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医疗用品销售与分销公司,为受益人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身份,拟在美国担任国际销售经理。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发出撤销通知并撤销批准,认定上诉人未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程序经过
本案先经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批准,之后主任依通知程序撤销批准;上诉人随后提出上诉。AAO在审理期间依8 C.F.R. § 103.2(b)(16)(i)发出通知,指出佛罗里达州州务卿公司登记记录显示上诉人自2024年某日起因自愿提交解散章程而处于“inactive”状态,并给予30天提交良好存续证明或其他证明其仍在运营的材料。30天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未作回应。
争议标准
核心问题是上诉人是否仍作为存续雇主存在、是否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保持合格关联关系,以及是否获准以常规、系统方式经营业务;此外,上诉是否因公司解散而失去实际意义(moot)。举证责任在上诉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AAO进行de novo审查。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显示的是佛罗里达州公司登记网站信息,证明上诉人已自愿提交解散章程、状态为inactive,且该状态经2024年4月22日及6月12日两次核查。AAO要求提交良好存续证明或其他证明公司仍在运营的文件,但上诉人未在30天内提交任何回应材料。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未回应关于公司解散及状态的通知,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此前通知中的不利认定。AAO进一步指出,即使上诉能够被支持,公司解散后该申请批准也将依8 C.F.R. § 214.2(l)(9)(iii)面临撤销,因此解散使上诉失去实际意义,应作为moot驳回。
裁决结果
ORDER:驳回上诉(The appeal is dismissed)。AAO未就受益人是否实际担任管理或高管职位这一实体问题作出最终认定。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案中公司解散导致上诉失去实际意义的情形;不构成对其他L-1A申请管理或高管资格认定的规则,也不代表对实体管理/高管标准的判断。
阅读提示
需核对:佛罗里达州公司登记中上诉人解散记录及inactive状态的日期;AAO依8 C.F.R. § 103.2(b)(16)(i)发出的通知及30天期限;上诉人是否提交良好存续证明或运营证明;撤销通知中关于管理或高管资格的原始认定内容。
逐项证据与认定
公司存续与雇主资格
证据:佛罗里达州州务卿公司登记网站记录显示上诉人自2024年某日起因自愿提交解散章程而状态为inactive,经2024年4月22日和6月12日两次核查;上诉人未在30天内提交良好存续证明或其他运营证明。
认定理由:AAO认定公司解散使上诉人是否仍作为雇主存在、是否与外国雇主保持合格关联关系、是否获准常规经营产生严重疑问,且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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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否因公司解散而失去实际意义(mootness)
证据:公司已解散;AAO指出即使上诉被支持,批准也将依8 C.F.R. § 214.2(l)(9)(iii)面临撤销。
认定理由:解散使上诉失去实际意义,依Matter of Luis的审慎考虑应作为moot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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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管理或高管资格
证据:撤销通知认定上诉人未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AAO因公司解散及未回应通知而未对该实体问题作出最终认定。
认定理由:AAO以moot为由驳回上诉,未就管理或高管资格作出实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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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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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452528 日期:2024年6月12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用品销售和分销商,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公司内部调任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国际销售经理。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境外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经通知撤销了批准,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以上诉已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上诉。
申请人声称其是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8 C.F.R. § 103.2(b)(16)(i)的规定,本办公室通知申请人,根据佛罗里达州州务卿公司司网站上的记录,自2024年[已隐去]起,申请人的状态一直为“不活跃”,原因是申请人自愿提交了《解散章程》。1 本办公室还通知申请人,其解散状态对其申请所请求签证的资格具有实质性影响,因为解散引发了严重问题:申请人是否仍作为雇主存在、是否与受益人的境外雇主保持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以及是否被授权以常规和系统的方式开展业务。参见该法第214(c)(1)条;另参见8 C.F.R. §§ 214.2(l)(1)(ii)(G)和(l)(3)。本办公室给予申请人30天时间,以提供证据证明提出申请的企业未被解散且目前处于活跃状态。
1 参见 https://search.sunbiz.org/Inquiry/CorporationSearch/SearchResultDetail?inquiryType=EntityName&directionType=Initial&searchNameOrder
(最初于2024年4月22日查询,并于2024年6月12日再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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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过30天,申请人未回应本办公室要求提供良好存续证明或其他证明其仍作为可行企业运营的证据的请求。由于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以推翻本办公室此前发出的驳回意向通知中列出的不利认定,本次上诉将以上诉已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2
裁定:上诉被驳回。
2 即使上诉能够获支持,根据8 C.F.R. § 214.2(l)(9)(iii),该申请的批准在公司实体解散后也将被撤销。因此,申请人的解散使本次上诉失去任何实际意义。出于审慎考虑,有必要以上诉已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上诉。参见Matter of Luis, 22 I&N Dec. 747, 753 (BIA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