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062023_01B7203

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佛罗里达州300单元出租公寓社区开发项目:上诉驳回(2023年6月6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第204(c)条虚假婚姻禁止是否阻止I-526批准、EB-5投资者资格(投资、新商业企业、创造就业等)
不成立 第204(c)条虚假婚姻禁止是否阻止I-526批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第204(c)条禁止批准问题:AAO经重新审查认定案卷存在实质且具证明力的证据,以充分盖然性显示申请人先前婚姻系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的虚假婚姻,故维持原审依第204(c)条拒绝I-526。EB-5投资者资格要素未被审理,明确留待将来必要时再议;驳回上诉不构成对EB-5资格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Instead, we will reserve EB-5 eligibility issues for future consideration should the need ari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Therefore, the Chief properly denied the Petitioner's Form I-526 pursuant to section 204(c) of the A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提交I-526表,寻求《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EB-5第五优先移民投资者分类;其称于2017年9月7日向与区域中心关联的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该新商业企业拟汇集100名投资者的5000万美元投入创造就业实体,在佛罗里达州开发、拥有并运营300套出租公寓社区。原审首席以第204(c)条禁止批准为由拒绝,认定申请人曾借助他人安排仅为获取移民利益而缔结婚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he invested $500,000 1 i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is prohibited under section 204(c) of the A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原审首席拒绝I-526表,认定根据第204(c)条禁止批准,理由为申请人寻求他人协助仅为获取移民利益而与一美国公民缔结虚假婚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 of the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is prohibited under section 204(c) of the A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就首席决定提出上诉,主张案卷中没有实质且具证明力的证据表明其先前婚姻主要为获取移民利益而缔结;并称首席仅依赖邮箱地址误用及与所谓婚姻欺诈计划相关个人的无关定罪。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Chief has not provided substantial and probative evidence in his file to demonstrate that his prior marriage was entered into for the primary purpose of obtaining immigration benefi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further contends that the only evidence presented by the Chief includes the misuse of a mailbox address and unrelated convictions of individuals involved in an apparent fraudulent marriage schem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3. 上诉

    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律师准备的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其与配偶缔结了真实婚姻;但未提交申请人本人宣誓书、配偶宣誓书或其他支持该主张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n support of the instant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prepared by his attorney in which the attorney claims that the Petitioner a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ubmit his affidavit, an affidavit fro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4. 上诉决定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认定案卷整体以充分盖然性显示申请人与配偶的婚姻系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的虚假婚姻,第204(c)条禁止批准;EB-5资格问题留待将来必要时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find the totality of the record demonstrates with sufficient probability that the Petitioner's marriage t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第204(c)条虚假婚姻禁止是否阻止I-526批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第204(c)条禁止批准曾以美国公民配偶身份寻求即时亲属或优先身份、且婚姻经认定系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的外国人申请;8 C.F.R. § 204.2(a)(1)(ii)要求案卷中存在实质且具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其曾试图或共谋为规避移民法而结婚,无需定罪或起诉。判断核心是结婚时双方是否意图共同建立生活;实质且具证明力指比“很可能为真”更高、低于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明程度,须综合审查全部相关证据。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598, 602, 607 (BIA 2019);Matter of Laureano, 19 I&N Dec. 1, 2-3 (BIA 1983);Matter of Phillis, 15 I&N Dec. 385, 386 (BIA 1975);Matter of Tawfik, 20 I&N Dec. 166, 168 (BIA 199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首席未提供实质且具证明力的证据表明其先前婚姻主要为获取移民利益而缔结;仅凭邮箱地址误用及与婚姻欺诈计划相关个人的无关定罪不足以将个人意图或罪责归于申请人;没有其承认欺诈、没有其向配偶付款的证据、其婚姻未列入加州针对第三方的联邦案件、也没有法院或机构书面认定其婚姻涉及欺诈计划;其与配偶缔结了真实婚姻,并在不再符合移民利益资格时撤回I-485,显示其遵守移民法、无意欺诈。

