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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109123 日期:2024年6月1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网络开发者和数字营销企业家,寻求以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身份,按照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进行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中成功的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广泛记录其在其领域内成就所获得的认可。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继续在美国从事其领域工作所需的意图。审理主任还认定,她满足了所请求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两项——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标准少一项。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她继续在美国从事其领域工作意图的证据。她还主张,她通过提交以下证据满足了所需的第三项证据要求:她获得了其领域内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卓越奖项;以及她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她已证明其继续在美国从事其领域工作的意图,以及她在一家具有杰出声誉的公司中担任领导角色。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根据以下分析作出新的决定。
一、法律
要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
- 他们具有“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的杰出能力;”
- 他们寻求在美国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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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的工作将实质性惠及该国。
该法第203(b)(1)(A)(i)-(iii)条。
“杰出能力”一词是指与“该领域内升至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之一”相称的专业能力。8 C.F.R. § 204.5(h)(2)。证据必须证明非公民获得了“一项重大的、国际认可的奖项”,或至少满足十项较低证据标准中的三项。8 C.F.R. § 204.5(h)(3)(i-x)。1
如果申请人满足上述任一证据标准,USCIS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整体记录是否确立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使其跻身其领域最顶尖极小比例人群的公认成就。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19-20 (9th Cir. 2010)(要求对杰出能力进行两部分分析);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二、分析
记录显示,申请人是一名俄罗斯国民和公民,在其本国获得了计算机工程技术学士学位和计算设计硕士学位。2007年,她在俄罗斯创立了一家数字营销和信息技术(IT)公司。她还曾在俄罗斯一所大学讲授数字营销课程。
申请人表示,在美国,她打算仿照其俄罗斯业务建立一家数字营销和IT公司。为此,她已成立了一家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LC)。她说,她已经为多家美国企业提供了网络开发和数字营销服务。
A. 继续在该领域工作的意图
该移民签证类别中成功的申请人必须“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该法第203(b)(1)(A)(ii)条。申请无需包含工作邀请。但申请材料必须包含申请人继续在其领域工作意图的“明确证据”,例如:“潜在雇主的信函、预先安排承诺(如合同)的证据,或[申请人]详细说明其打算如何在美国继续[其]工作的声明。”8 C.F.R. § 204.5(h)(5)。
申请人的初始申请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她将在美国继续从事IT创业领域的工作。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充证据要求时,她提交了一份签署的声明以及其美国LLC的组织章程、网站和与两家美国企业签订的提供网络开发和数字营销服务协议的副本。
1 如果这些标准不易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非公民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资格。8 C.F.R. § 204.5(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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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的决定称:“尚未确立[申请人]来美国是担任[一家]数字营销机构的CEO。”但记录不支持该认定。申请人表示:“我打算在美国继续从事我所选择的网络开发和数字营销创业领域的活动。”与美国企业的协议将她列为该LLC的“首席执行官”。尽管申请人的初始申请遗漏了她的声明,但该LLC的协议和组织章程早于申请提交日期。参见 8 C.F.R. § 103.2(b)(1)(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福利请求时”证明资格)。记录中没有任何相反证据。因此,根据 8 C.F.R. § 204.5(h)(5),申请人已提供了其继续在美国从事IT创业领域工作意图的“明确证据”。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申请人仍必须满足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她并未主张——记录也未显示——她获得了重大的、国际认可的奖项。因此,她必须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十项证据要求中的三项。
审理主任认定,通过提交关于其在IT创业领域已发表材料的副本以及其评审该领域他人工作的证据,申请人满足了两项证据标准。参见 8 C.F.R. § 204.5(h)(3)(iii), (iv)。在上诉中,她主张她还记录了其获得该领域国家认可奖项以及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情况。参见 8 C.F.R. § 204.5(h)(3)(i), (viii)。
B. 在杰出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主张,她提交了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参见 8 C.F.R. § 204.5(h)(3)(viii)。
在裁定该要求时,USCIS首先判断申请人是否曾在某一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领导角色是指该人(现在或曾经)是组织或机构内的领导者。同上。相比之下,处于关键角色的申请人“以对组织或机构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的方式作出了贡献”。同上。申请人的角色而非其头衔,决定其角色(现在或曾经)是否关键。同上。
其次,USCIS判断申请人担任(或曾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组织或机构是否具有杰出声誉。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杰出”一词是指“以卓越、显赫或优异为标志”或“与杰出人物相称”。同上。在判断组织是否具有杰出声誉时,USCIS会考虑其规模和存续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其客户群的规模;或相关媒体报道。同上。
我们不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记录缺乏“客观的书面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角色是领导性的,或她以对组织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的方式作出了贡献”。除了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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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外,其俄罗斯公司政策手册的一部分列出了她作为CEO的职责。这些职责包括:战略和战术规划;起草公司政策;以及确定其发展优先事项。申请人还提交了政府和税务记录的副本,显示她独自拥有并创立了该公司。记录还包括证明她因发展该业务而获得多项创业奖项的材料。因此,申请人已充分证明其在其俄罗斯公司中的领导角色。
我们同样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俄罗斯公司享有卓越声誉的结论性陈述。记录中缺乏关于该公司客户群规模的证据。但记录显示,该公司自2007年起开展业务。证据还显示,该公司因网站开发服务和重大互联网贡献而多次获得地区性互联网奖项。这些奖项基于互联网上的公众投票与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最终评定相结合。这些奖项表明,该公司在其领域内已达到卓越与杰出。记录中还包含一封地区政府官员来信的副本,信中赞扬该公司对该地区数字发展所作的贡献。因此,申请人已充分证明其俄罗斯公司享有卓越声誉。
优势证据标准证明申请人在一家卓越公司中担任领导角色。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C. 国家级或国际级公认奖项
申请人已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因此,我们无需考虑其是否在其领域内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公认奖项。参见 8 C.F.R. § 204.5(h)(3)(i)。
USCIS现在必须就申请人作为信息技术创业领域杰出能力非公民的资格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审理主任未作出此项认定。我们不在初审阶段裁定该问题,而是将本案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必须裁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获得持续的国家级或国际级赞誉,且其成就已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表明其处于该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群体之列。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8)(2)。审理主任应考虑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该证据不符合某项监管标准或未作为可比证据提交。同上。申请的批准或否决应取决于证据的类型和质量。同上。
III. 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其意图继续在美国从事其领域的工作,并证明其在一家享有卓越声誉的公司中担任领导角色。USCIS现在必须就其作为杰出能力非公民的资格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