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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牧灵助理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23年6月9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主任是否因逾期提交而正确驳回了重新开放动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主任的决定,并将事项发回,要求主任依据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并考虑包括申请人动议及支持文件在内的全部记录。本次上诉仅解决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逾期这一程序问题;发回重审不表示原申请已获批准,原申请中持续支付工资能力等实体问题留待发回后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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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is matter for his consideration of the entirety of the record,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motio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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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教堂,希望以第三优先未技术工人类别雇用受益人担任牧师助理;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从事需要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hurch,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pastoral assi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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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于2022年8月1日作出决定,拒绝原申请,理由为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向受益人提供的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the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wage offered to the Beneficiary as of the priority date of t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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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was issued on August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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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重新开放动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该动议,距2022年8月1日决定88个日历日。主任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sequently filed a motion to reopen, which the Director dismissed as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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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was received by USCIS 88 calendar days later 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ctobe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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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事项现因上诉由行政上诉办公室审理,依据《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103.3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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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主任是否因逾期提交而正确驳回了重新开放动议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在寻求重新开放的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若决定邮寄则为33日),但若延迟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裁量原谅;8 C.F.R. § 103.5(a)(1)(i)。此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2023年1月24日关于新冠疫情最终延长的公告确认,对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作出的决定,I-290B表若在决定作出后90日内提交将被视为已提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动议,主张其动议应被受理;具体主张内容原文未记载。

原审意见

主任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重新开放动议。

主任2022年8月1日决定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收到动议的记录

证明目的
用于确定动议提交是否在适用期限内。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依据决定作出日期和动议收到日期计算为88个日历日,并结合新冠疫情弹性公告认定在90日范围内。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日期记录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dicates that the Director's decision was issued on August 1, 2022, and that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was received by USCIS 88 calendar days later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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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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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2023年1月24日关于新冠疫情最终延长提交弹性的公告

证明目的
用于证明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作出的决定适用90日提交窗口。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引用该公告,认定本案决定落在该期间且动议在90日内收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公告适用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announcement ofthe final extension to these flexibilities on January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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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主任的决定于2022年8月1日作出,动议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距决定88个日历日,超过33日的一般期限。但该决定落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的新冠疫情弹性期间内,且动议在90日内收到,因此主任以逾期为由驳回动议不当。行政上诉办公室据此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It must be filed within 30 days of the decision the motion seeks to reopen (33 days if the decision was sent by 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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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confirmed that a Form 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would be considered if it was filed up to 90 days from the issuance of a decision made between November 1, 2021 and March 2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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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improperly dismissed the motion as un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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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主任决定日期2022年8月1日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收到动议日期2022年10月28日,以及88个日历日的计算口径;本案适用的是新冠疫情弹性公告下的90日窗口,而非一般33日期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was issued on August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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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obe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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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上诉阶段仅审查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逾期;原申请中持续支付工资能力的实体问题未被本次认定,发回后由主任依据全部记录重新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ole issue before us on appeal is whether the Director properly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as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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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mand this matter for his consideration of the entirety of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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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191702 日期:2023年6月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教会,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牧师助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非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这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本申请的优先日期时具有持续支付向受益人提供工资的能力。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审理主任以逾期提交为由予以驳回。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该动议必须在动议寻求重新开案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提交(如决定系邮寄送达,则为33天),但如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免除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的责任。8 C.F.R. § 103.5(a)(1)(i)。

II. 分析

本办公室在上诉中面临的唯一问题是审理主任是否正确地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记录显示,审理主任的决定于2022年8月1日作出,而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于88个日历日后的2022年10月28日被USCIS收到。

原文第 2 页

2022年10月28日。尽管这超出了法规允许的33天,USCTS于2020年3月宣布了与COVID 19大流行相关的提交灵活性。在2023年1月24日关于这些灵活性最终延长的公告中,USCIS确认,如果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是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作出的决定发布后90天内提交的,则将予以考虑。1 因此,由于该决定是在此时间范围内发布的,且申请人的动议在决定后90天内收到,审理主任以不及时为由驳回动议不当。因此,我们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由其考虑全部记录,包括申请人的动议及支持文件。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uscis-extends-covid-19-related-flexibilities-1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6-0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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