原审意见

原审首席认定申请人曾借助他人协助,仅为获取移民利益而与一美国公民缔结婚姻,并据此依第204(c)条禁止批准I-526。

申请人签署的I-485表和G-325表(2020年10月18日签署),以及配偶签署的I-130表和G-325表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与配偶自2010年9月起共同居住在加州某地址,婚姻真实。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和配偶在表格中声称共同居住于加州某地址,但该地址实际由婚姻欺诈共谋者控制,属于与欺诈申请相关的共用地址;申请人未解释为何使用该地址,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人实际在该地址或其他地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声称的共同居住地址与欺诈计划相关,且无实际共同居住的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that he was residing a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any exeanation as to why the address under the control 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was an address associated with the marriage fraud conspiracy under the control o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2011年2月15日申请人向洛杉矶外地办事处提交的佛罗里达州驾照及撤回I-485的请求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其在不再符合移民利益资格时主动撤回I-485,显示遵守移民法、无意欺诈。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驾照所列当前住址为佛罗里达州地址,与当时所称与配偶的婚姻住所不同;对撤回I-485,AAO认为以此推断无欺诈意图属推测,不能证明婚姻真实或结婚时双方意图共同生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佛罗里达住址与声称的加州婚姻住所不一致;撤回行为无法证明结婚时的意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esented his Florida driver's license, list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assertion that the Petitioner's withdrawal of his Form I-485 when he was no longer eligible for an immigration benefit due to the imminent termination of his marriage provides USCIS with evidence of his intent not to commit fraud is speculativ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配偶为支持I-130提交的佛罗里达州某县房产担保契据及两辆机动车所有权证书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婚姻真实、双方共同生活。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文件仅列申请人为佛罗里达州房产和两辆车的唯一所有人,配偶未被提及,不能支持双方共同生活或婚姻真实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件未显示配偶的任何权益或共同持有,无法佐证共同生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ed and motor vehicle titles list the Petitioner as the sole owner of the real property in Florida and two motor vehicles registered in Florid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HSI多年调查及2015年9月22日联邦大陪审团起诉书、共谋者认罪定罪记录

证明目的
原审用以证明存在婚姻欺诈计划,申请人系该计划安排的虚假婚姻受益人。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HSI调查显示共谋者为外国国民与美国公民安排虚假婚姻以收取高额费用,申请人被识别为该计划安排的虚假婚姻受益人;共谋者已认罪并被定罪。AAO指出申请人承认与这些被定罪的共谋者有关联,且其声称的婚姻住所地址直接与欺诈计划相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能否认与共谋者的关联或其被识别为受益人,仅主张无个人承认或付款证据;AAO认为无需直接承认或定罪即可依间接证据认定欺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was identified as a beneficiary of a sham marriage arranged b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s his relationship with individuals convicted conspirators operating a marriage fraud r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上诉时提交的律师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与配偶缔结了真实婚姻。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本人宣誓书、配偶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该主张;仅律师无文件支持的陈述不构成证据,且即使提交宣誓书,若无客观文件佐证通常也不足以推翻案卷中的婚姻欺诈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申请人或配偶的宣誓书及任何客观佐证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Mere assertions of counsel without documentary support do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objective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corroborate the assertations made by the attorne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确认首席已明确援引HSI调查结论,即申请人与配偶从未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其I-130和I-485所列住址与婚姻欺诈计划相关,故申请人称首席未说明关联的说法不成立。随后AAO以申请人自己签署的表格、佛罗里达财产与车辆文件、以及其与已定罪共谋者的关联,综合认定存在实质且具证明力的婚姻欺诈证据。对申请人关于真实婚姻和撤回I-485的主张,AAO指出仅有律师陈述、无宣誓书或客观文件佐证,且撤回行为属推测,不能证明结婚时意图共同生活。最终AAO以案卷整体达到充分盖然性,维持第204(c)条禁止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ntention that the Chief failed to provide substantial evidence identifying how his case was substantially related to the fraudulent marriage scheme perpetrated b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 record contains substantial and probative evidence establishing the Petitioner's marriage t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we conclude that there is substantial and probativ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to establish with sufficient probability that the Petitioner's prior marriage was fraudul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EB-5投资者资格(投资、新商业企业、创造就业等)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原文未就EB-5资格要素展开适用标准;AAO明确因第204(c)条已构成禁止批准的依据,无需考虑申请人是否已确立EB-5投资者分类资格,留待将来必要时再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I-526寻求EB-5投资者分类,主张已向区域中心关联的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

