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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经理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6年6月1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专业或主要媒体发表关于申请人的材料(8 C.F.R. § 204.5(h)(3)(iii))、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8 C.F.R. § 204.5(h)(3)(v))、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高报酬(8 C.F.R. § 204.5(h)(3)(ix))、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原审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其按本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决定认定申请人满足第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专业或主要媒体发表关于申请人的材料),因此案件应进入最终实质审查;最终实质审查应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首先进行。发回重审不表示申请已获批准,也不表示申请人已满足最终实质审查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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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herefore remand the matter for USCIS to make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e first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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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人力资源经理,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主张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其成就的广泛文件证明其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原审记录显示,她自2022年起担任某企业人力资源执行总监;申请于2025年5月提交后不久,她开始担任北亚区人力资源总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human resources (HR) manag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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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initial submission focuses on her work, starting in 2022, as executive director ofbusiness HR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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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于2025年5月提交,初始材料聚焦申请人自2022年起担任企业人力资源执行总监的工作;提交后不久,她开始担任北亚区人力资源总监。

    核对原文依据
    Shortly after the petition's May 2025 filing date, the Petitioner began working for~------------~as HR director for the North Asia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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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审补件

    原文未记载补件通知或补件提交的具体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either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原审拒绝决定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原审认定申请人仅满足评审工作和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either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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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CI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wo of the criteria, pertaining to judging and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上诉

    申请人依据8 C.F.R. § 103.3提出上诉,主张其还满足原审未认定的其他主张标准,包括专业或主要媒体发表关于其工作的材料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under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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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she also meets the other claimed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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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撤回原审决定,并将案件发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要求其按本分析作出新决定,包括首先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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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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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专业或主要媒体发表关于申请人的材料(8 C.F.R. § 204.5(h)(3)(ii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要求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发表关于申请人的、与其寻求分类领域工作相关的材料;行政上诉办公室强调,原审不得在该初始标准中增加法规没有的要求,媒体关注是否使申请人处于领域顶端属于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两篇中文网络文章是关于其本人及其工作的报道,并提交出版物背景材料及中国政府关于这些出版物的材料,以证明其满足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提交的发表材料并非关于申请人,因为没有深入介绍申请人的工作或提供其工作、创新项目或方法的具体细节;原审还认为背景材料未包含确定所列出版实体排名和读者或发行量的标准或程序,并据此认为材料未显示申请人获得足以处于领域顶端的媒体关注。但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该问题属于最终实质审查,不能在初始标准阶段据此否定。

两篇中文网络文章的英文翻译:一篇为《企业新闻》2025年文章,另一篇为dicn.china.com.cn 2025年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专业或主要媒体发表了关于申请人及其人力资源工作的材料。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文章是关于申请人并涉及其工作,文章有合理细节并引用了申请人本人;原审关于文章未深入介绍申请人工作的结论被否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曾指出文章未深入介绍申请人工作、创新项目或方法;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要求超出法规,且文章已有合理细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two Chinese-language online articles, with back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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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o, the articles go into reasonable detail about the Petitioner's work, and quote the Petitioner about that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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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表文章的中国政府材料及出版物背景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文章出现在主要中国媒体。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提交了足够证据证明文章出现在中国主要媒体;原审关于背景材料未说明排名和读者或发行量确定标准或程序的意见被否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曾指出背景材料未包含确定出版实体排名和读者或发行量的标准或程序;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要求不属于初始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including Chinese government materials about the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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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the articles appeared in major Chinese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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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文章确实关于申请人并涉及其工作,原审增加了法规没有的要求;文章对申请人工作有合理细节并引用了申请人本人,且申请人提交了足够证据证明文章出现在中国主要媒体。媒体关注是否使申请人处于领域顶端,应留待最终实质审查,而非在初始标准阶段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articles are about the Petitioner, relating to her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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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lso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media coverage places her at the top of her field is a matter for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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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所列初始证据标准之一;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该项标准;原审已认定满足。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审工作这一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原审已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行政上诉办公室未推翻该认定;由于已认定第三项初始标准,行政上诉办公室不再深入审查其余主张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wo of the criteria, pertaining to judging and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Because we have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we will not examine the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in dep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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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所列初始证据标准之一;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该项标准;原审已认定满足。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这一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原审已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行政上诉办公室未推翻该认定;由于已认定第三项初始标准,行政上诉办公室不再深入审查其余主张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wo of the criteria, pertaining to judging and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Because we have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we will not examine the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in dep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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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8 C.F.R. § 204.5(h)(3)(v))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所列初始证据标准之一;满足三项初始标准即可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开发了被广泛实施的人力资源模型,并主张满足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的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项的具体理由。

