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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非先例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
关于 G- 公司案 日期:2018年6月1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汽车制造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计算机系统分析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拥有学士学位的外籍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该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主任对受益人资格的评估不合理,并且主任在审理过程中未咨询美国劳工部(DOL),违反了法定要求。作为替代,申请人请求我们考虑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的EB-3类别。见该法第203(b)(3)(A)(i)条(为至少具有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籍工人提供移民签证)。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显示,在主任就本事项作出决定后,USCIS批准了申请人为受益人提交的技术工人申请。记录显示,两份申请共享同一劳工部认证,因此具有相同的优先日期。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因此,批准本申请似乎不会额外惠及受益人。由于本上诉缺乏实际意义,我们将以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G-M- Co., 10# 1445167 (AAO June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