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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17442189 日期:2021年6月8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O)
申请人是一家羽毛球俱乐部及羽毛球队,寻求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羽毛球教练。为此,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在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O-1非移民。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外国国民。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按要求满足适用于杰出能力个人的证据标准,即未满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八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至少三种。8 C.F.R. § 214.2(o)(3)(iii)(A)-(B)。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满足8 C.F.R. § 214.2(o)(3)(iii)(A)的证据标准,且未证明受益人满足8 C.F.R. § 214.2(o)(3)(iii)(B)所述任何替代性监管标准的各项要求。1
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律师表示其将在30天内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上诉于2021年1月25日提交。截至本日期,无补充证据纳入行政案卷,案卷将被视为完整。
在随表格I-290B附上的信函中,律师陈述了本次上诉的法律依据如下:
- [受益人]已证明其作为羽毛球教练在国内和国际羽毛球领域具有杰出能力。
1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以下标准:根据8 C.F.R. § 214.2(o)(3)(iii)(B)(1)获得国内或国际公认的该领域卓越成就奖项或奖励;根据8 C.F.R. § 214.2(o)(3)(iii)(B)(2)成为协会会员;以及根据8 C.F.R. § 214.2(o)(3)(iii)(B)(7)在杰出组织和机构中担任关键或必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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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局错误地认定[受益人]不是杰出的羽毛球教练。已提交的证据以及将在补充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提交的证据将表明[受益人]的资格和经验具有杰出能力。
- 证据——移民局未考虑与资格相关的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
补充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将在三十天内提交……基于此前提交的[表]格I-129文件以及将在补充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谨请批准为[受益人]申请O-1分类的[表格I-129]。
申请人未确认或回应申请被否决的理由,也未主张该申请是基于审理主任的任何特定错误而被否决。
8 C.F.R. § 103.3(a)(1)(v)的法规相关规定指出,“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涉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即决驳回任何上诉。”
在此,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决定的任何方面提出异议,也未指明审理主任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因此,上诉将被即决驳回。
我们注意到,审理主任的决定充分处理了就8 C.F.R. § 214.2(o)(3)(iii)(B)项下每项主张的证据标准所提交的证据,并解释了为何此类证据不足以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因此,申请人获得了8 C.F.R. § 103.3(a)(1)(i)所要求的关于否决理由的充分说明,以及对该决定提出异议的公平机会。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由于申请人未指明支持上诉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必须被即决驳回。
命令:上诉被即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