all threshold filing requirements are satis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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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

    申请人在本次重开动议中提交新的体检材料和一份宣誓书,称2026年2月进行的体检显示其自2021年起出现某些症状,并称在提交I-290B相关期间症状影响其处理文件和清晰回应的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evidence of a new medical exam performed in February 2026, which states that he has been experiencing certain symptoms since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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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动议

    AAO作出本次决定:驳回重开动议,并驳回复议动议;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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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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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2026年1月决定是否未指明法律标准、未引用《行政程序法》条款、未分别分析重开与复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错误;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仅审查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3)、§ 103.5(a)(1)(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2026年1月决定未指明所适用的法律标准,也未引用《行政程序法》中规范裁决的具体条款,且未对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分别作出有意义的分析。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前对上述主张的单独回应;AAO在本次决定中逐项回应。

2026年1月AAO决定文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该决定未指明法律标准、未引用《行政程序法》条款、未分别分析两项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对照该决定指出其已援引并引用8 C.F.R. § 103.5(a)(2)与(a)(3),并分别处理重开与复议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决定存在未援引或未分析的遗漏;相反认定其已充分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For example, in the section related to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our decision discusses the Petitioner's claims regarding his qualifications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nd his untimely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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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2026年1月决定明确援引并适用8 C.F.R. § 103.5,分别引述重开动议(§ 103.5(a)(2))与复议动议(§ 103.5(a)(3))的规则,并在重开部分讨论申请人的杰出能力主张与逾期提交问题、在复议部分重申无权受理逾期复议动议。因此申请人未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our January 2026 decision clearly identifies and applies the regulations which govern motions under 8 C.F.R. §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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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 the January 2026 decision sufficiently addresses both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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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首次动议因勾选框重叠被拒绝受理是否不当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针对先前决定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3)、§ 103.5(a)(1)(i)、(ii)。被拒绝受理的请求不视为正式提交。8 C.F.R. § 103.2(a)(7)。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没有任何法规要求仅因勾选框重叠即拒绝受理,且所有门槛提交要求均已满足;该拒绝将原本及时的提交变为不及时,并超出锁箱收件权限的有限行政目的,破坏了8 C.F.R. § 103.5(a)(1)(i)规定的30日(邮寄为33日)提交期限保护。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前对该主张的单独回应;AAO在本次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未针对2026年1月决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关于勾选框重叠与拒绝受理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证明首次动议被不当拒绝受理,进而使其提交被视为逾期。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论证针对的是首次动议的拒绝受理,而非2026年1月决定本身,故不属于本次复议动议可审查的范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2026年1月决定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援引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initial motion was improperly rej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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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此项上争议的是首次动议被拒绝受理一事,并未针对2026年1月决定说明其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也未依决定时记录证明该决定错误。因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该主张不能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contests our rejection of the initial motion and does not address our January 2026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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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he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January 2026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law or policy and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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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开动议:新体检材料与宣誓书是否构成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仅审查程序中最新决定;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8 C.F.R. § 103.5(a)(2)、§ 103.5(a)(1)(i)、(ii);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2026年2月体检材料及宣誓书,主张其在提交I-290B相关期间因症状影响处理文件效率与清晰回应能力,以此支持重开。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前对该材料的单独评价;AAO在本次决定中认定该医疗史已在2026年1月决定中处理。

2026年2月进行的体检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自2021年起出现某些症状,并在相关提交期间影响其处理文件与回应的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医疗史已在2026年1月决定中处理,故不构成新事实;且未显示其能改变对先前动议驳回的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症状起始时间早于相关提交期间,且与2026年1月决定已处理的内容重复,未指出该决定的具体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evidence of a new medical exam performed in February 2026, which states that he has been experiencing certain symptoms since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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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宣誓书

