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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包装技术研发工程师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6月1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及领域顶尖少数比例、已发表材料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8 C.F.R. § 204.5(h)(3)(iii))、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
不成立 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及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决定认定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包括学术文章作者身份),并据此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认定其在整体证据上未能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及处于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故维持拒绝结果。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that 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requested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But he has not established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sufficient to place him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his field's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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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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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在塑料包装领域开发专利技术的工程师,以杰出能力申请EB-1第一优先类别移民;其拥有印度某大学机械工程学士学位、美国大学材料科学机械工程硕士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在塑料包装领域工作约15年,设计并制造PET包装,共同持有三项美国专利并有一项专利申请待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developer of patented technologies in the plastics packaging field, requests classification under the employment-based, first-preference (EB-1)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as an 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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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shows that the Petitioner earned a bachelor of engineering degree in mechanical engineering from a university in his home country of In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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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worked in the plastics packaging field for about 15 years, designing and manufacturing 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 packaging for consumer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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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拒绝该申请;服务中心运营代理副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初步证据要求中的两项,未达到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The Acting Associate Director of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wo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 one less than needed fo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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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其另外满足三项证据标准: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其本人及其领域工作的已发表材料、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领域内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be met three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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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him and his work in his field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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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通过学术文章作者身份证据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撤回原审关于学术文章的相反认定,并因主任未作最终实质审查而自行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see Matter of Christo '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we find that, by submitting evidence of hi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his field, he has met at least thre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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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of hi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his field in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trary f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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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cause the Petitioner met at least three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users must mak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on his petition. The Director did not make this finding. We will therefore make it 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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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AAO认定申请人在整体证据上未能证明其处于领域顶尖的少数比例,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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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在其领域内、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先判断是否撰写学术文章,再判断出版物是否属于专业、主要行业或主要媒体出版物,考虑预期读者及发行量或读者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撰写的文章构成领域内学术文章,满足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申请人撰写的是新闻类文章而非学术文章,未证明其为“有学问的人”而写。

2010年季刊文章及该季刊的出版物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文章发表于塑料工程学会出版的季刊,面向领域内有学问的人士。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证据,认定季刊由塑料工程学会出版,自述为面向学会成员及热成型行业的信息与教育公报,足以证明文章面向热成型/塑料包装领域的工程师和有学问的人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hows that a plastics engineering society publishes the quarterly journal in which the Petitioner's 2010 article appea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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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订阅出版物文章及该出版物的读者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文章发表于面向专业人士的出版物,读者包含领域内有学问的人士。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证据,认定出版物读者包括各行业高管、副总裁及可持续发展与能源专业人士,其中包含塑料包装领域的专业人士,出版物属专业出版物。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ufficiently identifies learned persons in the plastics packaging field among the sustainability professionals in the subscription publication's target aud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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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并非学术领域工作,而须证明文章面向领域内具有深厚知识的人士。其提交的出版物信息显示,2010年文章由塑料工程学会出版的季刊发表,该刊自述为面向学会成员及热成型行业的信息与教育公报;订阅出版物读者包括各行业高管、副总裁及可持续发展与能源专业人士。AAO据此认定文章面向热成型/塑料包装领域的工程师和有学问的人士,出版物属专业出版物,故撤回原审相反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y submitting evidence about the publications in which the Petitioner's articles appeared, he has established that he wrote the articles for learned persons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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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trary f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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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及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整体证据须证明申请人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成就获得领域认可,足以显示其属于已升至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须解释所提交证据的意义及其如何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杰出能力类别要求,应获批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初步证据标准。

