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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8841881 日期:2024年6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其他劳工)
申请人是一家药物临床研究企业,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护理助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签证类别下的“其他劳工”,该类别要求少于两年的培训或经验。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C.F.R. § 1153(b)(3)(A)(iii)。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ETA 9089表(永久就业认证申请,ETA 9089)上所述的最低培训和经验要求。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不利决定并重新开案申请人的I-140表,理由是“该要求留有解释空间”。申请人未主张我们的上诉决定存在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申请人也未提出新事实或提供支持性书面证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新事实”是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申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在此,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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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证据明确表明[受益人]满足要求(字面上或等效地)”。
在复议动议中,我们不审议对先前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在此,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决定所指称的错误与其在上诉论证中所指称的相同。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已处理这些论证。然而,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先前上诉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申请人也未主张我们先前上诉决定未遵循法规和政策指导。
申请人未确立复议的适当理由。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所请求福利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适当理由。因此,申请人未确立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