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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583404 日期:2023年6月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石油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其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证明其至少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使用,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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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法规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声称其满足以下六个类别:
- (ii),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
- (iv),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vi) 证明该外籍人士在该领域内、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
- (viii),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ix),服务获得高额报酬。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两项证据标准,即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者以及学术文章的作者,但未满足其余任何类别。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其满足了审理主任作出不利认定的每个领域所涉的证据标准。在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后,本办公室不仅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满足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者以及学术文章作者的标准,而且还认定其满足一项额外标准。由于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该额外标准,我们将对该要求提供分析。然而,本办公室无需评估其余声称的标准,因为申请人仅需满足三项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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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该外籍人士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为满足该标准的字面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且该角色是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或组织或机构的部门或处室)担任的。领导角色应通过其在整体组织层级中的职位以及与该角色相匹配的职责而显而易见。头衔,连同适当的匹配职责,可以帮助确定某一角色现在或过去是否实际上是领导角色。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Appendices),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是关键角色,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以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具有显著重要性的方式作出了贡献。决定该角色现在或过去是否为关键角色的,不是申请人角色的头衔,而是申请人在该角色中的表现。此外,该标准要求该组织或机构被认可为具有杰出声誉。USCIS政策反映,享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以卓越、杰出或优秀为标志”。一般参见同上(引用distinguished的定义,Merriam-Webster,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distinguished)。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所有这些要素的证据,以满足该标准的字面要求。
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在多家公司中的角色,但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公司具有杰出声誉。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关于这些角色的额外证据,特别是其作为液化天然气运营部部长以及其母国最大的独立天然气生产商(按产量计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上市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之一)子公司的航行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部部长所担任的领导角色。申请人提交了其在这些职位上履行职责的详细描述,以及详细、可信且具有证明力的支持信函,以有意义的细节确认和描述这些领导角色,包括申请人在整个组织中发挥的作用。申请人还提交了关于该公司声誉的额外证据,包括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详尽清单,显示该公司在2005年至2022年间赢得的奖项和奖励。
总之,在上诉中提供的可信证据充分证明,申请人更有可能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了领导或关键角色。
因此,申请人已克服了驳回申请的唯一所述理由,即未能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至少三项证据标准。尽管如此,记录并不支持批准该申请。然而,授予第三项初步标准并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所寻求类别的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确定其是否在申请人的领域内确立了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1
1 另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同上(指出USCIS官员随后应在整体考虑申请时将证据一并评估,以确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标准确立了移民类别所需的高水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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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驳回的唯一所述理由,本办公室将此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按照Kazarian框架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 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