四篇提及申请人的在线文章(三篇发表于塑料行业杂志,一篇发表于阿曼英文报纸)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媒体关注和领域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文章为申请人带来一定赞誉和认可,但均未实质讨论申请人本人或其领域工作,也未提及其对文章所述产品或测试的贡献;且文章发表于2010至2012年间,不能反映“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章未实质讨论申请人或其工作;四篇文章跨越15年以上职业生涯,数量不足以显示顶尖地位;发表时间集中于2010至2012年,不体现持续性。
核对原文依据
But none of the articles substantially discusses him or his work in the field or mentions any contributions he made to the products or tests that the articles disc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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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because the articles were published between 20 IO and 2012, they do not reflect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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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及待审专利申请材料,以及前雇主和共同发明人的三封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塑料包装领域作出原创贡献且具有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这些材料显示申请人作出原创贡献,推荐信称其技术被行业广泛采用、使包装更强更清晰更环保;但AAO认为记录未说明其专利与信中所述产品或工艺之间的联系,专利材料未提及产品或工艺名称,技术语言无法确定关联,且缺乏文件佐证推荐信关于申请人开发相关专利技术的说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专利与所述产品或工艺之间缺乏关联说明;推荐信主张缺乏文件佐证;推荐信作者均为前经理、同事或共同发明人,属个人和职业熟人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owev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his patents and the products or processes cited in the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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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all of the letters' authors have worked with the Petitioner as his former managers, colleagues, or co-inven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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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篇学术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领域内发表学术成果并获得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申请人撰写或合著两篇领域内学术文章,但指出未证明他人引用其文章或领域内知名出版物发表其文章;且15年以上职业生涯仅两篇文章,不足以反映杰出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无引用证据;发表数量与职业生涯长度不相称;未发表于领域内高排名期刊。
核对原文依据
But he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others in the field have cited to his articles or that prestigious publications in the field published the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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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o,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is authorship of two articles over a 15-plus-year career reflects a perso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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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在前雇主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其在声誉卓著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申请人提交了在前雇主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但指出记录未解释这些角色如何为其带来国家或国际赞誉或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领导/关键角色如何带来国家或国际赞誉。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record does not explain how his roles with those organizations garnered him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or re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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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证据(275,000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其薪资显著高于领域内其他人。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该薪资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属高薪,但指出仅满足该标准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处于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高薪本身不足以显示顶尖地位。
核对原文依据
But satisfaction of this criterion alone is not enough to demonstrate his claimed place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his field's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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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认定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后,因主任未作最终实质审查,AAO自行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考量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学术文章、领导/关键角色及高薪证据。AAO认为这些证据显示申请人是有才华的工程师和管理者并获一定认可,但整体上不足以证明其处于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故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met at least three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users must mak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on his petition. The Director did not make this finding. We will therefore make it 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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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even considering the evidence in the aggregat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himself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his field's very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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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表材料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8 C.F.R. § 204.5(h)(3)(iii))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存在关于申请人及其领域工作的已发表材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该项证据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该项标准,因申请人仅满足两项标准而未逐项认定。

四篇提及申请人的在线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存在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在初步证据标准层面单独认定,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价这些文章仅带来一定认可,未实质讨论申请人或其工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实质讨论申请人或其工作;发表时间集中于2010至2012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dicates that the published material garnered the Petitioner some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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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依据判例无需再就其他证据标准作出纯咨询性认定,故未单独认定该项标准是否满足;但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将四篇文章作为整体证据予以考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met the requisite amount of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See 8 C.F.R. § 204.5(h)(3). We therefore need not consider whether he met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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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作出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专利和推荐信证明其作出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该项标准。

专利及待审专利申请材料、三封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原创贡献具有领域内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其显示原创贡献,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指出专利与所述产品/工艺缺乏关联说明,推荐信主张缺乏文件佐证,且作者均为前经理、同事或共同发明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专利与产品/工艺关联不明;推荐信主张缺乏佐证;推荐人属熟人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sufficient evidence to corroborate the letters' claims that the Petitioner developed the identified patented technolo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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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未在初步证据标准层面单独认定该项是否满足;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AAO认可专利和推荐信显示申请人作出原创贡献,同时指出专利与所述产品/工艺缺乏关联、推荐信主张缺乏佐证且作者属熟人圈,故不足以证明其顶尖地位。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need not consider whether he met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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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materials demonstrate that he has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to the plastics packaging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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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区分初步证据标准与最终实质审查两个步骤;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仅使案件进入最终实质审查,不意味着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If a petitioner meets either evidentiary standard and the requirements at sections 203(b )(1 )(A)(ii), (iii) of the Act, USCIS must then mak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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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学术文章证据中出版物自述的读者群与发行信息,AAO据此判断文章是否面向领域内有学问的人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journal describes itself"as an informational and educational bulletin to [society] members ... and the thermoforming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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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专利材料与推荐信所述产品或工艺之间是否存在可识别的名称或技术关联,AAO以此判断推荐信主张是否获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atent material does not mention product or process names, and we cannot ascertain from the material's technical language how the patents relate to the produc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已发表文章的发表时间跨度及内容是否实质讨论申请人本人或其工作,AAO以此评价“持续”赞誉及认可程度。
    核对原文依据
    Also,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ow references to him in four articles over a 15-plus-year career reflect a perso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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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126328 日期:2026年6月12日

