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052026_03B2203

软件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6月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原创贡献是否具有领域重大意义、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处于领域顶尖少数比例、其余四项证据标准(较低国家级或国际认可奖项、需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艺术展览或展示、高薪酬或极高报酬)、上诉主张:USCIS在最终实质审查中采用“更高标准”
不成立 原创贡献是否具有领域重大意义、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处于领域顶尖少数比例、上诉主张:USCIS在最终实质审查中采用“更高标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AAO撤回USCIS关于受益人满足原创贡献重大意义标准的认定,受益人因此不再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不符合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要求;AAO同时维持最终实质审查不通过,认定记录不足以显示受益人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处于技术创业领域顶尖少数比例。本次决定为最终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He therefore does not me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受益人是该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主要负责开发一个开源软件平台,并于2024年末在GitHub发布,2025年初创立申请人公司。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杰出能力外国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oftware development company, seeks classification for the Beneficiary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Beneficiary is a co-founder and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ofthe Petitio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杰出能力申请;记录显示受益人于2024年末在GitHub发布该开源平台,2025年初创立申请人公司。

    核对原文依据
    released it on the open-source development platform GitHub in late 2024, and founded the Petitioner in early 202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补件

    申请人回应USCIS补件要求,将GitHub星标数从22,300更新为24,000、分支数从1,800更新为2,000。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was updated to 24,000 and 2,000 in its response to USCI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3. 原审拒绝

    USCIS认定受益人满足三项证据标准(媒体报道、原创贡献、领导或关键角色),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其未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未达到技术创业领域顶尖少数比例,因而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while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met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by meeting at least three of the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4.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并附已在记录中的证据,主张USCIS在最终实质审查中采用了“更高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accompanied by evidence already in the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5. 上诉决定

    AAO重新审查后,撤回USCIS关于原创贡献重大意义的认定,受益人因此不再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但AAO仍继续审查最终实质审查,并认定记录不足以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per the analysis above we have withdrawn one of the three criteria which USCIS concluded that the Beneficiary met, he no longer meets the requisite three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h)(3). He therefore does not me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However, as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was the primary focus of USCIS' decision and the appeal brief before us, we will review that aspect of the decision belo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原创贡献是否具有领域重大意义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要求证明申请人不仅有原创贡献,且该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例如被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影响领域,或达到重大意义水平。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4-5 (D.D.C. 201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开发该开源平台并被其他公司和软件开发者采用,构成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原审意见

USCIS原审认定受益人满足该项标准;AAO重新审查后不同意并撤回该结论。

GitHub页面显示星标和分支数(补件后更新为24,000和2,000)

证明目的
证明该平台在开发者中受欢迎、被复制和基于其开发,从而显示领域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引用文章解释星标代表收藏或标记项目,分支代表复制项目以修改或构建;认为记录未显示这种受欢迎和兴趣程度反映对其他开发者和创业者的显著影响或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将星标、分支数量与领域重大影响相联系的比较口径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at the level ofpopularity and interest inl Ireflect remarkable impact or influence on other developers and entrepreneu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P-K-推荐信提及每周下载量在2025年12月增至680,000次

证明目的
证明该平台被广泛使用,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未包含独立证据验证该信息,来源似乎是申请人网站;且缺乏背景说明该下载量水平足以表明对领域或行业的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独立验证和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evidence to verify this information, as the source appears to be the Petitioner's websi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企业网页显示其修改软件以整合或兼容该平台;以及文章列出采用该平台的开源项目

