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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6月1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第二次复议动议是否满足复议动议的法定要求(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不成立 第二次复议动议是否满足复议动议的法定要求(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dismiss)申请人的第二次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该复议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未重新对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资格进行全面审理;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因此未证明应重新考虑其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we should reconsider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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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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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律师,通过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作为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 lawyer who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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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职位邀请(以及由此豁免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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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AAO驳回了该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as well as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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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次复议动议

    申请人提出第一次复议动议,AAO予以驳回;该次决定中AAO指出动议书面论证意见基本上只是重复此前主张并表达对上诉决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as well as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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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concluded the motion brief essentially reasserted the Petitioner's previous allegations and described their disagreement with the conclusions in our appellate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第二次复议动议

    申请人提出第二次复议动议;AAO审查后决定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w filed a seco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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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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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第二次复议动议是否满足复议动议的法定要求(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1) 说明复议理由;(2) 以相关先例决定支持,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3) 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证明先前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不满足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复议动议基于现有记录,申请人不得引入与论点相关的新事实或新证据。复议动议不能用于提出本可在先前程序中提出的法律论点。See Matter of Medrano, 20 I&N Dec. 216, 220 (BIA 1990, 1991)。单纯不同意而未说明如何出错,不构成成功复议动议的充分依据。See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经济影响虽重要但只是国家重要性的一方面;其拟议事业与美国在中亚的战略经济多元化相一致;AAO在先前第一次动议决定中忽视了Dhanasar决定中的要求,未考虑其提交的其他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申请人引用的Dhanasar关于事业实质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领域展示、经济影响有利但非必需的段落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经济影响只是国家重要性的一方面,并非必需。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混淆了Dhanasar第一项要求中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该引文涉及实质价值,而国家重要性评估关注具体拟议事业的潜在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将引文中的原则与其具体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证据相连接。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that the endeavor has the potential to create a significant economic impact may be favorable but is not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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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we evaluate national importance,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factors the Petitioner highlights in the above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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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其拟议事业与美国在中亚战略经济多元化相一致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与模糊政策目标的简单一致或共同点不足以满足第一项要求中的国家重要性部分;申请人未证明其具体事业将广泛惠及行业,也未证明其在美国战略利益领域有成功工作记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具体事业广泛影响的证据及成功工作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In focusing generally on the investment strategies the Petitioner identifies, he has not established his specific endeavor will substantially benefit and impact the industry more broad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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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称AAO在先前第一次动议决定中忽视的其他证据(未具体指明)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AAO未考虑其提交的证据、忽视Dhanasar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首先指明任何具体被忽视的证据,也未解释该证据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求中的哪项国家重要性要求,且未引用AAO未遵循的适当法条、法规、先例或政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具体证据、未建立证据与规则要件的对应关系、未引用被违反的法律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And still, he offers no citations to appropriate statutes, regulations, precedent decisions, or policy that we failed to follow when we dismissed his first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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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混淆了Dhanasar第一项要求中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两个部分:评估国家重要性时应关注其具体拟议事业的实际潜在影响,而非泛泛的经济影响因素。申请人仅泛泛强调投资策略与模糊政策目标的一致性,未证明其具体事业将广泛惠及行业,也未证明其在美国战略利益领域有成功工作记录。申请人还笼统声称AAO忽视了证据,但未指明任何具体被忽视的证据,也未说明该证据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求中的哪项国家重要性要求,且未引用AAO未遵循的适当法条、法规、先例或政策。因此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动议不满足复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conflates two of Dhanasar 's prong one requirements: substantial merit and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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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simple alignment or shared common aspects with vague policy goals are not sufficient to meet the first prong's national importance por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He claims we did not consider other evidence he presented, but fails to first identify any particular piece of evidence we igno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s motion does not meet the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because h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ou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第二次复议动议,审查范围限于现有记录及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不涉及新证据或对NIW实体资格的重新全面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based on the existing record and petitioners may not introduce new facts or new evidence relative to their argu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Dhanasar第一项要求中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的区分,以及国家重要性需针对具体拟议事业的潜在影响提供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we focus on the "the specific endeavor that the foreign national proposes to undertake" and we look to evidence illustrating the "potential prospective impact" of his actual proposed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中主张AAO忽视证据时,是否具体指明证据并说明其满足的规则要件及被违反的法律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He claims we did not consider other evidence he presented, but fails to first identify any particular piece of evidence we igno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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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418292 日期:2024年6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律师,寻求以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NIW)。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一项复议动议。申请人现提交了第二项复议动议。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I. 法律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要求获得“国家利益”方面的自由裁量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律和相关法规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884, 889(AAO 2016)提供了审理NIW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批准NIW: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是否批准或否决NIW的纯粹自由裁量决定仅由USCIS作出。见Flores v. Garland,72 F.4th 85, 88(第五巡回法院2023年)(与四个美国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NIW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复议动议必须:(1) 说明复议的理由,(2) 以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为依据,以证明我方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的错误适用

