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102021_01D7101

铝制汽车轮毂进口批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21年6月10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呈请人持续存在及与海外雇主的合格关系、美国真实职位要约、受益人在海外的管理或高管雇用、受益人在美国一年内的管理或高管雇用
不成立 呈请人持续存在及与海外雇主的合格关系、美国真实职位要约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呈请人自述为铝制汽车轮毂进口商和批发商,拟以L-1A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呈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受雇于管理或高管岗位,也未证明受益人在呈请获批后一年内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呈请人随后提交上诉,AAO以简易程序驳回;本次审理对象是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动议提交后,呈请人致函AAO称公司已被受益人出售,并称USCIS就此案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均属徒劳。

程序经过

初次阶段为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L-1A呈请;呈请人提出上诉,AAO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随后呈请人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本次AAO审理范围限于这两项动议。动议提交后,呈请人另行致函说明公司已被受益人出售。AAO据此认定呈请已无实际意义,未再进入管理或高管资格的实体审查。

争议标准

L-1A要求呈请人作为拟在美国雇用受益人的雇主持续存在,并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保持合格的公司关系;同时须存在真实的对美职位要约。主任原拒绝所涉标准为受益人在海外及美国均须受雇于管理或高管岗位,且新办公室须在获批后一年内支持该管理或高管职位。AAO本次以呈请是否因公司出售而失去可裁判性为处理前提。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呈请人关于自身为铝制汽车轮毂进口商和批发商的自述,以及拟任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位安排;主任拒绝所依据的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的海外管理或高管雇用,也未能证明美国管理或高管雇用。动议阶段,呈请人提交致AAO的信函,说明公司已由受益人出售,并称进一步程序已无意义。原文未列明公司买卖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或新的职位要约等具体材料。

AAO 认定

AAO认定,动议提交后公司被出售,表明呈请人不再作为拟雇用受益人的美国雇主继续存在,也不再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保持合格关系;呈请人在动议中的陈述还表明,受益人在美国已不存在真实职位要约。因此呈请已无实际意义(moot),重新开案动议与复议动议均须驳回。AAO未就受益人的管理或高管资格、新办公室一年期限等实体问题作出新的认定。

裁决结果

ORDER: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FURTHER ORDER:复议动议被驳回。本次未发回重审,也未批准呈请;裁决仅处理两项动议的可裁判性障碍。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公司出售导致L-1A呈请失去真实雇主与真实职位要约的情形,不构成对其他L-1A申请管理或高管资格标准的约束性规则。主任关于海外及美国管理或高管雇用的原认定未被AAO在本次动议中重新实体审查;不得据此推断其他申请的成功率。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公司出售的时间与动议提交时间的先后、出售后呈请人是否仍存续并与海外雇主保持合格关系、受益人在美国是否仍有真实职位要约,以及主任原拒绝所依据的海外与美国管理或高管雇用证据。原文未附公司买卖文件,相关事实仅见于呈请人信函与动议陈述。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呈请人持续存在及与海外雇主的合格关系

证据:呈请人致AAO信函称公司已被受益人出售,并称进一步行动已无意义;原文未提交出售后仍存续或维持合格关系的材料。

认定理由:AAO认定公司出售表明其不再作为拟雇用受益人的美国雇主继续存在,也不再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保持合格关系,援引Act section 214(c)(1)及8 C.F.R. § 214.2(l)(1)(ii)(G)。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美国真实职位要约

证据:呈请人在动议中的陈述及致AAO信函,表明公司出售后受益人不再有美国职位。

认定理由:AAO认定呈请人的陈述表明受益人在美国已不存在真实职位要约,呈请因此无实际意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受益人在海外的管理或高管雇用

证据:主任拒绝所依据的记录;AAO本次未重新审查该实体问题。

认定理由:主任原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受雇于管理或高管岗位,但本次AAO以呈请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动议,未对该实体要素作出新的AAO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受益人在美国一年内的管理或高管雇用

证据:主任拒绝所依据的记录及新办公室一年期限规定;AAO本次未重新审查该实体问题。

认定理由:主任原认定未证明受益人在获批后一年内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本次AAO未就该实体要素作出新的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10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17537467 日期:2021年6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述为铝制汽车车轮进口商和批发商,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申请人随后提起上诉,我们即决驳回。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提交当前动议后,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了一封信函,声明申请人已被受益人出售,且“因此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本案件的任何进一步行动均属徒劳”。申请人在提交当前动议后被出售,表明其不再作为受益人的有意美国雇主继续存在,且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不再保持合格关系。参见该法第214(c)(1)条;另参见8 C.F.R. §§ 214.2(l)(1)(ii)(G)。此外,申请人在动议中的陈述表明,受益人在美国不再存在真实的工作机会。因此,该申请已成为无实际意义的事项,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1-06-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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