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122025_01D7101

HVAC营销专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5年6月12日)

类别 L-1B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L-1B“特殊知识”门槛)、受益人境外及拟在美国职位是否属于特殊知识岗位
不成立 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L-1B“特殊知识”门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SCOPS关于受益人未拥有特殊知识的认定。由于该拒绝理由对上诉具有决定性,AAO对申请人就其余问题提出的上诉论点不予审理并予以保留,包括受益人境外及拟在美国职位是否属于特殊知识岗位等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Because the identified basis for denial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销售供暖、通风与空调(HVAC)产品及服务的公司,拟在美国新设办公室以L-1B特殊知识工作者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职位为“HVAC营销专员”。受益人据称在中国母公司总部接受约五周培训,此前约一年担任境外实体的HVAC营销专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lls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HV AC) products and servic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approximately five weeks of train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 position she held for approximately one year before com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也未能证明其境外及拟在美国从事的职位属于特殊知识岗位。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补件

    补件通知要求申请人解释受益人的知识为何属于“特殊”或“高级”,并指明其哪些产品、服务、工具或流程程序涉及需要特殊知识的岗位职责。补件答复包含一张职责图表,强调受益人对某品牌产品“独特功能、指标、特征和竞争优势”的“深入理解”,并以“专有培训”作为产品知识的关键来源。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Petitioner was asked to explain how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is either special or adv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RFE response contains a chart that lists the Beneficiary's job du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3. 上诉

    申请人就SCOPS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继续主要强调受益人对某品牌“专利技术”的培训,并提供关于国会意图及“特殊知识”法律解释的历史概述,主张相关法条修正意在允许更宽松的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inues to focus primarily on the Beneficiary's train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L-1B“特殊知识”门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受益人须拥有对申请组织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申请组织流程程序的“高级”知识;特殊与高级均为相对概念,通常须比较受益人与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知识,证明其知识并非行业普遍持有、不易在人与人之间传授。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知识特殊或高级且职位需要该知识。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14(c)(2)(B)条、8 C.F.R. § 214.2(l)(1)(ii)(D)。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中国总部接受约五周“专有培训”,对某品牌HVAC产品拥有“深入全面”的理解,掌握其“独特功能、指标、特征和竞争优势”,该品牌技术复杂且培训“并非普遍持有”,只能由制造商在中国总部传授,因此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也未能证明其境外及拟在美国的职位属于特殊知识岗位。

受益人职责清单及补件答复中的职责图表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岗位职责需要其对某品牌产品“独特功能、指标、特征和竞争优势”的深入理解,从而构成特殊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图表仅列出职责并强调对某品牌产品的深入理解,但未解释该知识为何特殊;且该知识指向无关实体的产品,而非申请组织自身的产品、服务或流程程序。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受益人的知识如何与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或其国际市场应用相关联,也未说明如何与申请组织的流程程序相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FE response contains a chart that lists the Beneficiary's job du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list of the Beneficiary's job duties that involve knowledg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受益人在中国总部约五周的“专有培训”及品牌“专利技术”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通过制造商独家培训获得不易传授的复杂产品知识,构成特殊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培训指向的是某品牌产品而非申请组织自身的产品或流程程序;申请人也未主张或提供证据显示该知识涉及申请组织的流程程序或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应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培训内容与申请组织自身产品、服务或流程程序之间缺乏关联;未提供比较口径说明该知识相对于同行业其他从业者为何特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ontinues to focus primarily on the Beneficiary's train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which the Beneficiary gained during five weeks of train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上诉中关于国会意图及“特殊知识”法律解释的历史概述与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主张法条修正意在允许对“特殊知识”作更宽松的解释,从而支持受益人的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法条明确要求特殊知识须与拟雇用受益人的公司相关,即须证明受益人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的应用”拥有特殊知识,或对“公司流程程序”拥有高级知识;法律解释论点不能替代该法定关联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法律解释主张与本案受益人知识同申请组织产品/流程程序的关联事实相结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tatute is unambiguous in stating that the specialized knowledge must pertain to the company that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将受益人的知识界定为“特殊”或“高级”,仅笼统称其对某品牌产品拥有特殊知识,而未说明该知识为何特殊。受益人知识指向一个与申请组织无关的实体所生产的产品,而非申请组织自身的产品、服务或其在国际市场的应用,也无证据显示其涉及申请组织的流程程序。因此无论按“特殊”还是“高级”分支,均未达到法定定义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is speci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it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is specialized pursuant to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受益人境外及拟在美国职位是否属于特殊知识岗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B要求受益人临时赴美继续以特殊知识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申请人还须证明受益人的先前教育、培训和雇用经历使其有资格从事拟在美国提供的服务。见《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8 C.F.R. § 214.2(l)(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此前约一年担任境外实体HVAC营销专员,来美后将继续以HVAC营销专员身份为美国新办公室工作,职责为制作推广材料以拓展某品牌产品在美国的市场。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境外及拟在美国的职位属于特殊知识岗位。

