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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经理/独立数字营销顾问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6月1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补件通知与原审决定是否因未逐项讨论证据而程序不足、原审对政府倡议证据的评价是否自相矛盾、拟从事工作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一项)、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要求
不成立 补件通知与原审决定是否因未逐项讨论证据而程序不足、原审对政府倡议证据的评价是否自相矛盾、拟从事工作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一项)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补件通知和原审决定是否程序充分、原审对政府倡议证据的评价是否矛盾,以及拟从事工作是否具有Dhanasar第一项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AAO认定程序充分、评价不矛盾,且国家重要性未满足,因此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未成立。第二项和第三项Dhanasar要求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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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second or third Dhanasar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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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品牌经理身份提交I-140,寻求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其拟从事的工作是作为独立数字营销顾问,重点帮助女性企业主和创业者,目标是赋能美国创业母亲建立盈利企业并利用数字营销工具发展业务、增加收入并惠及地方经济。原审认定其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认定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rand manag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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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is to work as an independent digital marketing consultant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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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寻求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初次提交包括个人陈述和关于数字营销的多篇文章,用以证明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seek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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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submitted "a personal statement and various articles regarding digital marketing" in an effort to demonstrat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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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发出补件通知,指出初次提交后尚未满足的资格标准,并具体说明需要补充的证据类型;补件通知未逐一点名记录中的各项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FE specifically stated the eligibility criteria that had not been met based upon the initial filing and requested in detail the type of additional evidence nee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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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虽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记录未证明免除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主任认定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且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但未认定国家重要性及综合权衡下豁免将使美国受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is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foun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proposed endeavor's national importance or that, on balance, a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would benefit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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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补件通知和原审决定未充分讨论或分析记录证据、未清楚解释缺陷及补救方式,并援引Buletini v. INS主张决定未考虑全部证据构成程序错误;上诉还主张原审对政府倡议证据的评价自相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both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issued by the Director and the decision did not sufficiently discuss or analyze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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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lso asserts on appeal that the decision "presents contradictory assessments" of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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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4年6月10日进行重新审查,认定补件通知和原审决定虽未逐项讨论每份证据,但已对相关证据作出理性考量且足够具体,驳回关于程序不足和矛盾评价的主张;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从事工作的国家重要性,因此不符合Dhanasar第一项要求,上诉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JUNE 10,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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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补件通知与原审决定是否因未逐项讨论证据而程序不足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裁决者应考虑记录中的相关证据,见8 C.F.R. § 103.2(b)(1);但无需对每项主张或每份证据逐一论述,见Osuchukwu v. INS及Ren v. USCIS;地区法院判决不具约束性先例效力,见Matter of K-S-。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补件通知和原审决定未充分讨论或分析记录证据,未清楚解释证据缺陷及补救方式,未引用具体证据,未考虑全部证据,并援引Buletini v. INS主张构成裁决程序中的关键错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在补件通知中列明未满足的资格标准并具体说明所需补充证据类型;原审决定描述了初次提交及补件回复中的证据。原文未记载原审对程序充分性主张的专门回应。

补件通知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其未清楚解释证据缺陷、未说明补救方式、未引用具体证据,导致无法理解和回应问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补件通知虽未逐项点名证据,但承认了初次提交的个人陈述和数字营销文章,并具体列明未满足的资格标准及所需补充证据类型,足以提供公平补救机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补件通知存在具体遗漏;AAO认为申请人未说明哪份证据未被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FE specifically stated the eligibility criteria that had not been met based upon the initial filing and requested in detail the type of additional evidence nee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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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决定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原审决定未讨论全部证据,构成裁决程序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原审决定描述了初次提交和补件回复中的证据,记录整体反映主任考虑了全部证据;未逐项讨论不等于未考虑相关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具体指出被忽略的证据;AAO援引判例说明无需逐项论述每份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and the record reflect the Director's consideration of the evidence in tot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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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etini v. INS判例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决定未考虑全部证据构成关键程序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地区法院判决不具约束性先例效力,且该案仅要求考虑相关证据,并非要求讨论全部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将判例主张扩大为必须讨论全部证据,原文认为该主张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ase to which the Petitioner cites does not stand for the proposition that USCIS must "discuss the entirety of the evidence sub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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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补件通知虽未逐项点名证据,但已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个人陈述和数字营销文章,并具体说明未满足的标准及所需补充证据类型;原审决定也描述了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未在上诉中指出具体哪份证据未被考虑,其援引的Buletini案仅要求考虑相关证据,而非讨论全部证据;地区法院判决不具约束性先例效力。AAO据此认定补件通知和决定足够具体,给予申请人公平补救机会并支持有意义的上诉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FE, although it did not name individual pieces of evidence in the record, did ac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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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district court decisions are not binding precedential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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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s not indicative of a failure to consider the relevant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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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对政府倡议证据的评价是否自相矛盾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一项要求审查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工作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而非其所在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见Matter of Dhanasar。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补件通知承认政府倡议证据可用于证明国家重要性,原审也承认其提交了说明该工作影响国家重要事项的政府倡议和法规,因此认定不满足国家重要性是矛盾且武断的。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女性企业所有权和创业的多篇文章和报告,但认定这些材料未证明拟从事工作对促进女性经商的影响;国家重要性的相关问题在于具体拟从事工作,而非领域重要性。