对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系塑料包装领域专利技术的开发者,请求以“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身份归类于就业类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下成功申请美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广泛记录其在其领域内成就所获认可。本法第201(b)(1)(A)(i)条。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驳回了该申请。服务中心运营代理副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十项初步证据要求中的两项——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所需少一项。见8 C.F.R. § 204.5(b)(3)。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了三项额外证据标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通过提交其在其领域内撰写学术文章的 evidence,其至少满足了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但是,由于记录缺乏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在其领域内杰出能力的声誉和认可证据,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内的工作;以及
  • 作为永久居民将实质性惠及该国。

本法第203(b)(1)(A)(i-iii)条。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指与“该领域内升至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之一”相称的专业造诣。8 C.F.R. § 204.5(h)(2)。

除非申请人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否则其必须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1 如果申请人满足任一证据标准以及本法第203(b)(1)(A)(ii)、(iii)条的要求,USCIS随后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为获得最终批准,记录——作为整体——必须证明申请人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公认的成就,使其处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中。见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1 (5th Cir. 2022)(认定USCIS的两步分析“与适用法规和条例一致”);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二、分析

A. 申请人及其领域

记录显示,申请人在其母国印度的一所大学获得机械工程学士学位。美国大学后来授予其材料科学机械工程硕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申请人在塑料包装领域工作了约15年,设计和制造用于消费品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包装,例如杂货店中用于新鲜肉类和禽类的塑料托盘。他共同持有三项美国塑料包装产品设计和制造专利,并有第四项专利申请待决。其工作重点是在降低财务成本和环境影响的同时提高塑料包装的强度和透明度。

B. 证据标准

记录未表明——申请人也未主张——其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奖项。因此,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成功提交了以下证据:

  •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在其领域内服务获得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见8 C.F.R. § 204.5(h)(3)(viii), (ix)。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了以下三项证据要求:

1 如果某项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其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资格。8 C.F.R. § 204.5(h)(4)。

原文第 3 页

  • 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其及其领域内工作的已发表材料;
  • 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以及
  • 在其领域内撰写学术文章。

见8 C.F.R. § 204.5(h)(3)(iii), (v), (vi)。

为满足某项证据标准,申请人的证据必须客观符合适用的法规描述。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USCIS和AAO均不得单方面施加超出8 C.F.R. § 204.5所规定的新颖实质性或证据要求。”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

申请人通过提交其在其领域内撰写学术文章的证据,满足了至少一项额外要求。该标准要求“[外籍人士]在其领域内、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撰写学术文章的证据。”8 C.F.R. § 204.5(h)(3)(vi)。

在裁定该标准时,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在其领域内撰写了学术文章。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Criterion 6。若是,USCIS随后考虑出版物是否符合专业、主要行业或主要媒体出版物。同上。相关因素包括专业或行业期刊的预期读者群,以及对于主要行业或主要媒体,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媒体的发行量或读者群。同上。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显示,一份季刊发表了他于2010年共同撰写的一篇文章,内容关于热成型,一种涉及将塑料片材加热至柔韧温度并在模具上形成特定形状的制造工艺。记录还显示,一份订阅出版物发表了他于2014年撰写的一篇关于回收PET片材的文章。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撰写的是新闻性文章而非学术文章”,且未证明其为“博学人士”撰写文章。

USCIS认为学术领域的学术文章是由其领域内研究人员或专家撰写的关于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的报告,这些人员通常与大学或研究机构有关联。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Criterion 6。在其他领域,学术文章是为相关领域的博学人士撰写的,即“对某一领域有深厚知识的人”。同上。