受益人境外任职约一年及拟在美国新办公室担任HVAC营销专员的职位说明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境外及拟在美国的职位均以特殊知识为基础。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就职位本身单独作出认定;因特殊知识门槛未满足,AAO认定无法据此得出职位涉及特殊知识的结论,并对剩余问题予以保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特殊知识门槛未满足,导致职位性质无法成立;AAO未进一步评价职位材料本身。
核对原文依据
As a threshold issue, we must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or that she was employed abroa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列为门槛问题,认定该门槛未满足后,即无法得出其过去和未来职位涉及特殊知识的结论。由于特殊知识门槛的否定已足以处理上诉,AAO明确对剩余问题不予审理并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If the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she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then we cannot conclud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remaining issu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L-1B新办公室申请,法定定义要求特殊知识须与申请组织自身的产品、服务或其流程程序相关;核对材料时应关注申请人是否将受益人的知识明确归入“特殊”或“高级”分支,并说明其与申请组织而非第三方品牌产品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pecialized knowledge must pertain to the company that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AAO将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作为门槛问题,门槛未满足即未对境外及美国职位性质、新办公室场地与财务能力等剩余问题作出认定;这些事项属于保留而非本次失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a threshold issue, we must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remaining issu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判断“特殊”或“高级”知识通常需要比较口径,即受益人的知识相对于同行业或同组织其他从业者为何不普通、不易传授;核对材料时可关注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此类比较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is not commonly held throughout the particular industry and cannot be easily imparted from one person to anoth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38603331 日期:2025年6月12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B 专业知识工人)

申请人销售供暖通风与空调(HVAC)产品和服务。其寻求以L-1B非移民身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在其新办公室1担任“HVAC营销专员”职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受益人在国外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推翻SCOPS关于受益人不拥有专业知识的认定。由于所认定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特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余问题的上诉论点。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其裁决结果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

一、法律

为确立L-1B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该法第101(a)(15)(L)条。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先前教育、培训和雇佣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

原文第 2 页

此外,关于新办公室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具备报酬受益人及开始开展业务的财务能力。一般见8 C.F.R. § 214.2(l)(3)(vi)。

二、事实背景

申请人销售HVAC产品和服务,其美国业务侧重于在东海岸向大型商业和住宅楼宇及设施分销和维修[c=]空调系统。其称寻求制定和实施“一项广泛的营销战略”,以便向美国客户销售定制[已隐去]解决方案。申请人讨论了受益人在国外的经历,包括在[已隐去]约五周的培训,申请人声称该培训使受益人获得了对中国总部[已隐去]的[已隐去]产品的专业知识。

