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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227546 日期:2023年6月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因而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的资格,因为申请人就其资历和工作经历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此事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所依据的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B)(i)条。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所依据的EB-2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确立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方面的自由裁量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依据框架。Dhanasar指出,如果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871-72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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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²
USCIS可“在任何时候”以“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本法第205条,8 U.S.C. § 1155。如果在撤销意向通知(NOIR)发出时,未经解释且未被反驳的记录本可支持拒绝该申请,USCIS可基于良好且充分的理由发出撤销申请批准的意向通知。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NOIR提供提交支持申请及反对所指撤销理由的证据的机会。8 C.F.R. § 205.2(b)。如果对NOIR的答复未能反驳或解决通知中所述的撤销理由,USCIS可正当撤销申请的批准。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at 451-52。然而,撤销通知(NOR)除非基于审理记录中所含证据,否则无效。Id.
首先,需指出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此后又提交了两份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亦寻求国家利益豁免,且均已获批准。³ 然而,在本案中,审理主任对申请人作出了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在初始申请中作出相反主张,但申请人并非医学研究人员;他从未担任过副教授;且他未发表过任何研究生阶段的工作成果。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将在今后任何涉及申请人可入境性的程序中被予以考虑。本法第212(a)(6)(C)条,8 U.S.C. § 1182(a)(6)(C)。
在上诉中,申请人否认其虚假陈述了其医学职业。他表示自己已发表多篇研究文章,曾任副教授,并已发表研究生阶段的工作成果。
重大虚假陈述的认定需要以下要素:申请人获取或试图获取美国移民法下的利益;其作出了虚假陈述;且该虚假陈述是故意作出的、对所寻求利益具有重大性,并向美国政府官员作出。Id.;一般参见 8 USCIS Policy Manual J.2(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记录显示且申请人未予争辩的是,申请人在寻求获取移民签证(属美国移民法下的利益)时向美国政府官员作出了陈述。因此,其余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作出了虚假陈述,若是,该陈述是否具有故意性和重大性。
虽然NOIR和NOR就申请人陈述的虚假性和故意性提出了具体事实指控,但它们未指明这些陈述何以使申请人不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或工作邀请要求豁免的资格。这不足以支持审理主任关于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因为它未说明申请人的陈述为何具有重大性。Matter of D-R-, 27 I&N Dec. 105, 113 (BIA 2017)(“[重大]虚假陈述往往会阻断与本外国人可入境性相关、且可预见会披露与其签证资格相关的其他事实的询问线索……”);一般参见 8 USCIS Policy Manual J.3(E)(2)(“‘重大’虚假陈述是指涉及与个人移民利益资格相关事实的虚假陈述。”)。
2 关于此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 3 获批准的申请为_______________。两份申请均以医学专家为职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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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于该外国人的可入境性,且可预见会披露与其签证资格相关的其他事实……”);一般参见 8 USCIS Policy Manual J.3(E)(2)(“‘重大’虚假陈述是指涉及与个人移民利益资格相关事实的虚假陈述。”)。
此外,目前我们无法处理本案的实体问题,因为记录不完整。审理主任的决定表明申请人针对NOIR提交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一份陈述。然而,该答复不在记录中。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审理主任是否适当考虑了记录中的所有相关证据,或撤销时的记录是否本可支持拒绝该申请及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at 452。审理主任负有确保记录完整并包含申请人所提交或USCIS在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所有证据的责任。见 8 C.F.R. § 103.2(b)(1);cf Matter of Gibson, 16 I&N Dec. 58, 59 (BIA 1976)。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重审,以审查全部记录,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所依据的EB-2分类的资格、其是否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方面的自由裁量豁免,以及其是否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发出新的NOIR。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在审查全部记录并发出新的NOIR之前,查明并纳入可能被不慎遗漏于审理记录之外的任何文件,给予申请人合理的答复机会。在收到及时答复或答复期限届满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包括上诉时提交的材料,并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