证明目的
证明该原创贡献已被行业广泛实施。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中申请人声称采用该平台的其他企业网页(beatbread.com、hypermode.com、dokploy.com、supermemory.ai)未提及该产品;列出采用项目的文章以受益人为信息来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所称采用缺乏独立佐证,且部分网页未提及产品。
核对原文依据
other webpages in the record from companies which the Petitioner claims have adopted! I make no mention of the produ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对申请人融资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贡献获得领域认可和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融资显示投资者对受益人和联合创始人发展公司及产品并实现盈利能力的信心,但记录未证明这种早期融资表明受益人已作出的贡献对技术创业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早期融资与已作出贡献的领域重大意义之间缺乏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is early-stage funding is indicative of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Beneficiary's contribution that has already been made to the technology entrepreneur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GitHub星标和分支数只反映受欢迎程度和关注度,不能证明对其他开发者和创业者产生显著影响或影响。下载量数据来源为申请人网站,缺乏独立验证和比较口径。所称企业采用中部分网页未提及该产品,且相关文章以受益人为信息来源。早期风险投资只显示投资者信心,不能证明已作出的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agree with USCIS' conclusion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e therefore withdraw USCIS' s conclusion on this issu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处于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5 (5th Cir. 2022)。杰出能力是精英成就水平,不能仅通过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来确立,须综合全部证据判断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USCIS未充分考虑记录中的证据,尤其涉及未认定标准的证据,并在最终实质审查中采用了“更高标准”。

原审意见

USCIS原审认定受益人未获得作为技术创业者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未达到该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受益人持有申请人44%股权,申请人主张价值1,760万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薪酬或报酬极高,处于领域顶尖。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中的SAFE协议多数将“Post Money Valuation Cap”定为3,500万美元,按44%计算股权价值为1,540万美元;且引用申请人提交的文章说明“pre-money value”(投前估值)常不基于收入等会计指标,高度协商且本质上具有投机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估值数字缺乏充分支持,且不能显示薪酬使其处于领域顶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gure proposed by the Petitioner for the Beneficiary's remuneration is insufficiently suppor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P-K-信件证明受益人在其批次Demo Day展示作品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获得领域认可和赞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展示的唯一证据是P-K-信件,其说明展示源于“批次归属”;被加速器项目选中可视为领域内有声望并代表一定认可,但申请人未证明在Demo Day展示增加了超出参加项目本身已有关誉的声望或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Demo Day展示带来超出项目参与本身的额外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pitching one's startup at the demo day as the culmination of the program adds any prestige or recognition beyond that already associated with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gra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TechCrunch和Forbes关于受益人和其工作的两篇文章(2025年发表)

证明目的
证明媒体报道和领域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文章内容对受益人和平台表示赞赏,但也承认其在短时间内创建产品、在GitHub开源并吸引融资;这些材料连同社交媒体评论、视频等证明该平台在软件开发和技术创业领域日益受欢迎,但未证明赞誉达到国家或国际水平或持续足够时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时间跨度短,未达到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的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wo articles about the Beneficiary and his work that appeared in www.techcrunch.com and www.forbes.com were published inc=]202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verifies the growing popularity of I I in the software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y entrepreneur field throughout this perio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受益人此前获批O-1身份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USCIS忽视了受益人O-1A非移民身份的证据,试图以此支持受益人具有杰出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显示受益人获得O-1身份(原文“The Petitioner received 0-1 status”中的Petitioner指受益人个人),该类别保留给具有杰出能力的非移民;但该先前批准不阻止USCIS拒绝本案移民申请,后者依据不同标准—— statute、regulations、case law;SCOPS对非移民申请的批准对AAO审理移民申请不具有约束力。该批准不约束本案对受益人的I-140审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不同法定标准和程序,且该O-1批准不能替代本案对受益人个人资格的举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0-1 status, a classification reserved for nonimmigrants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However, the prior approval does not preclude USCIS from denying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受益人简历列明开发该平台之前的教育和工作经历