关于女性企业所有权和创业的文章与报告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拟从事工作涉及政府认定为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项。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原审承认这些材料的存在,但认定其未证明拟从事具体工作对美国女性企业所有权的潜在预期影响;领域重要性不等于具体工作的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未讨论申请人的具体数字营销顾问工作,也未建立该工作与国家重要性之间的直接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numerous articles and reports, specifically those relating to women's business ownership and entrepreneu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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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宫和小企业管理局促进女性企业所有权的政府倡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工作属于政府认定的国家重要事项。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倡议与申请人向女性企业主提供数字营销服务相关,但未讨论其具体工作,也未证明该工作的潜在预期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倡议文件未涉及申请人的具体工作,无法证明其工作本身具有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regarding initiatives from the White House and the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to promote women's business ownership do relate to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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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误解了原审决定和法律框架:原审承认相关文章和报告的存在,但并未认定这些材料证明拟从事工作本身的影响。白宫和小企业管理局促进女性企业所有权的倡议虽与申请人向女性企业主提供数字营销服务相关,但未讨论其具体工作,也未证明该工作对美国女性企业所有权的潜在预期影响。AAO据此认定原审评价不存在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relevant question in determining national importance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field,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an individual will work, but rather "the specific endeavor that [the individual] proposes to under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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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initiatives do not discuss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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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从事工作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一项)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一项要求拟从事工作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审查对象是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工作,而非其所在领域的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依据其个人陈述和相关的政府倡议证据,其作为独立数字营销顾问帮助女性企业主和创业者的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理由是证据未显示该工作在数字营销领域具有全国或全球影响,也未显示其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或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申请人的个人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其工作目标及对女性企业主和创业者的影响,从而证明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个人陈述描述了其工作目标,但未证明该具体工作具有超越客户和社区的广泛影响,也未建立与可证明的经济或社会福利效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个人陈述未提供足够直接的关联,以证明该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demonstrate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the endeavor based upon her personal stat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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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字营销的文章和报告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数字营销领域的重要性及其工作的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可能说明领域重要性,但Dhanasar要求审查具体拟从事工作,而非领域重要性;材料未证明申请人的具体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领域重要性不能替代具体工作的国家重要性;材料未显示该具体工作的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levant question in determining national importance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field,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an individual wil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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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的数字营销服务可能对其客户及其企业有益,但记录未显示该工作具有足以达到国家重要性程度的广泛影响;任何专业或商业服务都可能对客户、社区乃至经济和社会福利产生积极影响,但申请人未在其具体工作与可证明的经济或社会福利效果之间建立足够直接的关联。因此第一项要求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endeavor has the potential to result in a broad impact that would rise to the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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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offered a sufficiently direct connection between her proposed endeavor and any demonstrable economic or societal welfare eff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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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要求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二项要求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工作,第三项要求综合权衡下免除职位邀请要求将使美国受益。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要求;原文未记载其就第二项和第三项提出的具体单独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工作,但未认定综合权衡下豁免将使美国受益。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第一项国家重要性未满足已足以处理上诉,因此明确保留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意见,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second or third Dhanasar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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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是否列明未满足的资格标准及所需补充证据类型,以及原审决定是否描述初次提交和补件回复中的证据;本案AAO据此认定程序充分,但该认定不表示任何补件内容必然满足实体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FE specifically stated the eligibility criteria that had not been met based upon the initial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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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政府倡议和文章报告是否讨论申请人的具体数字营销顾问工作,以及是否建立该工作与可证明的经济或社会福利效果之间的直接关联;本案AAO以领域重要性不等于具体工作国家重要性为由认定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initiatives do not discuss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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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仅处理Dhanasar第一项国家重要性,第二项和第三项被保留未审;不得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第二项或第三项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second or third Dhanasar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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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1108867 日期:2024年6月1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品牌经理,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类别的职位邀请要求。见本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酌情批准对所需职位邀请要求(因而对劳工证要求)的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但记录未能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现该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移民类别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本法第203(b)(2)(B)(i)条。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的资格,申请人随后必须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对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

原文第 2 页

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案指出,USCIS可酌情1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 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II. 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EB-2类别的资格。基于记录中的证据,即申请人获得了相当于外国通信专业学士学位,随后在公共关系和市场营销领域拥有至少五年的渐进式经验,本办公室同意该认定。见8 C.F.R. § 204.5(k)(2)。上诉中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有资格且理应获得对职位邀请要求(因而对劳工证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豁免。

