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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238121 日期:2023年6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寻求豁免EB-2分类所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在申请人确立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前提是申请人证明:(1) 该外国国民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该外国国民有能力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 总体而言,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及由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人士的分类资格,且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不应质疑计划事业的员工和销售预测,因为其提交了商业计划,且“在巴西从事过这项工作,这些预测基于实际经验。”申请人还称,本办公室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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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记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此外,其主张其工作具有“明显的更广泛影响”,支持信函及其先前的工作经验表明其工作影响整个行业。
当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称,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缺乏透彻分析;然而,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主张。关于复议动议,本办公室再次强调,为确立复议本办公室最新决定的实质理由,申请人必须既陈述其认为最近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的理由;又必须具体援引其认为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和/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地不同意本办公室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在法律或政策上如何出错。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地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因此,尽管本办公室确认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但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直接回应本办公室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得出的结论,也未提供复议这些结论的理由。同样,支持当前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也缺乏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说明本办公室在驳回上诉时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本办公室透彻分析了申请人的证据和论据,并作出了完整的决定,得出了正确的结论。
鉴于上述情况,本办公室认定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所有要求,因此必须依据 8 C.F.R. § 103.5(a)(4) 予以驳回。
在本事项中,申请人未能推翻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也未能表明有正当理由复议本事项。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本办公室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