证明目的
说明其在提交I-290B期间因症状影响处理文件效率与清晰回应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与体检材料一并评价,认定所述事实并非新事实,未证明2026年1月决定有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与2026年1月决定相关的新的、可改变结果的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ttests that "[d]uring the relevant filing period associated with [his] Form I-290B submission" he was experiencing symptoms that "affected [his] ability to process documentation efficiently and respond with full mental clarity during tha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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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但指出其医疗史已在2026年1月决定中处理,故所呈事实并非新事实;且动议范围限于2026年1月决定,申请人未提供能证明该决定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出错的新事实。因此没有重开的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he submits new evidence, the facts before us are not new, as his medical history was addressed in our January 2026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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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new facts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prior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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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26年1月决定是否分别引述8 C.F.R. § 103.5(a)(2)与(a)(3),以及是否分别处理重开与复议主张,这是本次复议动议的核心。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January 2026 decision sufficiently addresses both mo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首次动议被拒绝受理的记录与8 C.F.R. § 103.2(a)(7)的适用,注意本次AAO仅审查该拒绝是否针对2026年1月决定构成法律或政策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oes not consider benefit requests that are rejected to be properly fil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26年1月决定中关于医疗史的处理,以判断2026年2月体检材料与宣誓书是否属于新事实;本决定未评价该材料能否支持实体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he submits new evidence, the facts before us are not new, as his medical history was addressed in our January 2026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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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42783112 日期:2026年6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一次性成就或满足十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要求。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以及随后三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基于第四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1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于2026年1月作出的先前决定的正确性,并主张该决定“未能指明所适用的法律标准,也未能引用《行政程序法》(“APA”)中管辖裁决的具体条款”。然而,我们2026年1月的决定明确指明并适用了根据8 C.F.R. § 103.5管辖动议的法规。该决定引用并摘录了根据8 C.F.R.

1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先前的动议错误地称其为提交至我们面前的第三次动议。申请人声称在本合并动议之前已有四次动议。他在计算中包含了被拒绝的动议。然而,“USCIS不将被拒绝的福利请求视为已适当提交。”8 CFR 103.2(a)(7)。因此,本动议是提交至AAO我们面前的第四次动议。

原文第 2 页

§ 103.5(a)(2)关于重新开案动议的规定,以及8 C.F.R. § 103.5(a)(3)关于复议动议的规定。此外,本动议称我们2026年1月的决定未对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供单独且有意义的分析。然而,2026年1月的决定充分处理了两项动议。例如,在与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相关的部分,我们的决定讨论了申请人关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资格的主张及其逾期提交。在处理复议动议时,我们的决定重申,根据8 C.F.R. § 103.5(a)(1)(i),我们无权酌情接受逾期提交的复议动议,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的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是错误的。此外,申请人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未处理案件的实质问题,而仅将分析限于程序问题。然而,我们的决定既承认了申请人基于案件实质的主张,也承认了程序问题,正确指出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因此我们仅审查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因此,我们2026年1月的决定适当地将分析限于我们关于第二次动议的决定,并未重新裁决 underlying petition。

在本动议中,申请人还提出了与其第一次动议最初被拒绝及随后逾期提交相关的各种主张。申请人主张最初的动议被不当拒绝,并称“没有任何法规或规章要求仅因复选框选择重叠而拒绝,只要所有门槛提交要求均已满足”,且该“拒绝将及时提交转变为逾期提交”。此外,申请人主张该拒绝超出了锁箱受理权限的有限行政目的,且通过选择USPS邮寄,USCIS削弱了8 C.F.R. § 103.5(a)(1)(i)所提供的程序保护,该条款规定了30天的提交期限;如通过邮寄则为33天。在此,申请人质疑我们对最初动议的拒绝,而未针对我们2026年1月的决定。因此,他未能证明我们2026年1月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据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体检的新证据和一份宣誓书。尽管他提交了新证据,但我们面前的事实并非新的,因为其病史已在我们2026年1月的决定中处理。申请人提交了2026年2月进行的新体检的证据,其中称自2021年以来他一直经历某些症状。申请人证明“在与[其]表格I-290B提交相关的相关提交期间”,他正经历症状,这些症状“影响了[其]高效处理文件并在该期间以完全清晰的思维作出回应的能力”。如上所述,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因此,我们仅在涉及我们2026年1月决定的范围内考虑新证据,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未

原文第 3 页

证明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我们先前的决定。我们不会重新裁决该申请,因此,underlying petition 仍被驳回。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证明其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本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这些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0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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