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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L-A-M-C- 案 日期:2018年6月8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这第五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主管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为由否决该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通过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8年4月12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通过邮寄送达了不利决定。该决定载明申请人可在33日内提交动议。USCIS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该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35日。因此,该动议逾期。
裁定: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L-A-M-C-, ID# 1728072 (AAO June 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