原审意见

原审首席以第204(c)条禁止批准为由拒绝,未就EB-5资格要素作出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认定第204(c)条禁止批准后,明确表示无需考虑申请人是否已确立EB-5投资者分类资格,将EB-5资格问题留待将来必要时再议。因此本次决定未对投资金额、新商业企业、创造就业等要素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consider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his eligibility for the immigrant investor visa classification. Instead, we will reserve EB-5 eligibility issues for future consideration should the need ari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第204(c)条分析时,应区分“实质且具证明力”标准与通常的盖然性优势标准;AAO明确前者高于盖然性优势但低于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quisite degree of proof is higher than a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but less than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关于“仅邮箱地址”的抗辩时,应同时查看AAO援引的HSI调查结论、申请人签署表格中的住址陈述、佛罗里达驾照地址及财产文件,而非仅看单一地址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HSI Special Agents reviewed suspected fraudulent immigration applications and petitions submitted to USCIS and identified multiple addresses in comm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knowingly and deliberately attempted to mislead or deceive immigration officials regarding their cohabi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阶段证据时,应确认申请人仅提交律师书面论证意见,未提交本人或配偶宣誓书及客观佐证文件;AAO对律师陈述的评价以此为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ubmit his affidavit, an affidavit fro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EB-5资格要素在本案中未被实质审理,不能从本决定推断投资金额、新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等要素已被认定或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In light of our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section 204( c) of the Act in this case, we need not consider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his eligibility for the immigrant investor visa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3192185 日期:2023年6月6日

对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在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员工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的非公民。非公民可以投资于与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相关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案》第610条,经修订。

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主任拒绝了该申请,结论是依据该法第204(c)条,8 U.S.C. § 1154(c),批准该申请是被禁止的,因为申请人寻求[已隐去]和[已隐去]的帮助,与[已隐去]缔结虚假婚姻,唯一目的是获得移民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8 C.F.R. § 103.3。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主任在其档案中没有提供大量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之前的婚姻是为了获得移民利益的主要目的而缔结的。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该法第204(c)条的相关部分规定:

如果(1)该外国人此前曾因司法部长认定其为逃避移民法而缔结的婚姻,作为美国公民的配偶或合法永久居民的外国人的配偶,被赋予或寻求被赋予直系亲属或优先身份,或(2)司法部长

原文第 2 页

已认定该外国人曾试图或共谋为逃避移民法而缔结婚姻,则不得批准任何申请。

8 C.F.R. § 204.2(a)(1)的规定:

(ii) 欺诈婚姻禁令。该法第204(c)条禁止批准代表曾试图或共谋为逃避移民法而缔结婚姻的外国人提交的签证申请。如果有大量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表明该外国人存在此类企图或共谋,无论该外国人是否通过该企图或共谋获得利益,主任将拒绝代表任何此类外国人提交的移民签证分类申请。尽管该外国人不必因此类企图或共谋而被定罪甚至被起诉,但有关企图或共谋的证据必须包含在该外国人的档案中。

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婚姻在法律上有效且在其开始时是真实的,并非为逃避移民法而缔结。Matter of Laureano, 19 I&N Dec. 1, 3 (BIA 1983)。如果有理由怀疑婚姻关系的有效性,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表明婚姻并非为逃避移民法而缔结。Matter of Phillis, 15 I&N Dec. 385, 386 (BIA 1975)。证明意图的证据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证明受益人已在保险单、财产租赁、所得税表格或银行账户上被列为申请人的配偶,以及关于求爱、婚礼仪式、共同居住和经历的证据。Matter of Laureano, 19 I&N Dec. at 3。

