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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17537467 日期:2021年6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述为铝制汽车车轮进口商和批发商,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申请人随后提起上诉,我们即决驳回。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提交当前动议后,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了一封信函,声明申请人已被受益人出售,且“因此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本案件的任何进一步行动均属徒劳”。申请人在提交当前动议后被出售,表明其不再作为受益人的有意美国雇主继续存在,且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不再保持合格关系。参见该法第214(c)(1)条;另参见8 C.F.R. §§ 214.2(l)(1)(ii)(G)。此外,申请人在动议中的陈述表明,受益人在美国不再存在真实的工作机会。因此,该申请已成为无实际意义的事项,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