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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203224 日期:2023年6月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经营一家杂货店,并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声称的新办公室的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1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9年7月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审理主任还质疑申请人代表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的资格,指出申请人的一家关联公司——该公司在同一地点经营同一零售机构且已不存在——此前曾根据另一份L-1A新办公室申请雇用受益人。2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其随后提出的三项动议,其中第一项为复议动议,其后为两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在我们最近的决定中,我们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认定申请人最新的“商业计划书”(日期为2022年9月)未能证明申请人的特许经营计划在2018年本申请提交时即已存在,因此该计划书不能作为申请人在提交时符合资格的证据。3 我们还驳回了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指出任何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证明我们2022年8月作出的先前决定在当时作出时是错误的。现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议,系针对另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即申请人的第四项动议。
1 寻求作为新办公室处理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 2 记录显示,申请人的前关联公司[已隐去],与申请人由同一外国母公司拥有,曾代表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0月31日。该关联公司随后为继续受益人的[已隐去]就业而提交的申请[已隐去]2018年。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于[已隐去]2018年驳回了对该决定的上诉。 3 申请人主张其属于新办公室,理由是其商业模式包括特许经营其业务的计划,该主张首次在上诉时提出。申请人依赖所声称的新商业模式作为将其运营与前关联公司运营相区分的手段,从而使申请人符合新办公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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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因此,我们仅在与我们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考虑新证据。同样,我们仅在与我们驳回复议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考虑法律论点。对于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此,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概述“新办公室”定义的陈述,以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的复印摘录、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网上发布的关于L签证分类的一般信息,以及8 C.F.R. § 214.2(l)(1)-(2),其中包含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相关定义和一般申请标准。所有这些信息此前均可获得,并未提供新事实。因此,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存在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我们的先前决定。
此外,关于申请人在当前复议动议中的主张,申请人仅重复争论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通过笼统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即,申请人如先前提交材料中一样主张其符合新办公室资格,且我们此前的相反决定是错误的。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103.5(a)(3)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