为规避移民法的主要目的而缔结的婚姻,称为欺诈性或虚假婚姻,未被认可为使非公民配偶获得移民利益。Matter of Laureano, 19 I&N Dec. at 2。确定是否存在虚假婚姻的核心问题是,新娘和新郎在结婚时是否打算共同建立生活。Id. at 2-3。

在判断婚姻是否为虚假时,USCIS必须审查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大量且具有证明力的欺诈证据,从而根据该法第204(c)条拒绝签证申请。8 C.F.R. § 204.2(a)(1)(ii); 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598, 602 (BIA 2019)。要成为“大量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必须证明婚姻是欺诈性的这一点“更有可能为真”。Id. at 607。所需的证明程度高于优势证据但低于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移民上诉委员会将其称为“更有可能为真”。Id. 适用大量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标准需要审查所有相关证据,并确定此类证据在整体上是否以足够的可能性证明婚姻是欺诈性的。Id.

在进行第204(c)条裁决时,USCIS可以依赖任何相关证据,包括源自涉及受益人的先前USCIS程序或涉及先前婚姻的法院程序的证据。Matter of Tawfik, 20 I&N Dec. 166, 168 (BIA 1990)。通常,USCIS不应赋予先前程序中所作裁定结论性效力,而应根据其面前的证据得出自己的独立结论。Id.

原文第 3 页

II. 分析

申请人在其申请第6页表明,2017年9月7日,他向[已隐去]投资了500,000美元,该新商业企业(NCE)与[已隐去]根据移民投资者试点计划相关联。根据NCE的私募配售发行备忘录,NCE提议从100名移民投资者中汇集50,000,000美元,并投资于[已隐去]创造就业实体(JCE)。JCE的商业计划表明,JCE打算在[已隐去]佛罗里达州[已隐去]开发、拥有和运营一个300单元的租赁公寓社区。

在12010年,申请人和.__ _________.在加利福尼亚州结婚。2010年10月,我提交了I-130表(外籍亲属申请人),代表申请人。申请人同时提交了I-485表(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2011年2月15日,申请人出现在洛杉矶外地办事处的一名官员面前,并要求撤回其I-485表。申请人出示了他的佛罗里达州驾驶执照,列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其当前地址。该佛罗里达地址与当时申请人和I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声称的婚姻住所地址不同。2011年2月17日,J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申请人未能出席其预定的面谈,I-485表和I-130表均被拒绝。

在其I-485表格和G-325表格(生物信息)上,申请人均于2020年10月18日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申请人表示自2010年9月起他居住在[已隐去]加利福尼亚州。在她的I-130表格和G-325表格上,她均于2020年10月18日在伪证处罚下签署,[已隐去]表示自2010年9月起她居住在[已隐去]加利福尼亚州。

主任认定,申请人此前寻求[已隐去]的帮助,与[已隐去]缔结虚假婚姻,唯一目的是获得移民利益,并认定根据该法第204(c)条,批准I-526表格是被禁止的。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主任在其档案中没有提供大量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之前的婚姻是为了获得移民利益的主要目的而缔结的。申请人进一步主张,主任提供的唯一证据包括滥用邮箱地址以及参与明显欺诈婚姻计划的个人的无关定罪。

由于国土安全部、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国土安全调查局(HSI)进行的多年调查,2015年9月22日,[已隐去](又名[已隐去])、他的女儿[已隐去](又名

1 2022年3月15日,总统Joe Eiden签署了《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该法案对EB-5计划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TEA)以及最低投资金额。见该法案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提交其申请,并表明该项目位于TEA。因此,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下调至$500,000。见8 C.F.R. § 204.6(t)(2)(2015年)。

