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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助理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4年6月5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具备新事实及文件证据支持、复议动议是否指出上诉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具体错误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具备新事实及文件证据支持、复议动议是否指出上诉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具体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未重新对受益人资格进行实体审查,也未批准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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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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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药物临床研究企业,为受益人申请第三优先“其他工人”类别(要求培训或经验少于两年)的I-140移民申请,拟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护理助理。

核对原文依据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nursing assi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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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ETA 9089表所载最低培训与经验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met the minimum training and experienc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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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随后驳回了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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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主张“该要求留有解释空间”,未指称上诉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错误,也未提交新事实或支持性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quirement leaves room for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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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具备新事实及文件证据支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以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新事实”指与动议所涉争点相关、且此前程序(包括原申请)中未提交的事实;重复已陈述事实或重新提交已提供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重开,主张“该要求留有解释空间”。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以受益人未满足ETA 9089表所载最低培训与经验要求为由拒绝申请;原文未记载主任对重开动议的意见。

重开动议所附材料(申请人陈述及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该要求留有解释空间”,请求重新开启程序。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新事实,也未提供支持性文件证据;仅重述此前已提出的事实或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与动议争点相关、此前程序未提交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Nor does the Petitioner present new facts or provide supporting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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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serting previously stated facts or resubmitting previously provided evidence does not constitute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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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任何以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仅重复既有主张。因此不符合重开动议的法定条件,重开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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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Petitioner presents no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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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上诉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具体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作出决定时的程序记录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复议程序中不考虑对先前拒绝的新异议,泛泛不同意结论不足以满足要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证据清楚表明受益人满足要求(字面上或等同地)”,并称主任决定存在与上诉时相同的错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受益人未满足ETA 9089表所载最低培训与经验要求;原文未记载主任对复议动议的意见。

复议动议中的主张(“证据清楚表明受益人满足要求(字面上或等同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原拒绝决定错误、受益人满足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主张只是重复上诉阶段已提出并已被处理的论点,未针对上诉决定指出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上诉决定在法规或政策适用上的具体错误,也未主张其未遵循法规和政策指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clearly points to [the Beneficiary]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literally OR equivalen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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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lleges the same errors i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s it did in its appellate 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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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重复了上诉中已提出并被处理的论点,未指出上诉决定本身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也未主张上诉决定未遵循法规和政策指引。仅泛泛不同意结论不能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故复议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any specific error of law or fact in our prior appea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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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tion must demonstrate how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开动议是否附有此前程序未提交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而非重复原申请或上诉已提交的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new facts" are facts that are relevant to the issue(s) raised on motion and that have not been previously submitted in the procee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是否具体指出上诉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错误,而非仅重复对原审主任决定的不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annot use the present filing to make new allegations of error at prior stages of the procee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决定仅处理动议程序,未对ETA 9089表所载最低培训与经验要求作新的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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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8841881 日期:2024年6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其他劳工)

申请人是一家药物临床研究企业,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护理助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签证类别下的“其他劳工”,该类别要求少于两年的培训或经验。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C.F.R. § 1153(b)(3)(A)(iii)。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ETA 9089表(永久就业认证申请,ETA 9089)上所述的最低培训和经验要求。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不利决定并重新开案申请人的I-140表,理由是“该要求留有解释空间”。申请人未主张我们的上诉决定存在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申请人也未提出新事实或提供支持性书面证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新事实”是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申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在此,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原文第 2 页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证据明确表明[受益人]满足要求(字面上或等效地)”。

在复议动议中,我们不审议对先前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在此,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决定所指称的错误与其在上诉论证中所指称的相同。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已处理这些论证。然而,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先前上诉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申请人也未主张我们先前上诉决定未遵循法规和政策指导。

申请人未确立复议的适当理由。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所请求福利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适当理由。因此,申请人未确立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6-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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