证明目的
未主张用于证明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或处于领域顶尖少数。
AAO 如何评价
AAO脚注指出申请人提交简历列明此前教育和经历,但未主张这些经历促成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或使受益人处于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主张与本案标准相关。
核对原文依据
but does not assert that this previous education and experience contributed to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综合记录认为该平台在开发者和技术初创企业中达到一定受欢迎程度并获得知名风险投资机构融资,但这一兴趣程度不足以显示受益人处于领域顶尖少数。部分所称其他初创企业采用的主张在记录中无支持;该产品聚焦软件应用用户认证这一细分领域,其受欢迎程度不等于受益人在更广泛技术创业领域获得赞誉。关于薪酬,44%股权所称1,760万美元估值依据的SAFE协议中,多数将“Post Money Valuation Cap”定为3,500万美元,对应股权价值1,540万美元,且该估值本身高度投机。Demo Day展示仅由P-K-信件证明,且未显示超出参加加速器项目本身已有关誉的额外认可。记录时间跨度短,2024年末发布、2025年融资和报道,不足以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otality of the record is insufficient to show that this level of interest places the Beneficiary amongst the very few technology entrepreneurs at the top of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level of acclaim he has achieved has reached the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level, or has persisted over a sufficient period of tim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其余四项证据标准(较低国家级或国际认可奖项、需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艺术展览或展示、高薪酬或极高报酬)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所列证据标准;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不处理书面论证意见中缺乏法律支持的“附带提及”)。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USCIS未充分考虑支持这四项标准的证据,但未直接挑战USCIS对各项标准的具体结论;在提及薪酬和作品展示证据时称“USCIS不再争议该标准”。

原审意见

USCIS原审认定受益人未满足这四项证据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直接挑战USCIS关于各项标准的结论,相关讨论是在最终实质审查和已认定三项标准的语境下进行,因此不审理受益人在这四项标准下的潜在资格。该事项仅作为程序背景保留,本次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therefore not consider the Beneficiary's potential qualification under these four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上诉主张:USCIS在最终实质审查中采用“更高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规定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是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替代方式;无论哪种情况,均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资格。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USCIS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对客观事实进行定性挑战,如同要求一次性成就,从而采用“更高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USCIS对该主张的专门回应;AAO在上诉决定中直接回应。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该主张似乎基于一种前提,即申请人已确立一次性成就时就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AAO指出该前提不准确,因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是一次性成就的替代方式,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s not accurate, as the regulation at 8 C.F.R. § 204.5(h)(3) states that meeting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evidentiary criteria is an alternative to providing evidence of a one-time achieve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GitHub星标和分支数时,应区分“受欢迎程度”与“领域重大影响”的证明目的;AAO要求有比较口径或独立证据说明该数量如何反映对其他开发者和创业者的显著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stars represent the number of users that have favorited or bookmarked the proje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下载量数据时,注意其来源是否为申请人网站;AAO指出缺乏独立验证和背景比较,不能仅凭数字认定领域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ource appears to be the Petitioner's websi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所称企业采用时,应逐页确认网页是否实际提及该产品;AAO指出部分网页未提及,且列出采用项目的文章以受益人为信息来源。
    核对原文依据
    make no mention of the produ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股权估值时,应区分“Post Money Valuation Cap”与已实现价值;AAO引用文章说明“pre-money value”(投前估值)高度协商且本质上具有投机性,不能直接作为薪酬或报酬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is often highly negotiated, driven by market forces and inherently speculativ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持续赞誉时,应注意记录中事件的时间跨度;AAO以2024年末发布、2025年报道和融资为背景,认为不足以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核对原文依据
    just over a year prior to the Petitioner filing the instant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O-1先前批准依据不同法定标准,且记录显示受益人获得O-1身份,不能替代本案对受益人个人I-140资格的举证;阅读时不应将非移民批准等同于移民申请资格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is adjudicated based on a different standard - statute, regulations, and case la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246121 日期:2026年6月5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虽然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至少三项标准而符合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但记录未能证明其已因其成就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属于该领域顶尖的极少数技术创业者。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任何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 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证据以及证明申请人的成就已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大量文件来证明。该法第203(b)(1)条。

原文第 2 页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外国人。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的证据来证明其符合该移民签证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如果此类证据不可用,则其必须另行提供满足十项所列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这些标准要求提供关于其可能获得的较小奖项、关于其在合格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其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以及其他类型证据的材料。8 C.F.R. §§ 204.5(h)(2),(3)。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外国人拥有该高度排他性移民签证类别所要求的赞誉和认可。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其中文件首先被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二、分析