原文第 4 页

名为l I,以及另一名共谋者,! I在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被一份20项大陪审团起诉书起诉,罪名包括违反18 U.S.C. § 371(共谋实施签证欺诈和婚姻欺诈)、18 U.S.C. § 1546(签证、许可证和其他文件的欺诈与滥用)、18 U.S.C. § 1325(婚姻欺诈)、18 U.S.C. § 1324(为私人经济利益鼓励非法居留)、18 U.S.C. § 2(致使行为被实施),以及18 U.S.C. § 982、28 U.S.C. § 2461和8 U.S.C. § 1324(刑事没收)。HSI调查显示,'-----------~正在安排外国国民与美国公民之间的欺诈性婚姻,以换取外国国民支付的大额费用,从而试图在美国获得合法移民身份。申请人被认定为由._____________安排的虚假婚姻的受益人, Onl I2017年,I l认罪并被判定犯有18 U.S.C. § 371(共谋实施签证欺诈和婚姻欺诈)罪,被交付联邦监狱局羁押服刑24个月,并被命令支付特别评估费。OnI I201 7年,I I I l认罪并被判定犯有18 U.S.C. § 371(共谋实施签证欺诈和婚姻欺诈)罪,被交付联邦监狱局羁押服刑六个月,并被命令支付特别评估费、罚款及其律师费。

申请人主张,仅存在一个邮箱地址本身并不构成证明其与l I在某一特定时间点并未共同居住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且审理主任未认定任何额外证据以确认其与l I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并未作为夫妻共同居住或共同生活。 在HSI调查期间,据披露,l I加利福尼亚州,是一个与婚姻欺诈共谋有关的地址,由l I和 .________.I控制。HSI特别探员审查了提交给USCIS的可疑欺诈性移民申请和请愿书,并认定多个地址与所有这些地址存在共同之处,涉及由 或其共谋者租赁或拥有的房产或邮箱。申请人和 '------------------'I I加利福尼亚州)所声称的婚姻住所地址即为这些共同地址之一。

尽管申请人主张,仅存在一个邮箱地址本身并不构成证明其与l I并未共同居住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但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解释,说明为何其与 I将处于i l控制下的地址用作其声称的婚姻住所地址。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其与I I在I I 或任何其他地址确实作为夫妻共同生活。I I加利福尼亚州,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认定其案件如何与由l I I I实施的婚姻欺诈计划存在实质性关联,以致可将个人意图或罪责归于其本人及其婚姻;没有证据表明其承认该欺诈;没有证据表明I I因与其结婚而收取了付款;其婚姻未被纳入加利福尼亚州针对第三方的联邦案件;且不存在法院或机构作出的书面决定认定其与I I的前段婚姻实质涉及任何欺诈计划。

原文第 5 页

关于审理主任未提供实质性证据认定其案件如何与由.____________.实施的婚姻欺诈计划存在实质性关联的主张,明显不实。审理主任明确表示,HSI调查显示申请人和l I从未作为夫妻共同居住,其在Form I-130和Form I-485上所列的居住地址与~----------~婚姻欺诈计划有关,且申请人和l I居住在不同地点,从未作为夫妻共同居住。此外,申请人承认其与 2