原文第 2 页

法律或政策,且(3)根据裁决时记录中的证据证明我方先前的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根据《上诉或动议通知(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的说明,复议动议必须由对适当法规、条例、先例决定或USCIS政策的引用予以支持。复议动议基于现有记录,申请人不得就其论点引入新事实或新证据。同上。

此外,复议动议不能用于提出本可在程序早期提出的法律论点。见Matter of Medrano,20 I&N Dec. 216, 220(BIA 1990, 1991)。相反,可在复议动议中提出的“附加法律论点”应源于新法律或在其决定中作出的、当事方本无法回应的重新法律认定。

II. 分析

在我们对申请人先前复议动议的决定中,我们指出了与上诉相关的认定,并评估了其拟议事业的各种属性,以确定其是否证明了该事业更广泛影响或积极经济效应所产生的潜在预期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我们进一步指出,重大的积极经济影响,例如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可以是评估拟议事业是否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的相关因素。最后,我们认定该动议书面论证意见实质上重申了申请人先前的指控,并描述了其对我们上诉决定中结论的不同意见。仅表示不同意见而未表明我们如何出错,不构成成功提交复议动议的充分依据。见Matter of O-S-G-,24 I&N Dec. 56, 58(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可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指控先前决定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在本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指出,虽然经济影响至关重要,但它仅代表国家重要性的一个方面。申请人继续陈述:

Dhanasar指出如下:“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证明该事业有潜力创造重大经济影响的证据可能是有利的,但并非必需,因为事业的价值可在没有直接或可量化经济影响的情况下确立。”

在此,申请人混淆了Dhanasar第一项要求中的两项要求: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当我们评估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并非申请人在上述引文中强调的因素。相反,我们关注“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并着眼于说明其实际拟议工作的“潜在预期影响”的证据。见Dhanasar,26 I&N Dec. 第889页。申请人必须证明拟议事业将“更广泛地影响该领域……”(同上第893页),并且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同上第889页)。此类事业可能具有“在特定领域内乃至全国甚至全球的影响”(同上第889页)、“雇用美国工人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显著潜力,例如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同上第890页),或在促进美国战略利益的领域有成功工作的记录(同上第892、893页)。

原文第 3 页

关于申请人在动议中其余论点,他强调其拟议事业如何与中亚的美国战略经济多元化相一致。但仅仅与模糊的政策目标相一致或具有共同方面,不足以满足第一项要求中的国家重要性部分。申请人笼统地关注其所确定的投资策略,并未证明其具体事业将实质性地惠及并更广泛地影响该行业,也未证明其在促进美国战略利益的领域拥有成功工作的记录。Dhanasar,26 I&N Dec. 第893页。这种错位的关注并未回应Dhanasar决定中的国家重要性要求。

最后,申请人声称,在我们先前对第一项动议的决定中,我们忽视了Dhanasar决定中所载的要求。他声称我们未考虑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但未能首先指出我们忽视的任何具体证据,然后解释该具体证据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求即国家重要性要求下的哪些要求。而且,他仍未引用任何我们驳回其第一项动议时未能遵循的适当法规、条例、先例决定或政策。

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适用要求,因为他未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见8 C.F.R. § 103.5(a)(3)。由于他未证明我们错误地驳回了其第一项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证明其在此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应复议我们的决定。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6-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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