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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42093326 日期:2026年6月4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舞蹈教练,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满足该类别所要求的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现根据 8 C.F.R. § 103.3,本事项处于我们的上诉审查之中。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该法第203(b)(1)(A)条。这些个人必须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并表明其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同上。“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
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一次性成就,证明该个人在其领域内成就的国际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如果这些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则 8 C.F.R. § 204.5(h)(4) 的条例允许提交可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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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我们必须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1 (5th Cir. 2022)(认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两步杰出能力分析与“管辖法规和条例一致”);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at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申请人是专攻交际舞的竞技舞者和教练。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曾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其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五项标准,涉及会员资格、已发表材料、担任评委、原创贡献以及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参见 8 C.F.R. § 204.5(h)(3)(ii)、(iii)、(iv)、(v) 和 (viii)。在驳回申请的决定中,SCOPS 认定其仅满足一项标准:在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方面的表现。参见 8 C.F.R. § 204.5(h)(3)(viii)。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 SCOPS 未充分考虑每项所主张标准下的证据,并错误适用了优势证据标准。具体而言,其主张 SCOPS 在认定满足的标准少于三项以及拒绝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方面存在错误。其解释称,尽管 SCOPS 在补件通知(RFE)中承认其满足两项所主张的标准,并在驳回申请的决定中进一步认定其满足另一项标准,但 SCOPS 的驳回决定未承认申请人共满足三项标准,也未按要求提供最终实质分析。
具体而言,申请人指出,在 RFE 中,SCOPS 称申请人“提供了 8 C.F.R. § 204.5(h)(3)(iii) 和 (iv) 标准下的文件”,涉及其作为评委的参与以及关于其的已发表材料,但未对这两项标准作进一步评论。RFE 随后讨论了 8 C.F.R. § 204.5(h)(3)(ii)、(v) 和 (viii) 标准,涉及会员资格、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以及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并建议提交证据以满足这些标准。SCOPS 驳回申请的决定称,申请人满足其担任领导角色表现的标准,但未满足有关会员资格或原创贡献的标准。1 该驳回决定未承认有关其作为评委的参与或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的标准,并错误地指出其未主张满足决定中未讨论的监管标准。
鉴于这些不一致之处以及缺乏关于申请人为何满足或不满足至少三项所主张标准的有理由说明,我们必须撤销该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便 SCOPS 可以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完整决定。8 C.F.R. § 103.3(a)(1)(i) 的条例规定,在驳回申请时,SCOPS 应以书面形式说明驳回的具体理由。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驳回申请的理由,以便
1 申请人还指出,SCOPS 的驳回决定包括对其是否满足 8 C.F.R. § 204.5(h)(3)(ix) 标准(涉及高薪或报酬)的评估,而其并未主张满足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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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也使我们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参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移民法官必须充分解释驳回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机会在上诉中有意义地质疑该裁定)。在此,SCOPS 未讨论所主张的 8 C.F.R. § 204.5(h)(3)(iii) 和 (iv) 标准,这两项标准分别涉及申请人作为评委的参与以及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因此,由于该决定缺乏关于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类别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的充分解释,该决定未提供按要求进行有意义上诉审查的机会。同上。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撤销 SCOPS 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SCOPS 应审查整个记录,包括申请人的提交材料和上诉论点,以评估 8 C.F.R. § 204.5(h)(3)(i)-(x) 每项所主张标准下的资格,并作出新的、理由充分的决定。SCOPS 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撤销该决定。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