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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191702 日期:2023年6月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教会,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牧师助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非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这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本申请的优先日期时具有持续支付向受益人提供工资的能力。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审理主任以逾期提交为由予以驳回。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该动议必须在动议寻求重新开案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提交(如决定系邮寄送达,则为33天),但如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免除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的责任。8 C.F.R. § 103.5(a)(1)(i)。
II. 分析
本办公室在上诉中面临的唯一问题是审理主任是否正确地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记录显示,审理主任的决定于2022年8月1日作出,而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于88个日历日后的2022年10月28日被USCIS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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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尽管这超出了法规允许的33天,USCTS于2020年3月宣布了与COVID 19大流行相关的提交灵活性。在2023年1月24日关于这些灵活性最终延长的公告中,USCIS确认,如果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是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作出的决定发布后90天内提交的,则将予以考虑。1 因此,由于该决定是在此时间范围内发布的,且申请人的动议在决定后90天内收到,审理主任以不及时为由驳回动议不当。因此,我们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由其考虑全部记录,包括申请人的动议及支持文件。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uscis-extends-covid-19-related-flexibilitie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