在此,申请人的工作并非学术性质。相反,其在塑料包装行业工作。因此,其必须证明其为该领域的博学人士撰写了文章。

通过提交关于申请人文章所发表出版物的证据,其已证明其为该领域的博学人士撰写了文章。记录显示,一个塑料工程学会出版申请人2010年文章所发表的季刊。该期刊自我描述为“向[学会]会员……以及热成型行业提供信息和教育的公报”。因此,记录充分证明申请人为热成型/塑料包装领域的工程师和其他博学人士撰写了该文章。

原文第 4 页

同样,关于该订阅出版物的信息表明,其“读者群包括各行业的C级[首席]高管、VP[副总裁]以及可持续发展与能源专业人士”。因此,记录充分识别出该订阅出版物目标读者群中可持续发展专业人士里的塑料包装领域博学人士。关于出版物的信息还充分表明其为专业出版物,面向塑料包装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Criterion 6(“[相关]因素包括预期读者群(对于专业期刊)。”)

申请人提交了其在其领域内专业出版物上撰写学术文章的证据。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申请人已满足所需数量的证据要求。见8 C.F.R. § 204.5(h)(3)。因此,我们无需考虑其是否满足额外证据标准。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机构无需对与其最终决定无关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C. 最终实质审查 由于申请人至少满足了三项证据要求,用户必须对其申请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审理主任未作出此认定。因此,我们现在将作出该认定。

为确立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成就已在其领域内获得充分认可,足以表明其属于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8)(2)。国会意图将杰出能力外国人的分类体现为“该领域内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参见 H.R. Rep. No. 101-723, at 59 (Sept. 19, 1990)。 根据用户政策:

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背景……以证明证据符合相关标准,并在整体情形下确立该人的杰出能力。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解释所提交证据的重要性,以及该证据如何表明该人已在其专业领域内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和认可。

同上。我们必须综合考量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该证据不符合某一监管标准或并非作为可比证据提出。同上。

l. 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

申请人提交了四篇提及他及其工作的在线文章副本。其中三篇文章发表在一本关于塑料行业的杂志上。其余一篇文章由阿曼的一家英文报纸发表。三篇文章引用了申请人的话。其余一篇文章将其列为其当时雇主的联系人。

原文第 5 页

记录表明,已发表材料为申请人赢得了一些赞誉和认可。但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实质性地讨论他或他在该领域的工作,也未提及他对文章所讨论的产品或测试所作的任何贡献。参见 Bodhankar v. USCIS, No. l l 9CV706MADCFH, 2020 WL 777211, at *5 (N.D.N.Y. Feb. 18, 2020)(“虽然所提供的出版物提到了原告,但很少有专门论述原告成就的。”)

此外,申请人未能证明在超过15年的职业生涯中四篇文章对其的提及如何反映其为其领域内具有杰出能力的人。参见 Hamal v. US. Dep 't ofHomeland Sec., No. CV 19-2534 (RC), 2021 WL 2338316, at *4 (D.D.C. June 8, 2021), aff'd sub nom. Hamal v. United States Dep't ofHomeland Sec., No. 21-5160, 2023 WL 1156801 (D.C. Cir. Jan. 31, 2023)(裁定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媒体报道表明其成功水平与”处于其领域顶端“相一致”)。此外,由于这些文章发表于20 IO至2012年间,它们不反映“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参见该法第203(b)(1)(A)条(要求申请人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因此,仅凭已发表材料本身,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所主张的其领域内的杰出能力。

  • 原创贡献

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其美国专利和待决专利申请的文件,以及三封来自前雇主和其三项专利所列共同发明人的信件。这些材料表明其已对塑料包装领域作出原创贡献。

这些信件声称,申请人的贡献——涉及更有效回收塑料以及改性PET树脂以制造复杂塑料部件并改善抗冲击和耐热性能的技术——在其领域具有重要性。申请人一位前雇主的首席运营官在信中表示:“[申请人]开发的许多创新此后已被全行业采用,并为PET包装设定了新标准。”申请人共同发明人的信——该人同时也是该领域的研究员、书籍作者和非营利组织创始人——表示,申请人的创新使塑料包装更坚固、更清晰、更环保。该信称:“其专利材料几乎可见于全国每一家杂货店。行业已作出改变以跟上他所取得的进步,因此这些创新真正惠及整个国家。”其余一封信来自曾雇用申请人的一家大型零售公司,信中称他帮助该公司消除浪费并改善其回收运营。

