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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6715565 日期:2021年6月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化妆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审理主任在动议中维持其决定,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对该决定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请求我们依职权重新开案并将批准其移民申请作为命令。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显示,本事项中的申请人同时也是已获批准的表格I-130(外籍亲属申请)的受益人。USCIS批准了申请人的表格I-485(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并且在本动议提交之后,她于2021年2月2日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权。
由于申请人现已成为永久居民,继续追究本事项将属无实际意义。因此,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