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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学家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3年6月7日)

类别 NIW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撤销程序是否适当:撤销意向通知是否充分告知具体撤销理由、撤销决定是否回应申请人的反驳并避免引入未通知的新不利信息、Dhanasar第二和第三要素分析是否充分
不成立 撤销程序是否适当:撤销意向通知是否充分告知具体撤销理由、撤销决定是否回应申请人的反驳并避免引入未通知的新不利信息、Dhanasar第二和第三要素分析是否充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主任的撤销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其发出新的撤销意向通知,涵盖上述问题,并考虑上诉中提出的额外论点和证据,然后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本次并未批准国家利益豁免或认定申请人满足Dhanasar三要素;发回重审仅意味着撤销程序存在缺陷,需重新进行适当程序。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therefore remand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to issue a new NOIR, covering these issues and also considering the additional arguments and evidence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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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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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医学科学家,自行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该分类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原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之后撤销批准,认定申请人为支持国家利益豁免而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申请人就撤销决定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edical scientist,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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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initially approved the petition. However, the Director subsequently revoked the approval, determining the Petitioner willfully misrepresented material facts in support of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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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最初批准了该I-140国家利益豁免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initially approv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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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领事馆面谈与退回

    申请人前往韩国首尔美国大使馆参加移民签证面谈;基于面谈回答和不利信息,大使馆将申请退回主任并建议撤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ppeared at the U.S. Embassy in Seoul, South Korea for an immigrant visa interview. Based on the interview responses and derogatory information, the Embassy returned the petition to the Director and recommended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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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撤销意向通知

    主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指出申请人似乎虚假陈述其在研究中的角色和推荐信,并称在线检索显示某英国医学杂志文章有三名作者,申请人不在其中,申请人承认未因该研究获得认可,因为其未直接参与该论文。

    核对原文依据
    [I]t appears that the Petitioner misrepresented his role in research and his 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 which is material to whether the [the Petitioner] is eligible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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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补件/回应撤销意向通知

    申请人回应称某推荐信存在轻微翻译错误,提交了更新后的推荐信和翻译员声明,主张翻译错误不重要、只涉及一个研究项目和一封推荐信,其他三封推荐信和大量客观证据未被质疑,并提交了另一封信。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NOIR, the Petitioner claimed "[t]here was a slight translation error in the recommendation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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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撤销决定

    主任撤销批准,认为更新后的推荐信未能克服关于申请人经历、其角色重要性及工作影响的虚假陈述,并新增电子邮件往来等不利信息,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voking the petition's approval,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e Petitioner's documentation and stated the updated letter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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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并行动议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主任随后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imultaneously file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which the Director subsequently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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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上诉

    案件上诉至行政上诉办公室,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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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撤销程序是否适当:撤销意向通知是否充分告知具体撤销理由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5条,国土安全部长可基于良好充分理由随时撤销已批准的申请;依Matter of Ho及Matter of Estime,撤销意向通知须在发出时记录证据若未解释和反驳即足以支持拒绝,最终撤销须考虑申请人反驳证据;8 C.F.R. § 205.2(c)要求书面通知说明具体撤销理由。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回应撤销意向通知主张翻译错误不重要、仅涉及一个研究项目和一封推荐信,其他推荐信和客观证据未被质疑。

原审意见

主任在撤销意向通知中提及“推荐信”和“可疑的推荐信”,但未具体指明哪些信;虽提及Dhanasar三要素框架,但未讨论申请人为何不满足三要素,仅概括称未确立满足每个裁决要素。

撤销意向通知

证明目的
主任用以告知申请人拟撤销理由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评价认为通知虽提及推荐信和Dhanasar框架,但未具体指明有问题的推荐信,也未解释三要素不满足的原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指明哪些推荐信可疑,未就三要素展开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Director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the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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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未在撤销意向通知中具体指明有问题的推荐信,也未解释其他推荐信为何可疑,未就Dhanasar三要素展开分析,因此未向申请人提供足够信息说明拟议撤销理由。该程序缺陷使撤销不适当,故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Director did not provide the Petitioner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hat specifically explained the proposed grounds for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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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定是否回应申请人的反驳并避免引入未通知的新不利信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依Matter of Ho及Matter of Estime,最终撤销须考虑申请人在撤销意向通知后提交的证据或解释;撤销须基于通知中已告知的理由。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更新推荐信和翻译员声明,主张翻译错误不重要,其他推荐信和客观证据未被质疑。

原审意见

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文件,但称更新后的推荐信未能克服关于申请人经历、角色重要性及工作影响的虚假陈述,并未解释为何证据未能克服撤销意向通知中的理由,未回应申请人的反驳论点,还新增了撤销意向通知中未讨论的电子邮件往来等不利信息。

更新后的推荐信及翻译员声明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解释推荐信中的翻译错误并主张该错误不重要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承认收到文件,但认为未能克服虚假陈述;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未解释为何该证据不足以克服撤销意向通知中的理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说明该证据与撤销理由之间的具体差距。
核对原文依据
and offered an updated letter from him and a statement from a translator addressing the purported translatio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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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往来(申请人与推荐信签署人之间)

