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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
关于 M- P-, LLC 案 日期:2017年6月9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人才代理机构,寻求在受益人于美国临时受雇担任体育舞蹈(Dancesport)教练期间为其提供代理。为此,申请人寻求延长受益人的O-1非移民签证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所在领域获得认可的外国国民。见《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按要求满足适用于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证据标准。8 C.F.R. § 214.2(o)(3)(iv)(A)-(B)。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行程安排。见 8 C.F.R. § 214.2(o)(2)(ii)(C)、(iv)(A)及(iv)(E)(2)。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记录的审查表明,截至2017年2月13日,受益人已调整身份为合法永久居民。因此,本程序中的问题已无实际意义,我们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M- P-, LLC, ID# 70799 (AAO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