当事人承认婚姻系欺诈、发生金钱交易且夫妻双方无意共同生活或圆房的宣誓陈述,是欺诈的直接证据,具有实质性和证明力。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第607页。然而,承认或其他此类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婚姻欺诈所必需。同上,第608页。法院已认定,仅凭间接证据即足以根据第204(c)条认定欺诈。例如,在Dinh v. United States, 670 F.App'x 505, 506(第九巡回法院,2016年)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存在婚姻欺诈的实质性和证明力证据,其中夫妻双方在婚礼当天首次见面,婚礼由经纪人安排;受益人在婚礼当天离开该州,此后再未见过其配偶;且受益人在任何共同银行账户、保险或租约中均未被提及。 在本案中,为支持其代表申请人提交的Form I-130,! I提交了位于l I县、佛罗里达州的一处不动产的担保契据副本,以及在l I佛罗里达州注册的两辆机动车的所有权证书副本。该契据和机动车所有权证书列明申请人为佛罗里达州该不动产和两辆在佛罗里达州注册的机动车的唯一所有人。I I未在任何这些文件中被提及。此外,申请人和I !在Form I-130、Form I-485和Form G-325中声称其共同居住在l I加利福尼亚州,而事实上并非如此,从而明知且故意试图就共同居住问题误导或欺骗移民官员。此外,在HSI调查期间,申请人被认定为由l I安排的虚假婚姻的受益人。记录中包含申请人婚姻欺诈的实质性和证明力证据。因此,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根据该法第204(c)条,Form I-526的批准被禁止。此外,非公民无需因试图或共谋缔结欺诈性婚姻而被定罪,甚至无需被起诉。见8 C.F.R. § 204.2(a)(l)(ii)。 申请人主张其与l I缔结了真实婚姻,且Form I-130连同证明其婚姻真实的所有必要文件一并提交。申请人还主张,当其因婚姻即将终止而不再符合移民福利资格时,其撤回了Form I-485,向USCIS提供了其有意遵守移民法规而非实施欺诈的证据。

2 在其支持本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第7页,申请人称:“移民局的推理实际上等同于仅基于其与 I I 的单纯关联而禁止l II-526申请。”

原文第 6 页

为支持本上诉,申请人提交了其律师准备的书面论证意见,律师在其中主张申请人和I I缔结了真实婚姻。然而,申请人未提交其本人的宣誓书、l l的宣誓书或任何其他证据以支持该主张。律师仅作断言而无文件支持,不构成证据。见INS v. Phinpathya, 464 U.S. 183, 188 n.6(1984年);Matter ofObaigbena, 19 I&N Dec. 533, 534 n.2(BIA 1988年);Matter ofLaureano, 19 I&N Dec. 第3页n.2;Matter ofRamirez-Sanchez, 17 I&N Dec. 503, 506(BIA 1980年)。此外,即使申请人提交宣誓书,若无客观文件证据佐证宣誓人的陈述,仅凭宣誓书通常不足以推翻记录中的婚姻欺诈证据。8 C.F.R. § 204.2(a)(i)(B)(5)(规定宣誓书应尽可能由一种或多种文件证据支持)。在此,记录中不包含可佐证律师所作陈述的客观文件证据。

此外,关于申请人在因其婚姻即将终止而不再有资格获得移民福利时撤回其I-485表格一事,为USCIS提供了其无意实施欺诈的证据这一主张属于推测,并不支持其婚姻为真实婚姻、或其在结婚时与[已隐去]意图作为夫妻共同建立生活的主张。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新证据显示与[已隐去]存在共同生活。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显示该婚姻并非以规避移民法为目的而缔结。 记录中包含大量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已隐去]的婚姻是一场虚假婚姻。申请人承认其与被判有罪的共谋者(经营婚姻欺诈团伙的人员)之间的关系。在长达数年的HSI调查中,申请人被认定为其欺诈行为的受益人,并且他通过虚假声称居住在与该移民欺诈共谋直接相关的地址来寻求基于婚姻的移民福利。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认定记录的整体情况以充分盖然性证明申请人与[已隐去]的婚姻具有欺诈性。因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批准本签证申请受该法第204(c)条禁止。

鉴于我们已就本法第204(c)条在本案中的适用性进行讨论,我们无需考虑申请人是否已确立其投资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相反,如有需要,我们将保留EB-5资格问题留待日后考虑。3

III. 结论

在整体审查所有相关证据后,我们认定记录中存在大量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充分盖然性证明申请人的前段婚姻具有欺诈性,且系以规避移民法为目的而缔结。因此,审理主任依据该法第204(c)条正确拒绝了申请人的I-526表格。

3 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第 7 页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各项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6-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