证明目的
主任用以证明推荐信由移民律师起草、签署人仅提供签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该电子邮件往来未在撤销意向通知中讨论,却在最终撤销中被作为新增不利信息使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在撤销意向通知中告知申请人,剥夺其回应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more, the Director raised additional derogatory information not discussed in the N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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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未解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何不足以克服撤销意向通知中的理由,未回应申请人的反驳论点,且在最终撤销中引入了撤销意向通知未讨论的电子邮件往来等新不利信息,使申请人失去针对该新信息回应的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revocation, although he acknowledged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documentation, the Director did not explain why the evidence did not overcome the grounds in the N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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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和第三要素分析是否充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要求申请人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综合权衡免除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为基于在韩国的丰富医学临床经验,通过教育和广告向美国消费者宣传饮食重要性,研发高质量产品,并开发安全的医疗器械以确保无疼痛副作用,其努力将贡献于美国社会及美国人民健康福祉。

原审意见

主任在撤销决定中称虚假陈述使Dhanasar第二和第三要素受到质疑,但未进一步阐述或分析这两个要素。

个人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其拟议事业的内容及国家利益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引用该陈述描述拟议事业,但未在本次上诉中就其实质价值作出认定;主任未据此展开Dhanasar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结合该陈述及其他记录证据分析第二和第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I plan to research and develop high quality products through education and advertisement of the importance of diets to American consu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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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在美国设立并持续经营业务以推进其专业活动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及该商业计划,但未在本次上诉中对其内容作出认定;主任未据此展开Dhanasar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结合该商业计划分析第二和第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In addition,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business plan for I Iin order to "plan to farther [his]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in the form of business establishment and continuance thereof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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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信、雇佣文件、专业培训、发表文章、奖项、会员资格、媒体报道、专业执照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满足Dhanasar三要素框架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列举了这些证据类别,但未在本次上诉中逐项评价;主任未就第二和第三要素结合这些证据展开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结合记录证据分析第二和第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such as recommendation letters, employment documentation, professional training, published articles, awards, memberships, media coverage, and professional lic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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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虽提及虚假陈述影响第二和第三要素,但未结合记录证据展开分析,未解释申请人为何不满足这两个要素,因此Dhanasar分析不充分,构成发回重审的理由之一。

核对原文依据
Moreover, while he indicated the misrepresentations called into question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of Dhanasar's analytical framework, the Director did not further elaborate and conduct an analysis of these two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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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撤销意向通知是否具体指明有问题的推荐信并解释其他推荐信为何可疑,以及是否就Dhanasar三要素展开分析;本案行政上诉办公室以此作为程序缺陷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Director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the lett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最终撤销决定是否回应申请人对撤销意向通知的反驳证据和论点,以及是否使用了撤销意向通知未告知的新不利信息;本案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这些程序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revocation, although he acknowledged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documentation, the Director did not explain why the evidence did not overcome the grounds in the NOI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主任在撤销决定中是否结合记录证据具体分析Dhanasar第二和第三要素;本案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仅提及受影响而未展开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Moreover, while he indicated the misrepresentations called into question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of Dhanasar's analytical framework, the Director did not further elaborate and conduct an analysis of these two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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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6180669 日期:2023年6月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医学科学家,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然而,该主任随后撤销了批准,认定申请人为支持国家利益豁免而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1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该法第203(b)(2)(B)(i)条。其次,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值得在“国家利益”下获得对工作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规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2事项,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1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随后驳回了该动议。 2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具有自由裁量性质)。

原文第 2 页

  •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关于撤销,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相关部分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随时以其认为良好和充分的理由,撤销其根据第204条批准的任何申请。”关于经通知的撤销,移民上诉委员会曾表示:

在 Matter of Estime 案中……本委员会指出,当发出通知时记录在案的证据,若未经解释和反驳,将因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而足以导致拒绝签证申请时,即属有“良好和充分的理由”适当发出撤销签证申请意向通知。若在作出决定时记录在案的证据,包括申请人为反驳撤销意向通知而提交的任何证据或解释,将足以导致此种拒绝,则撤销决定应予维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引用 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BIA 1987))。

审理主任本身意识到申请被错误批准,即构成撤销移民申请批准的充分和良好理由。Id. 签证申请的批准不赋予申请受益人任何权利,因为签证申请的批准仅是签证申请过程中的初步步骤。Id. 第589页。受益人仅因申请获批并不当然有权获得移民签证。Id.