关于申请人开发被广泛实施的人力资源模型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人力资源领域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在初始标准阶段对该证据作出认定,仅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可考虑该模型是否在雇佣公司之外得到实施。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需考虑该模型是否在雇佣申请人的公司之外实施,以及申请人在雇佣公司之外是否获得持久认可和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she developed a widely-implemented HR model. USCIS can consider whether the evidence shows implementation of this model outside of the company that employed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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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因已认定第三项初始标准(媒体发表材料),明确不再深入审查其余主张标准,包括原创贡献标准;该项在本次决定中未作最终认定。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时指出,申请人主张其开发了被广泛实施的人力资源模型,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可考虑证据是否显示该模型在雇佣申请人的公司之外得到实施。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we have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we will not examine the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in dep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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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she developed a widely-implemented HR model. USCIS can consider whether the evidence shows implementation of this model outside of the company that employed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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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所列初始证据标准之一;满足三项初始标准即可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项的具体理由。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因已认定第三项初始标准,明确不再深入审查其余主张标准,包括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该项在本次决定中未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we have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we will not examine the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in dep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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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报酬(8 C.F.R. § 204.5(h)(3)(ix))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所列初始证据标准之一;满足三项初始标准即可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高报酬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项的具体理由。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因已认定第三项初始标准,明确不再深入审查其余主张标准,包括高报酬标准;该项在本次决定中未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we have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we will not examine the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in dep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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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端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后,需综合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申请人属于领域内处于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参见Kazarian诉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案及《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杰出能力类别要求,包括其人力资源模型被广泛实施及媒体关注。

原审意见

原审在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初始标准后拒绝申请,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原审还以媒体关注未显示申请人处于领域顶端为由否定媒体发表标准,但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该问题属于最终实质审查,不能在初始标准阶段据此否定。

两篇关于申请人的文章(2025年发表,申请提交前数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所需水平的认可和持续声誉。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最终认定,仅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可考虑这两篇文章在申请提交前数周发表是否构成所需认可和持续声誉的有力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提出需评估发表时间与持续声誉之间的关系,但未作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can consider whether the publication of two articles about the Petitioner, a few weeks before the petition's filing date in June 2025, are strong evidence ofthe required level of recognition and sustained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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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开发被广泛实施的人力资源模型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人力资源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和领域顶端地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最终认定,仅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可考虑该模型是否在雇佣申请人的公司之外得到实施,以及申请人在雇佣公司之外是否获得持久认可和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需考察模型在雇佣公司之外的实施情况及申请人在雇佣公司之外的认可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can consider whether the evidence shows implementation of this model outside of the company that employed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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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原审决定,因为原审是基于申请人满足少于三项初始标准而作出;在认定申请人满足第三项初始标准后,应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首先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行政上诉办公室提示可考虑两篇文章在申请提交前数周发表(原文对提交日期有2025年5月和2025年6月两种表述)是否构成所需认可和持续声誉的有力证据,以及申请人的人力资源模型是否在雇佣公司之外实施、申请人在雇佣公司之外是否获得持久认可和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therefore remand the matter for USCIS to make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e first inst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USCIS can consider whether the publication of two articles about the Petitioner, a few weeks before the petition's filing date in June 2025, are strong evidence ofthe required level of recognition and sustained acclai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两篇中文网络文章的英文翻译是否完整,以及文章内容是否确实围绕申请人本人及其人力资源工作展开;行政上诉办公室据此认定文章是关于申请人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two Chinese-language online articles, with backgrou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articles are about the Petitioner, relating to her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关于发表文章的中国政府材料及出版物背景信息,以判断是否足以证明文章出现在主要中国媒体;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提交了足够证据,但未详细列举材料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including Chinese government materials about the public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the articles appeared in major Chinese med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最终实质审查中可核对两篇文章的发表日期与申请提交日期的关系,以及申请人的人力资源模型是否在雇佣公司之外得到实施;这些是行政上诉办公室提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考虑的因素,并非已认定的事实。原文对申请提交日期存在2025年5月与2025年6月两种表述,阅读时需注意。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can consider whether the publication of two articles about the Petitioner, a few weeks before the petition's filing date in June 2025, are strong evidence ofthe required level of recognition and sustained acclai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USCIS can consider whether the evidence shows implementation of this model outside of the company that employed the Petitio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未深入审查原创贡献、学术文章作者身份和高报酬三项主张标准,不能据此认为这些标准已被认定失败或已获满足;它们留待最终实质审查或后续程序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we have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we will not examine the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in depth.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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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202256 日期:2026年6月11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人力资源(HR)经理,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USCI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要么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要么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此事现根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外国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的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成就来证明该外国人在其领域内成就的国际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十项较低标准中至少三项或可比证据的证据。参见8 C.F.R. § 204.5(h)(3)(i)-(x)和(4)。