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专利与信件中所引产品或以工艺之间的联系。他提供了信息称,收购其前雇主(其为该前雇主开发了这些专利)的公司宣扬其专利技术。但记录未解释申请人的专利如何促成该公司的最终产品或工艺。专利材料未提及产品或工艺名称,我们无法从材料的技术语言中确定这些专利与产品的关系。记录缺乏充分证据以佐证信件关于申请人开发了所指明专利技术的主张。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3)(“[证人]所作的陈述应由记录中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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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记录缺乏证据表明申请人的贡献为其赢得了赞誉和认可。参见 Bodhankar, 2020 WL 777211 at *5(“代表原告撰写的信件将原告对该领域的贡献描述为原创且独特,但未能证明这些贡献带来了重大赞誉。”)此外,所有信件的作者都曾作为申请人的前经理、同事或共同发明人与之共事。“通常预期,其成就已获得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的人,应在其个人和职业熟人圈子之外获得对其成就的认可。” Mishra v. Richardson, No. 120CV991LMBTCB, 2021 WL 1566071, at *3 (E.D. Va. Apr. 20, 2021);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3)。因此,申请人的原创贡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其领域内的杰出能力。

  • 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

如前所述,申请人在其领域撰写或合著了两篇学术文章。但他未证明该领域其他人引用了其文章,或该领域的知名出版物发表了这些文章。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21(“[其他]作者的引用(或缺乏引用)可能与最终实质审查判断申请人是否处于其努力领域的最顶端相关。”);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指出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较高的引用率或在特别高排名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证明申请人的杰出能力)。

此外,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超过15年的职业生涯中撰写两篇文章反映其为其领域内具有杰出能力的人。参见 Jafarov v. USCIS, No. 23 CIV. 3372 (PAE), 2024 WL 69056, at *9 (S.D.N.Y. Jan. 5, 2024)(“USCIS将重点放在‘2015年和2022年的六篇出版物’的发表记录与‘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和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不一致这一事实上,并非不合理。”)因此,仅凭申请人的学术文章本身,不足以确立其所主张的处于其领域顶端那一小部分人中的地位。

  • 在领导/关键角色中的表现

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表明其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前雇主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但记录未解释其在这些组织中的角色如何为其赢得国家或国际赞誉或认可。参见 Agrawal v. Miller, No. 4:24CV3143, 2025 WL 2879217, at *23 (D. Neb. Sept. 12, 2025)(维持USCIS的认定,即原告的证据未描述她如何通过其就业角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申请人必须解释所提交证据的重要性,以及该证据如何表明该人已在其专业领域内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和认可。”)

  • 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申请人还提交了证据表明其相对于其领域其他人获得了高薪(275,000美元)。但仅满足这一标准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处于其领域顶端那一小部分人中的地位。参见 Bodhankar, 2020 WL 777211, at *5(认定“虽然原告的薪资较高,但并未高到表明其已升至其领域的绝对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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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记录表明申请人是一位才华横溢的工程师和管理者,已对塑料包装领域作出原创贡献。他满足了所请求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并证明了其在其领域内获得了一些赞誉和认可。但是,即使综合考量证据,申请人仍未确立其处于其领域最顶端那一小部分人之中。

国会意图为杰出能力外国人设定“非常高的标准”,将这一移民签证类别保留给“那一小部分已攀升至其所在领域最顶端的外国人”。拟议规则:基于就业的移民,56 Fed. Reg. 30703, 30704(1991年7月5日)。综合全部证据考量,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其领域内所主张的杰出能力。参见 Amin, 24 F.4th at 386(“鉴于杰出能力分类的高门槛,我们不能说该机构在认定[申请人]并非‘杰出’而仅仅是‘非常优秀’时存在任意专断。”);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Assoc. Comm'r 1994)(裁定即使在其运动项目顶级联赛中参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证明其至少满足了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十项初步证据要求中的三项。但其未能证明其享有足以使其跻身其领域最顶端那一小部分人之列的赞誉和认可。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本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l)(iv)。未合法居留、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面临根据该法第240条启动的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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