受益人是申请人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CEO)。他主要负责开发[已隐去],一个开源软件平台,允许[已隐去]开发者[已隐去]。记录表明,受益人构建了[已隐去]并于2024年底在开源开发平台GitHub上发布,并于2025年初创立了申请人。

USCIS认定受益人符合该类别三项证据标准,涉及关于其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其对领域的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以及其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的领导或关键角色。1 然而,在对受益人作为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时,USCIS认定其未作为技术创业者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提升至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技术创业者之列。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附有已在记录中的证据。该书面论证意见包括三个标题,列明USCIS授予的三项标准,并主张USCIS在其最终实质审查中对证据采用了“更高标准”。例如,在论述具有卓越声誉组织中的领导或关键角色证据时,该书面论证意见引用了USCIS最终实质审查的一部分,然后陈述如下:

由此,NOID[原文如此]揭示了USCIS在8 CFR 204.5(h)(3)(viii)项下对客观事实进行定性质疑的重大错误,仿佛构成“一次性成就”,例如根据8 CFR 204.5(h)(3)的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1 USCIS还未经分析即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符合关于较小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需要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其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的展出,以及其获得相对高薪或极高报酬能力的证据标准。

原文第 3 页

一项USCIS将适当确认其充分表明个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及其成就已在其专业领域获得认可从而确立其资格8 USC 1153(b)(1)(A)(i)的荣誉。

然而,缺少“一次性成就”本身正是USCIS分“两步”审理记录的原因,6 USCIS-PM F.2B(原文强调)。

这一主张在书面论证意见关于受益人已发表材料的讨论中重复出现,似乎基于以下前提:在申请人已确立一次性成就(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情况下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这不准确,因为8 C.F.R. § 204.5(h)(3)的条例规定,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是提供一次性成就证据的替代方案。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随后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该类别资格。参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经审查记录和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本办公室不同意USCIS关于受益人在技术创业领域作出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结论,并根据下述讨论撤回该结论。

A. 领域内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8 C.F.R. § 204.5(h)(3)(v)的条例要求“[该外国人]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为满足8 C.F.R. § 204.5(h)(3)(v)的条例,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作出了原创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例如,申请人可以表明这些贡献已在领域内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上升至重大意义的水平。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4-5 (D.D.C. 2013)。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开发[已隐去]及其被其他公司和软件开发者实施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该主张主要依赖于该软件平台自发布在GitHub上以来反响的证据以及基于其网站的公司采用情况的相关信息。申请人最初提交了GitHub的一页,显示[已隐去]已获得22,300个“星标”和1,800个“分叉”,在回应USCIS证据请求(RFE)时更新为24,000和2,000。记录中的多篇文章解释了这些术语,网站https://shega.co上的一篇文章称“星标代表已收藏或标记该项目的用户数量”,“分叉指已复制该项目以修改或在其基础上构建的开发者数量”。其他文章表明星标是“检查项目受欢迎程度的好方法”并“表示支持或欣赏”。虽然[已隐去]的普通合伙人P-K-的一封信将GitHub星标数量作为受益人对领域贡献的衡量标准,但记录未显示[已隐去]的受欢迎程度和关注度水平反映了对其他开发者和创业者的显著影响或影响。