申请人称,该培训使受益人对[已隐去]软件和产品获得了“深入而全面的理解”,随后她将其融入作为外国实体HVAC营销专员的雇佣工作中,该职位她在来美国前担任了约一年。申请人提及[已隐去]产品的“技术复杂性”,并强调该品牌的培训“并非普遍具备”,只能由制造商在其中国总部传授。申请人称,受益人拟任职位的重点将是制作宣传材料,以将[已隐去]品牌产品拓展至美国市场。

三、专业知识

本事项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她是否在国外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

作为门槛问题,本办公室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她拥有专业知识,则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受益人的过往和预期未来雇佣涉及专业知识。2

受益人如具备以下条件即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1)对申请组织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2)对申请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该法第214(c)(2)(B)条;8 C.F.R. § 214.2(l)(1)(ii)(D)。申请人可通过提交证明受益人和拟议职位满足法定定义任一分支的证据来确立资格。

由于“特殊”和“高级”均为相对概念,确定某一受益人的知识是否“特殊”或“高级”本质上需要将受益人的知识与他人的知识进行比较。就特殊知识或高级知识而言,申请人

2 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在国外以高管或管理身份受雇。

原文第 3 页

通常必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并非在整个特定行业中普遍具备,且不能轻易地从一人传授给另一人。最终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标准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或专长是特殊的或高级的,且受益人的职位需要此类知识。

特殊知识涉及对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知识。为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与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工人的知识相比具有独特性或不常见,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

由于“高级知识”涉及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申请实体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或专长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工人相比高度发展或更为深入,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此类高级知识必须由证据支持,使该知识区别于他人所具备的基础或基本知识。

一旦申请人阐明了所主张专业知识的性质,确立受益人是否实际拥有专业知识的便是证据的权重和类型。如果申请人至少未能具体阐明其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或流程和程序的性质、所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本办公室便无法就某一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事实认定。申请人还应描述此类知识在组织内通常如何获得,并解释特定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此类知识。

在此,申请人未将受益人的知识认定为特殊或高级,而是笼统地声称其知识在某一特定品牌HVAC产品方面具有专业性,该产品制造商总部位于中国,申请人计划在美国营销和销售该产品。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的工作职责清单,这些职责涉及对该品牌的知识,但未解释受益人在[已隐去]中国总部通过五周培训获得的知识如何具有专业性。换言之,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是特殊的,因为该知识不涉及申请组织的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的应用;也未证明其知识是高级的,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该知识涉及申请组织的流程和程序。事实上,申请人坦然承认,受益人的知识完全涉及一个无关实体的产品,该产品是受益人以营销专员身份制作的营销材料的重点。

在补件通知(RFE)中,申请人被要求解释受益人的知识如何是特殊的或高级的,并指明其组织的哪些产品、服务或工具,或其哪些流程和程序涉及要求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的工作职责。

原文第 4 页

RFE回复中包含一张图表,列出了受益人的工作职责,并强调她对[已隐去]产品的"深刻理解"及其"独特功能、指标、特性和竞争优势",将其作为她所声称拥有的专业知识的关键要素。申请人强调受益人在[已隐去]产品方面接受的"专有培训"是促成其产品知识的关键因素,使她能够代表这些产品并向潜在客户传达其优势。申请人未主张或提供证据表明受益人的知识涉及申请组织的流程和程序,或其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

在上诉中,申请人继续主要关注受益人在[已隐去]"专利技术"方面的培训,但并未主张受益人的知识涉及申请人的产品或服务或其流程和程序。申请人还提供了关于国会意图和对"专业知识"一词法律解释的历史概述,主张对本法相关条款的修正案旨在允许对该术语作出更为宽松的解释。无论如何,该法条明确规定,专业知识必须涉及寻求雇用受益人的公司,因此要求申请人证明受益人"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具有特殊知识,或对公司的流程和程序具有高级水平的知识。"《移民与国籍法》第214(c)(2)(B)条。

由于申请人既未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表明受益人的知识涉及申请组织的产品或其流程和程序,因此未能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根据法条要求属于专业知识。

鉴于本文所述证据缺陷,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或她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6-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