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是在美国担任独立数字营销顾问。申请人表示,她的重点将具体是帮助女性企业主和企业家,她的目标是“赋能[美国]的创业母亲们建立盈利的企业,并利用数字营销工具发展其业务、增加收入并惠及当地经济。”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从事事业的实质价值,且她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该事业。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从事事业的国家级重要性,也未能证明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在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从事事业的国家级重要性时,审理主任认定证据不足,因为证据未能证明拟从事事业在数字营销领域具有国家或全球影响,或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发出的补件通知(RFE)和决定均未充分讨论或分析记录中的证据。申请人辩称,补件通知未清楚解释证据的缺陷,未解释如何纠正这些缺陷,未引用记录中的具体证据,且“绝未让申请人理解并处理所提交证据的问题”。申请人还主张,补件通知和决定均“未考虑或讨论为证明申请人拟从事事业的国家级重要性而提交的全部证据”。申请人称“联邦法院已指出,未能考虑或讨论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的决定构成审理过程中的重大错误”,并引用了Buletini v. INS, 860 F. Supp. 1222 (E.D. Mi. 1994)。

1 另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一致认为,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原文第 3 页

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缺乏记录支持。补件通知虽未逐一点名记录中的各项证据,但确实承认了例如申请人最初提交了“一份个人陈述和多篇关于数字营销的文章”以证明国家级重要性。此外,补件通知具体说明了基于初次提交未满足的资格标准,并详细请求了证明其余标准所需的额外证据类型。决定还描述了申请人在初次提交中和回应补件通知时提交的证据,且申请人在上诉中未解释其主张审理主任未考虑的具体证据。申请人在上诉中讨论的、用以证明该事业国家级重要性的唯一具体证据是申请人的个人陈述以及为证明与拟从事事业相关的“政府举措和法规”而提交的文章和报告。但审理主任确实承认申请人提交了该证据,并认定该证据不能确立申请人的资格。

本办公室同意审理者应考虑记录中的相关证据。见8 C.F.R. § 103.2(b)(1)。然而,关于申请人引用Buletini v. INS一案,本办公室指出,美国地区法院的判决不具有约束性先例效力。地区法官判决所依据的推理在适当提交本办公室时将得到应有考虑;但该分析不必作为法律问题予以遵循。见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719 (BIA 1993)。此外,申请人所引案件并不支持申请人所称的USCIS必须“讨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才能使决定或补件通知在法律上充分这一主张。相反,Buletini案法官认定审理主任未能“考虑相关证据”构成滥用酌情权。Buletini v. INS, 860 F. Supp. at 1233。

本办公室承认补件通知和决定未直接讨论申请人提交的每一项证据。然而,这并不表明未考虑相关证据。见Osuchukwu v. INS, 744 F.2d 1136, 1142-43 (5th Cir. 1984)(“[移民上诉委员会]没有义务对每一项主张撰写详尽论述。”)。另见Ren v. USCIS, 60 F.4th 89, 97 (4th Cir. 2023)(“[只]要[USCIS]对申请给予了有理由的考虑并作出了充分认定,我们就不要求其具体回应申请人提出的每一项主张或提交的每一项证据。”(已清理));Larita-Martinez v. INS, 220 F.3d 1092, 1095-96 (9th Cir. 2000)(与第七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致,推定委员会审查了记录中的全部证据)。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决定和记录反映了审理主任对证据的整体考虑,尽管审理主任未逐一讨论每项证据。此外,本办公室认定补件通知和决定均足够充分且具体,为申请人提供了纠正记录缺陷和质疑决定的公平机会,并为AAO提供了有意义的上诉审查机会。见8 C.F.R. § 103.3(a)(i);另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当事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

申请人还在上诉中主张,该决定对证据“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评估”。具体而言,申请人指出,补件通知(RFE)称,用以证明国家重要性的证据可包括证明该事业“影响政府实体已描述为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项,或属于国家倡议主题的事项”的文件,并声称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供了大量政府

原文第 4 页

倡议和法规,说明该事业对被视为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项的影响。”因此,申请人主张,该证据“必须计入”证明国家重要性,而得出相反结论是“矛盾且任意的”。

然而,申请人误解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框架。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大量文章和报告,特别是与女性企业所有权和创业有关的文章和报告。但审理主任并未认定该证据证明拟议事业对促进女性经商具有影响。相反,审理主任认定,确定国家重要性的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而是“[个人]提议从事的具体事业”。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申请人关于白宫和小企业管理局促进女性企业所有权的倡议的证据,确实与申请人提供数字营销服务给女性企业主的拟议事业有关。然而,这些倡议并未讨论申请人的具体事业,无助于证明该事业对美国女性企业所有权的潜在预期影响,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要主张是,该决定未遵循USCIS政策或 Matter of Dhanasar,并且与审理主任的结论相反,申请人确实基于其个人陈述和相关“政府倡议”的证据证明了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然而,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具体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虽然申请人的数字营销服务可能对其客户及其业务有益,但记录并未证明该事业有可能产生足以达到国家重要性程度的广泛影响。任何专业或商业服务都有可能对其客户和社区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对经济和社会福利产生影响;然而,申请人未能就其拟议事业与任何可证明的经济或社会福利效果之间提供足够直接的关联。

由于申请人未按 Dhanasar 框架第一项要求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她未能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由于所认定的拒绝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我们对记录是否满足 Dhanasar 第二项或第三项要求的意见。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满足 Dhanasar 第一项要求的国家重要性要求。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她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或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6-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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