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092023_01D7101

杂货店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23年6月9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驳回复议动议;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本次决定仅处理第四次合并动议,未重新全面审理L-1A初次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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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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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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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经营一家杂货店,为其所称的新办公室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受益人此前曾由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以另一份L-1A新办公室申请雇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operates a grocery store and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general manager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its claimed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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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ffiliate of the Petitioner, which operated the same retail establishment at the same location and no longer exists, had previously employed the Beneficiary under another L-1 A new offic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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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19年7月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并对申请人以新办公室提交申请的资格提出疑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in Jul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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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s well as its three subsequent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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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先后提出复议动议及两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均被驳回;最近一次决定认定2022年9月的商业计划不能证明该特许经营计划在2018年提交申请时已存在,且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latest "business proposal," which is dated September 2022,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franchise plan existed in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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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本次为申请人第四次动议,再次合并请求重开与复议;AAO审查后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again on another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four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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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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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及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新证据须有可能改变结果,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关于新办公室定义的说明、政策手册摘录、网上L签证一般信息及8 C.F.R. § 214.2(l)(1)-(2),主张其符合新办公室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申请并质疑新办公室资格;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本次动议的意见。

关于新办公室定义的说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影印摘录、网上L签证一般信息及8 C.F.R. § 214.2(l)(1)-(2)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符合新办公室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信息此前均可获得,不提供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在先前程序中不存在的新事实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 statement summarizing the definition of "new office" along with photocopied excerpts from the users Policy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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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所交材料均为此前已可获得的信息,不构成新事实,因而不能证明驳回先前动议有误;没有新事实即无重开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All of this information was previously available and does not offer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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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 we have no basis to reope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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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决定时记录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复议不是重复提交相同论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再次主张其符合新办公室资格,先前相反决定错误。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申请;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本次动议的意见。

申请人关于新办公室资格的论证

证明目的
证明先前驳回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其重复此前已审议的论点,未提出新的法律或政策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先前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rgues, as in prior filings, that it qualifies as a new office and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to the contrary was in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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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仅重复此前已审议的事实与争点,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证明依当时记录决定不正确,故不符合复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erely reargues facts and issues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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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at 8 e.F.R. § 103.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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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本次动议所附材料是否在先前程序中已经存在,以理解AAO为何认定不构成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All of this information was previously available and does not offer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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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申请人本次论证是否仅重复此前关于新办公室资格的主张,以理解复议动议的范围限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erely reargues facts and issues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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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203224 日期:2023年6月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经营一家杂货店,并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声称的新办公室的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1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9年7月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审理主任还质疑申请人代表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的资格,指出申请人的一家关联公司——该公司在同一地点经营同一零售机构且已不存在——此前曾根据另一份L-1A新办公室申请雇用受益人。2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其随后提出的三项动议,其中第一项为复议动议,其后为两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在我们最近的决定中,我们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认定申请人最新的“商业计划书”(日期为2022年9月)未能证明申请人的特许经营计划在2018年本申请提交时即已存在,因此该计划书不能作为申请人在提交时符合资格的证据。3 我们还驳回了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指出任何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证明我们2022年8月作出的先前决定在当时作出时是错误的。现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议,系针对另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即申请人的第四项动议。

1 寻求作为新办公室处理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 2 记录显示,申请人的前关联公司[已隐去],与申请人由同一外国母公司拥有,曾代表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0月31日。该关联公司随后为继续受益人的[已隐去]就业而提交的申请[已隐去]2018年。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于[已隐去]2018年驳回了对该决定的上诉。 3 申请人主张其属于新办公室,理由是其商业模式包括特许经营其业务的计划,该主张首次在上诉时提出。申请人依赖所声称的新商业模式作为将其运营与前关联公司运营相区分的手段,从而使申请人符合新办公室资格。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因此,我们仅在与我们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考虑新证据。同样,我们仅在与我们驳回复议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考虑法律论点。对于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此,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概述“新办公室”定义的陈述,以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的复印摘录、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网上发布的关于L签证分类的一般信息,以及8 C.F.R. § 214.2(l)(1)-(2),其中包含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相关定义和一般申请标准。所有这些信息此前均可获得,并未提供新事实。因此,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存在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我们的先前决定。

此外,关于申请人在当前复议动议中的主张,申请人仅重复争论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通过笼统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即,申请人如先前提交材料中一样主张其符合新办公室资格,且我们此前的相反决定是错误的。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103.5(a)(3)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6-0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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