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062023_01B6203

甜甜圈烘焙师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23年6月6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职位机会的真实性(对美国工人的可用性)、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不成立 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撤销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按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后主任应发出新的撤销意向通知,告知申请人需证明2015年至2019年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并提供各年度支出汇总,给予合理回应机会;如记录支持,新通知可包含其他潜在撤销理由,但须逐一告知并给予回应机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本次上诉仅解决了主任无权裁定职位可用性及原撤销决定被撤回,支付能力问题尚未认定通过。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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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issue a new NOIR, informing the Petitioner ofher need to demonstrate her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and affording her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respond with evidence, argument, or b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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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甜甜圈店的独资经营者,为受益人申请第三优先“其他工人”类别(EB-3其他工人),职位为甜甜圈烘焙师;该职位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原审曾批准申请,随后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理由为未能证明职位对美国工人可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虽在申请劳工证前已认识受益人,但职位机会真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ole proprietor of a donut shop,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donut b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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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initially granting the petition,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tiling's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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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于2019年2月最初批准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initially approved the petition in Februar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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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撤销程序(原审)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指出申请人与受益人在2015年劳工证申请前存在多种联系:USCIS记录显示2000至2003年受益人与其及配偶同住;劳工证C.9部分询问所有者与外国人是否有家庭关系,申请人填“否”,但因同属韩国国籍且同姓,NOIR指称存在家庭关系;I-140表称这是受益人第一份移民签证申请,但记录显示申请人及其配偶此前经营的企业曾于2006年为受益人提出申请。主任随后撤销批准,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职位对美国工人可用,并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此前相识、C.9家庭关系回答及2006年先前申请记录等事实支持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NOIR describes various ties that existed between the Petitioner and the Beneficiary before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s filing in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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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found that "the evidence demonstr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and beneficiary already knew one another, and that the relationship made it easier for the beneficiary to obtain a job from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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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回应NOIR)

    申请人回应NOIR,承认2015年前认识受益人:其配偶1980至1983年在韩国一家电子企业监督受益人;2000至2003年向其及其配偶、两名子女出租家中一间房;此前电子企业曾为其申请永久居民但未成功。申请人否认家庭关系,并提交证据证明自2019年10月受益人获得工作许可后已在其职位上雇用受益人。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NOIR, the Petitioner admitted that she knew the Beneficiary before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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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不服主任撤销决定提出上诉,主张职位机会真实。AAO进行重新审查,认定主任无权裁定职位机会的真实性,故撤回主任决定;但因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AAO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按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see Matter ofChristo 's, Inc., 26 l&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we conclude that the Director lacked authority to determine the job opportunity's bona fides and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hi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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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职位机会的真实性(对美国工人的可用性)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劳工证雇主须证明职位机会对美国工人开放,20 C.F.R. § 656.10(c)(8);若雇主所有者与受益人有家庭关系或受益人属于少数员工之一,须证明职位对所有美国工人可用,20 C.F.R. § 656.17(1)。但国会授权劳工部而非USCIS裁定是否有足够美国工人可用,见INA § 212(a)(5)(A)(i)(I);一个机构法定职权通常不受另一机构横向审查,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2 (D.C. Cir. 1983)。若审查,须按整体情况考虑多种因素,Matter of Modular Container Sys., Inc., 1989-INA-228 (BALCA Jul. 16, 199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尽管在申请劳工证前已认识受益人,该职位机会是真实的。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证据显示申请人与受益人早已相识,关系使受益人更容易获得工作;并称证据未显示申请人曾努力使职位对所有合格美国工人可用,而仅为雇用受益人。

劳工证C.9部分及I-140表相关回答

证明目的
申请人填写无家庭关系、且为受益人第一份移民签证申请,用以支持职位机会真实。
AAO 如何评价
主任以同国籍同姓指称家庭关系,并以记录显示此前2006年另一企业曾为受益人申请,质疑上述回答;AAO未就家庭关系是否存在作出认定,仅指出主任无权据此裁定职位可用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指出C.9回答“否”与同姓同国籍及此前申请记录之间存在矛盾;AAO未认定该矛盾是否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Asked in part C.9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is there a famil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wners, stockholders, partners, corporate officers, or incorporators, and the alien?'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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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回应NOIR的陈述

