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082018_01B7203

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动议驳回(2018年6月8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提交时效、I-526投资移民实体资格
不成立 复议动议提交时效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本案为外国企业家依据INA第203(b)(5)条提交的I-526投资移民申请,要求以第五优先类别取得移民投资者分类。该类别要求外国国民在新商业企业中投入规定金额的合格资本,使美国经济受益,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首席拒绝了该申请,随后上诉被驳回。本次程序为申请人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初次由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首席拒绝I-526申请;申请人提出上诉,AAO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并邮寄送达,决定中告知可在33日内提出动议;申请人随后提交复议动议,USCIS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本次AAO仅审查该复议动议的时效,未重新审理I-526实体资格。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在不利决定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适用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以USCIS在指定收件地点实际收到动议之日为准,而非申请人邮寄之日,适用8 C.F.R. § 103.2(a)(7)(i)。

提交的证据

原文仅记载动议的提交与收到日期,未列明申请人随复议动议提交的任何文件种类、证明对象或证据矛盾;也未讨论投资资金、资金来源与路径、就业创造或项目材料。

AAO 认定

AAO认定,2018年4月12日驳回上诉的决定已邮寄送达,并载明33日动议期限;USCIS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复议动议,距送达日已35日,超过33日法定期限,故动议逾期。AAO未就I-526申请的实体要件作出任何认定。

裁决结果

ORDER明确:复议动议被驳回(denied),理由为逾期提交。该结果不涉及对原I-526申请实体资格的重新判断,也不等于批准或发回。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复议动议的提交时限,属于程序性裁定;未讨论投资金额、合格资本、资金来源、就业创造、新商业企业或区域中心等EB-5实体问题,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指引,也不产生先例约束力。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需查看:2018年4月12日AAO驳回上诉决定的邮寄送达证明及其中33日期限告知;USCIS指定收件地点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动议的收件记录;申请人邮寄动议的日期凭证(如有);以及原I-526拒绝与上诉决定中涉及的实体材料清单。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提交时效

证据:2018年4月12日邮寄送达的AAO驳回上诉决定;USCIS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复议动议,距送达日35日。

认定理由:复议动议须在送达后33个日历日内由USCIS在指定地点收到;实际收到日为第35日,超过法定期限,故属逾期。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I-526投资移民实体资格

证据:原文仅概述第五优先类别的投资与就业创造要求,未列明任何具体投资、资金来源或项目证据。

认定理由:AAO本次仅处理动议时效,未对I-526实体要件作出认定;该等要素未在本次裁决中审查。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L-A-M-C- 案  日期:2018年6月8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这第五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主管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为由否决该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通过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8年4月12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通过邮寄送达了不利决定。该决定载明申请人可在33日内提交动议。USCIS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该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35日。因此,该动议逾期。

裁定: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L-A-M-C-, ID# 1728072 (AAO June 8,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6-0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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