二、分析

为支持其国家利益豁免的拟议事业,申请人最初提交了一份“个人陈述”,其中表示:

我计划基于我在韩国的丰富医学(临床)经验和知识,通过教育和宣传饮食对美国消费者的重要性,研究和开发高质量产品。此外,我将专注于开发安全的医疗设备,以确保不会产生疼痛副作用。我的努力将极大地贡献于美国社会,以及美国人民的健康和福祉。 此外,申请人为I I提供了一份商业计划,以“计划以在美国设立企业并持续经营的形式推进[其]专业活动。”关于其声称符合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三叉分析框架的主张,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如推荐信、就业文件、专业培训、发表文章、奖项、会员资格、媒体报道和专业执照。最终,审理主任批准了该申请,申请人出现在韩国首尔的美国大使馆进行移民签证面试。基于面试回答和不利信息,大使馆将申请退回审理主任并建议撤销。审理主任发出了撤销意向通知(NOIR),并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原文第 3 页

[I]看来申请人虚假陈述了其在研究中的角色及其推荐信,这对于[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福利具有重大意义。申请中声称[申请人]高度参与了发表在《英国医学杂志》上题为‘ ’的文章所涉及的研究。对该文章的在线搜索显示三位作者:._______。 ~-------------~ 该文章未将[申请人]列为作者,也无任何证据显示其被纳入该研究。[申请人]承认他未因该研究获得任何认可,因为他并未直接参与该论文。看来[申请人]夸大了其研究经验和重大提交材料,此外还提交了可疑的推荐信。

此外,审理主任讨论了满足Dhanasar先例决定下三个分支各自的要求,并得出结论:

. . . [T]证据未显示[申请人]有资格且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总之,[申]请人未证明其已满足每一裁定要素以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以下问题独立构成本次拟撤销的基础:

  • 提供的虚假陈述和虚假信息

在回应NOIR时,申请人声称“[l] 的推荐信中有一个轻微的翻译错误”,并提供了他的更新信件和一名翻译关于所称翻译错误的声明。此外,申请人主张“[t]翻译错误是无关紧要的”且“它仅涉及一个研究项目和一封推荐信”,以及“[t]其他3封推荐信和附件3至10中的大量客观证据未受质疑。”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来自 I I I I 的信件。在撤销申请批准时,审理主任认可了申请人的文件,并表示来自 的更新信件“未能克服对[申请人]经验及其角色重要性和其工作在该领域影响的虚假陈述。”此外,审理主任认定:

[I]看来[申请人]虚假陈述了研究经验和重大提交材料,此外还提交了可疑的推荐信。在[申请人]的案件中,自我申请人与签署推荐信的个人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确认,[申请人]的移民律师起草了所有信件,签署人唯一的作用是提供签名。据[申请人]称,来自I I 的推荐信均由[申请人]以韩语准备

原文第 4 页

以及后来由该律师事务所翻译成英文。三名推荐信撰写人也确认,这些信件是由[申请人]及其律师准备的,但声称他们在签署信件前阅读并作了一些修改。然而,[申请人]与这些撰写人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显示,对信件所作的唯一修改是信件开头关于他们本人的细微修改,没有人对信件中描述的[申请人]的工作作出任何修改。这些虚假陈述尤其使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的第二和第三项要件——即关于[申请人]在美国推进其拟议事业的能力,以及这样做是否会有益——受到质疑,而这对受益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福利具有实质性意义。

通过以虚假信息主张其工作经验,[申]请人故意作出了虚假陈述,且该陈述对[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福利具有实质性意义。

USCIS 将对[申请人]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如果:经复议,先前批准的申请被撤销,审理主任应向申请人或自我申请人提供一份书面决定通知,说明撤销的具体理由。8 C.F.R. § 205.2(c)。由于审理主任未适当撤销已批准的申请,我们将基于以下理由将本事项发回重审。

在 NOIR 中,审理主任提及“推荐信”和“可疑的推荐信”。然而,审理主任并未具体指明是哪些信件。虽然他提到一封声称申请人在一篇 British Medical Journal 文章中担任的角色和开展的研究的信件,但审理主任并未详述或解释为何其他信件“可疑”。此外,尽管 NOIR 提到了 Dhanasar 的三要件分析框架,但审理主任并未讨论为何申请人不符合这三项要件。相反,审理主任笼统地称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已满足每一项裁定要素以确立获得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在此,审理主任未向申请人提供充分信息,以具体解释拟议的撤销理由。

在撤销决定中,尽管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文件,但未解释为何该证据未能推翻 NOIR 中的理由。此外,审理主任未回应申请人对 NOIR 作出的答辩论点。再者,审理主任提出了 NOIR 中未讨论的额外不利信息。具体而言,即申请人与信件签署人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起草这些信件的移民律师,以及所称作者的签名角色。此外,尽管他表示这些虚假陈述使 Dhanasar 分析框架的第二和第三项要件受到质疑,但审理主任未进一步详述并对这两项要件进行分析。

原文第 5 页

III. 结论

审理主任未适当撤销已批准的申请。审理主任未在 NOIR 中列入后来被用作撤销依据的信息;这未给予申请人就最终撤销中提出的问题作出答辩的机会。此外,最终撤销通知未回应申请人提供的一些反驳主张和证据。再者,审理主任未进行适当的 Dhanasar 分析,未讨论记录中的证据并解释申请人不符合第二和第三项要件的理由。因此,我们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签发新的 NOIR,涵盖这些问题,并同时考虑上诉中的额外论点和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6-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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