证明目的
承认此前认识受益人,但否认家庭关系,用以说明职位机会仍真实。
AAO 如何评价
AAO记载了申请人的承认与否认,但未就家庭关系或职位真实性作出实质认定,因主任缺乏权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具体缺失;AAO仅说明主任未按整体情况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Petitioner denied any family relationship between her and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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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起雇用受益人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职位机会真实,受益人已实际在承诺职位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未评价该雇用证据的证明力,因认定主任无权裁定职位可用性而撤回其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evidence of the job opportunity's bona fides,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that she has employed the Beneficiary in the offered position since Octobe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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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裁定职位对美国工人可用性的权力属于劳工部,USCIS缺乏授权,故主任不能以此为由作出撤销认定;AAO据此撤回主任决定,未就职位机会是否真实作出实体认定。即使假定USCIS有权审查,主任虽引用Modular Container,却未按整体情况权衡各项因素,分析不充分。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USCIS lacks authorization to determine the offered position's availability to U.S.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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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cited Modular Container but did not consider and weigh the relative factors as the case requ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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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证明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职位承诺工资,8 C.F.R. § 204.5(g)(2);证据一般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审计财务报表。独资经营者与业务不分离,须考虑个人收入、资产、支出及供养自己与受抚养人的能力,Ubeda v. Palmer, 539 F. Supp. 647, 650 (N.D. Ill. 198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2014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作为支付承诺工资能力的证明。

原审意见

主任未在撤销意向通知中告知申请人此项证据缺陷;原审意见未就支付能力作出认定。

2014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税表仅覆盖2014年,不能证明自2015年优先日起至2019年的持续支付能力,不符合8 C.F.R. § 204.5(g)(2)。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2015年至2019年的税表、年度报告或审计财务报表,也缺少各年度支出汇总。
核对原文依据
As proof of the Petitioner'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she submitted a copy of her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 fo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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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劳工证承诺工资为每年19,000美元,优先日为2015年7月17日,申请于2019年2月批准,故须证明2015年至2019年的持续支付能力。记录仅有2014年税表,缺少2015年起至2019年的规定证据,故未能证明持续支付能力。因主任未告知该缺陷,AAO发回重审,要求发出新NOIR并给予回应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e proffered wage of the offered position of donut baker as $19,000 a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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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ry to 8 C.F.R. § 204.5(g)(2), however, the record lacks required evidence of her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from 2015, the year of the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onward to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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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C.9部分关于家庭关系的回答与I-140表中“第一份移民签证申请”的陈述,以及USCIS记录中2000至2003年同住和2006年先前申请记录;本案AAO未就家庭关系是否存在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lso,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on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that this was the first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for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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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2015年至2019年各年度的联邦税表、年度报告或审计财务报表,以及各年度支出汇总;本案仅提交2014年税表,AAO据此认定未证明持续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She must provide regulatory required evidence of her ability to pay from 2015 to 2019. The Petitioner must also provide summaries of her expenses for each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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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为撤销批准后的上诉,AAO以重新审查方式处理;发回重审仅要求主任发出新NOIR并重新决定,不表示申请已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see Matter ofChristo 's, Inc., 26 l&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we conclude that the Director lacked authority to determine the job opportunity's bona fides and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hi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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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912689 日期:2023年6月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甜甜圈店的独资经营者,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甜甜圈烘焙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签证类别中的“其他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类别允许潜在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8 C.F.R. § 204.5(l)(2)(定义“其他工人”一词)。

在最初批准申请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对美国工人可用。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尽管她在申请美国劳工部(DOL)随附认证之前就认识受益人,但该工作机会是真实的。

在这些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引文省略)。经行使重新审查上诉权,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审理主任无权裁定工作机会的真实性,因此将撤回其决定。但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述工资的所需能力。因此,我们将发回重审,以便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作为其他工人或非技术工人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DOL认证,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从事所提供职位;并且永久雇用非公民从事该职位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U.S.C.