P-K-的推荐信中提到的受益人原创贡献意义的另一衡量标准是[已隐去]的下载量,其称已增至680,000

原文第 4 页

2025年12月的某一周。但与上文讨论的GitHub数据不同,记录中没有独立证据来核实这一信息,因为来源似乎是申请人的网站。此外,记录缺乏背景信息以证明受益人原创贡献的这一下载量水平能够表明对该领域或行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至于该[已隐去]在行业中的实施情况,记录中包含一些公司的网页,表明它们已修改自己的软件产品以集成或配合该[已隐去]。例如,来自https:[已隐去]的一个页面显示,该公司发布了其软件的新版本,增加了对“流行认证提供商”的功能支持,包括[已隐去]。然而,记录中申请人声称已采用该[已隐去]的其他公司网页均未提及该产品,包括www.beatbread.com、https://hypermode.com、https://dokploy.com和https://supermemory.ai。而且,尽管https:[已隐去]上的文章列出了若干“已采用该[已隐去]满足其认证需求的开源项目”,但该文章将受益人列为这一信息的来源。这些证据的总和不足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原创贡献的实施已被广泛采用,或已达到重大意义的水平。

申请人还强调了其获得多家风险投资公司融资的证据以支持该标准,包括[已隐去]。尽管这些投资者的融资显示了他们对受益人和其联合创始人开发申请人及其产品并实现盈利能力的能力的信心,但记录并未证明这一早期阶段融资能够表明受益人已对技术创业领域作出的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我们认定记录不足以证明该[已隐去]——受益人的原创贡献——对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撤回USCIS在该问题上的结论。

B. 其他标准

如上所述,USCIS在其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的另外四项证据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USCIS未充分考虑为支持这四项标准而提交的证据,但并未直接质疑USCIS关于各项标准的结论。相反,在提及受益人薪酬及其作品展示的证据时,申请人称“USCIS不再对该标准提出异议”,且对该证据的讨论是在最终实质审查以及USCIS已认可的三项证据标准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我们将不考虑受益人在该四项标准下的潜在资格。参见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拒绝处理书面论证意见中对某一论点的“附带提及”,该提及未提供法律依据)。

由于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已撤回USCIS认定受益人满足的三项标准中的一项,他不再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所要求的三项标准。因此,他不满足作为杰出能力外国人的初步证据要求。然而,由于最终实质审查是USCIS决定和我们面前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主要焦点,我们将在下文审查该决定的这一方面。

原文第 5 页

C. 最终实质审查

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我们分析个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在所属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由于杰出能力是一种精英级别的成就,其认可必然涉及判断,因此不能仅通过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来确立。最终实质审查是关于申请人是否如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所证明的那样具有杰出能力的最终法定调查。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at 395 (2022)(认定USCIS对杰出能力的两步分析与“ governing statute and regulation”一致)。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USCIS未充分考虑记录中的部分证据,特别是关于其认定受益人未满足的那些证据标准。我们将在下文审查全部记录。

如上所述,申请人已证明在受益人的领导下,[已隐去]已在其他开发者和技术初创公司中获得一定程度的采用。但尽管证据表明该软件平台在该领域已达到一定程度的受欢迎程度,并吸引了知名风险投资公司的融资,但全部记录不足以表明这一关注度水平使受益人跻身该领域顶尖的极少数技术创业者之列。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关于其他初创公司采用情况的部分主张在记录中未得到支持。此外,尽管记录表明该[已隐去]是一款专注于软件应用用户认证的产品,但申请人未证明其在这一细分领域的受欢迎程度等同于受益人在更广泛的技术创业领域获得的赞誉。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薪酬显著较高,指出其在申请人中持有44%的股权,并主张该股权价值为17.6百万美元。我们首先注意到,在记录中为申请人用于此计算的“Post Money Valuation Cap”提供数字的SAFE协议中,大多数将该数字定为35百万美元,这将使受益人在申请人中的股权价值为15.4百万美元。更重要的是,记录显示这是一个高度推测性的数字。值得注意的是,随申请人初始申请提交的来自https://dlapiperaccelerate.com的文章将“post-money value”定义为“给定pre-money value所推断的公司在投资后即刻的价值”。该文章接着将“pre-money value”定义为“投资者和公司在投资者投资前即刻商定认为公司所具有的价值”。在幽默地解释了确定pre-money value的过程后,该文章解释说,它“通常并非源自收入、自由现金流或EBITDA等会计指标”,并且“通常是高度协商的,由市场力量驱动,本质上具有推测性”。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受益人薪酬数字缺乏充分支持,且记录未显示其工资或薪酬使其跻身该领域最顶尖的技术初创企业创业者之列。