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下一步是最终实质审查,在此我们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

原文第 2 页

声誉,并证明该外国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申请人的初始提交材料侧重于她自2022年起在[已隐去]担任业务人力资源执行总监的工作。在该申请2025年5月提交日期后不久,申请人开始为[已隐去]工作,担任北亚地区人力资源总监。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她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六项标准,概述如下:

  • (iii),在专业或主要媒体上关于该外国人的已发表材料;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vi),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
  • (viii),对杰出组织或机构的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ix),服务的高报酬。

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两项标准,即关于评判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还满足其他声称的标准。

我们特别注意到8 C.F.R. § 204.5(h)(3)(iii)的标准,该标准要求关于该外国人的已发表材料出现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且与申请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内的工作相关。

申请人提交了两篇中文网络文章的英文翻译,并附有关于文章所发表出版物的背景信息。一篇翻译的[已隐去]2025年《企业新闻》文章表明,申请人在“开发新的‘人力资源决策管理模式——[已隐去]’”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第二篇文章于[已隐去]2025年发表在[已隐去]dicn.china.com.cn上,以“与[申请人]对话”为特色,内容涉及“数字化转型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申请人提交了包括关于这些出版物的中国政府材料在内的证据。

USCIS认可了申请人的证据,但认定:“提交的已发表材料并非关于申请人”,因为它们“没有深入探讨申请人的工作,也没有提供关于申请人工作、创新项目或方法的具体细节”。USCIS还认定,背景材料“未包括用于确定所列出版实体排名和读者群或发行量的标准或程序”。USCIS认定“提交的信息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了足以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媒体关注或兴趣水平”。

原文第 3 页

在上诉中,申请人对这些结论提出异议。我们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这些文章是关于申请人的,与其工作相关。拒绝决定增加了法规中未规定的要求。此外,这些文章对申请人的工作进行了合理的详细描述,并就该项工作引用了申请人的话。申请人还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文章出现在中国主要媒体上。

我们还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媒体报道是否将她置于其领域顶端的问题属于最终实质审查的事项。

我们将撤销USCIS的决定,因为该决定是基于申请人满足少于三项初步证据标准的认定。如上所述,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时,USCIS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5,以及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因此,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由USCIS首先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由于我们已认定申请人满足第三项初步标准,我们将不再深入审查其余声称的标准。满足三项标准足以进入最终实质审查。最终实质审查在法规所要求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更广泛背景下考虑证据的整体情况。“与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至少三类证据这一先行程序问题无关”的问题“可能与申请人是否处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最终实质审查相关”。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21。在初步标准的狭窄范围内可能不适当地构成“新颖证据要求”的考虑因素,仍然“可能与最终实质审查相关”。Id.

在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时,USCIS在确定申请人获得认可和声誉的程度时不妨考虑某些因素。例如,USCIS可以考虑关于申请人的两篇文章在该申请2025年6月提交日期前几周发表,是否是所需认可水平和持续声誉的有力证据。

申请人主张她开发了一个被广泛实施的人力资源模型。USCIS可以考虑证据是否显示该模型在雇用申请人的公司之外得到实施。还有一个相关但更广泛的问题,即申请人在雇用她的公司之外获得了多广泛的持久认可和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命令:该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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