原文第 2 页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裁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D)、(4)。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然而,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可以基于“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如果有充分证据支持,申请批准的错误性质证明撤销是正当的。Matter of Ho, 19 I&N Dec. 第590页。

如果未经反驳且未解释的记录本可支持申请被拒,USCIS适当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如果申请人未回应适当发出的NOIR,或其NOIR回应未能克服所有被指控的撤销理由,该局适当撤销申请的批准。同上,第451-52页。

二、分析

A. 工作机会的真实性

劳工证雇主必须证明其“工作机会已经并明确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20 C.F.R. § 656.10(c)(8)。如果雇主的业主或高管与被担保非公民有家庭关系,或该非公民将是少数员工之一,雇主必须能够证明该职位对所有美国工人可用。20 C.F.R. § 656.17(l)。

审理主任的NOIR描述了申请人与受益人在2015年提交劳工证申请之前存在的各种联系。NOIR指出,USCIS记录显示受益人从2000年至2003年与申请人及其配偶居住在美国。在劳工证C.9部分询问“业主、股东、合伙人、公司高管或发起人与外籍人士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时,申请人表示“否”。但由于申请人和受益人同为韩国国籍且同姓,NOIR指称他们之间存在家庭关系。此外,申请人在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上表示,这是受益人的第一份移民签证申请。但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及其配偶经营的一家先前企业曾于2006年为受益人提出申请。

在回应NOIR时,申请人承认她在2015年之前就认识受益人。她陈述:她的配偶于1980年至1983年在韩国一家电子企业监督他;她和配偶从2000年至2003年将他们家中的一个房间出租给受益人、其配偶和两个孩子;申请人和配偶先前的电子企业曾为他担保美国合法永久居留但未成功。但申请人否认她与受益人之间存在任何家庭关系。作为工作机会真实性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她自2019年10月起在所提供职位上雇用受益人,此前他获得了允许其在美国合法工作的就业授权文件。见 8 C.F.R. § 274a.12(c)(9)。

原文第 3 页

审理主任认定“证据表明申请人和受益人已经彼此认识,且该关系使受益人更容易从申请人处获得工作。”审理主任还表示“证据未显示申请人曾努力使工作机会对所有合格美国工人可用,而仅是为了雇用受益人。”

但如前所述,国会授权DOL——而非USCIS——裁定“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从事”所提供职位。该法第212(a)(5)(A)(i)(I)条。“[]法律赋予一个机构的裁定通常不受姐妹实体的横向审查,除非国会另有授权。”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2 (D.C. Cir. 1983)。因此,USCIS无权裁定所提供职位对美国工人的可用性。

即使USCIS有权考虑工作机会的真实性,审理主任也未适当分析该职位对美国工人的可用性。审理人员必须在总体情况分析下考虑各种因素。见 Matter of Modular Container Sys., Inc., 1989-INA-228 (BALCA Jul. 16, 1991)(全体审理)。审理主任引用了Modular Container,但未按案件要求考虑和权衡相关因素。

基于上述理由,审理主任不当认定工作机会真实性的证据不足。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

B. 支付所述工资的能力

上诉克服了撤销理由。但记录未能确立申请的可批准性。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述工资的所需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所述工资。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通常必须包括申请人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申请人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甜甜圈烘焙师职位的所述工资为每年19,000美元。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15年7月17日,即DOL接受劳工证申请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USCIS最初于2019年2月批准申请。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2015年(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份)至2019年有能力支付所述工资。见 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第451页(询问未经反驳且未解释的记录是否本可支持申请被拒)。作为独资经营者,申请人的企业不构成与其分离的实体。因此,在确定其支付所述工资的能力时,USCIS考虑其个人收入、资产和支出,以及其供养自己和任何受抚养人的能力。见 Ubeda v. Palmer, 539 F. Supp. 647, 650 (N.D. Ill. 1982), aff'd, 703 F.2d 571 (7th Cir. 1983)。

原文第 4 页

作为申请人支付所述工资能力的证明,她提交了2014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然而,与 8 C.F.R. § 204.5(g)(2) 相反,记录缺乏所要求的其从2015年(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份)至2019年支付所述工资能力的证据。因此,在申请获批时,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持续支付所述工资的能力。审理主任未告知申请人这一证据缺陷。因此,我们将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发出新的NOIR,告知申请人其需要证明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并给予其合理机会以证据、书面论证或两者兼有的方式作出回应。她必须提供法规要求的2015年至2019年其支付能力的证据。申请人还必须提供其每年的费用摘要。

如记录支持,新的NOIR可包括额外的、潜在的撤销理由。但审理主任必须将每一项理由告知申请人,并给予其合理机会对发回重审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回应。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III. 结论

审理主任不当认定关于职位机会真实性的证据不足。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所提供的工资。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6-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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