原文第 6 页

申请人还在上诉中提及受益人在其 cohort 的 Demo Day 上展示其作品的证据。我们首先注意到,该展示的唯一证据是来自P-K-的信函,其表明这源于他的“cohort affiliation”。尽管记录表明被[已隐去]选入其加速器项目在受益人领域被认为具有声望,并因此代表一定程度的赞誉,但申请人未证明在 demo day 上作为项目高潮推介自己的初创公司增加了任何超出参与该项目已关联的声望或认可。

此外,在评估申请人是否已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时,我们考虑任何此类赞誉是否得以维持。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A)(1)。“Sustain”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2019年)定义为“支持或维持,尤指在长时间内……在长时间内坚持(努力)。”同上,注5。如我们分析开头所述,受益人最初于2024年底在GitHub上发布了该[已隐去],即申请人提交本申请前仅一年多。他在该发布后数月联合创立了申请人,此后一直担任其CEO,并被[已隐去]2025年春季 cohort 录取。记录的全部内容均源自这些事件。2

例如,出现在www.techcrunch.com和www.forbes.com上的两篇关于受益人及其工作的文章发表于[已隐去]2025年。这些文章的内容对受益人和该[已隐去]表示赞赏,但也承认他在紧凑的时间框架内创建了该产品,将其作为开源项目在GitHub上提供,并为申请人吸引了融资。同样,所有记录申请人所获风险投资融资的“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SAFE)协议均于2025年3月至6月期间签署。

尽管记录中的这一证据及其他证据的整体,包括评论、视频以及社交媒体网站上的其他材料,证实了I I在这一期间在软件开发和技术创业领域日益增长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所获得的赞誉程度已达到全国或国际水平,或已持续足够长的时间,以证明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的资格。

申请人还主张,USCIS忽视了受益人0-lA非移民身份的 evidence。记录显示,申请人获得了0-1身份,该类别保留给具有杰出能力的非移民。然而,先前的批准并不妨碍USCIS拒绝一项移民签证申请,该申请依据不同的标准——法规、规章和判例法——进行审理。See Aravamuthan v. Jaddou, No. 3:23-CV-01412-N, 2025 WL 1708126, at *9 (N.D. Tex. June 17, 2025); Cuckic v. Jaddou, No. 21-CV-8395 (JPO), 2023 WL 2586031, at *2 (S.D.N.Y. Mar. 21, 2023); Lapteva v. Schuurmans, No. 8:24CV83, 2025 WL 815087, at *1 (D. Neb. Mar. 10, 2025)。许多移民申请在USCIS批准先前的非移民申请后被拒绝。See, e.g., Q Data Consulting, Inc. v. INS, 293 F. Supp. 2d 25, 29-30 (D.D.C. 2003); IKEA US, Inc. v. US. Dep 't ofJust. INS, 48 F. Supp. 2d 22, 23 (D.D.C. 1999), aff'd sub nom. IKEA US, Inc.

2 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简历,其中列出了其在开始开发l I之前获得的教育和工作经历,但并未主张此前的教育和经历促成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或使受益人跻身其领域顶尖的少数比例之中。

原文第 7 页

v. Dep't ofJust., INS, No. 99-5159, 1999 WL 825420 (D.C. Cir. Sept. 27, 1999); Fedin Bros. Co.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4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此外,我们对SCOPS——审理非移民签证申请的办公室——的权限,类似于上诉法院与地区法院之间的关系。即使SCOPS已代表某个人批准了非移民申请,我们在审理另一项移民申请时也不受该认定的约束。See Louisiana Philharmonic Orchestra v. INS, No. CIV. A. 98-2855, 2000 WL 282785, at *2 (E.D. La. Mar. 15, 2000)。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裁定构成此事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S(a)(l)(iv)。非法居留、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1-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