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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6年6月12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指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动议阶段未获论证)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指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AAO明确表示不会重新审理原申请,因此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本次决定仅处理动议是否满足重开与复议的门槛及是否论证所请求福利资格,并未批准EB-2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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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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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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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私营航空公司,为受益人申请EB-2移民分类,主张受益人具有特殊能力,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rivate airline,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for the Beneficiary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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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该分类的职位邀请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会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classification's job offer requirement,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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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驳回了后续上诉,并撤回了SCOPS关于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符合所请求EB-2特殊能力分类资格的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and withdrew SCOPS' deci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established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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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先前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AAO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later filed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at w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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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动议

    案件再次因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回到AAO审理;AAO审查后驳回两项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again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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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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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仅审查本案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再次主张受益人具有特殊能力,并指向已提交的证据,称“提交的证据可能不够清楚”“有必要审查记录”。

原审意见

先前决定驳回重开动议,因申请人未提出新事实以证明受益人符合所请求EB-2分类资格。

已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指向的既有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具有特殊能力,并主张记录需要重新审查。
AAO 如何评价
AAO说明其已在上诉时及先前合并动议后审查过该等证据;本次未将其视为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新事实和文件证据,仅重复既有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we reviewed the submitted evidence on appeal and again following the filing of the prior combined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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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其已在上诉阶段及先前合并动议后审查过所提交证据;本次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新事实和文件证据,故重开动议必须驳回。该结论仅针对动议门槛,未重新全面审理原申请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s provided no new facts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the motion to reopen must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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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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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及本案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复议不是重复提交上诉书面论证并泛称错误,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先前决定有误,请求重新审查记录中关于特殊能力的证据。

原审意见

先前决定驳回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充分说明先前决定如何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动议中的书面主张

证明目的
说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其仅重复已审议的事实与争点,未具体指出先前驳回动议的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对先前决定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的具体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ically articulate how our prior dismissal of the motions was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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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的主张只是重复已审议过的事实和争点,未具体说明先前驳回动议的决定错在何处;因此复议动议必须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s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s merely reargue facts and issues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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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is reason,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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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动议阶段未获论证)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授予动议不仅须满足动议的监管要求,还须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EB-2国家利益豁免涉及职位邀请要求及劳工证的豁免。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就国家利益豁免提出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阶段对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审查意见;先前SCOPS曾以未证明豁免符合国家利益为由拒绝。

动议中的论证内容

证明目的
支持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动议仅涉及特殊能力,未涉及国家利益豁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就国家利益豁免进行论证。
核对原文依据
For this additional reason, we cannot grant either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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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支持动议时仅讨论特殊能力问题,未讨论其如何符合国家利益豁免;据此作为不能授予任一动议的额外理由。该点未被重新实质认定,仅说明动议论证范围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only addresses the issue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nd does not discuss how he qualifies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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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动议提交的材料是否包含原记录之外的新事实和文件证据,因为AAO以缺乏新事实和文件证据为由驳回重开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s provided no new facts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the motion to reopen must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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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指出先前决定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非重复既有事实与争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ically articulate how our prior dismissal of the motions was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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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是否就国家利益豁免单独论证;本案AAO仅指出动议未讨论该问题,未对豁免实质标准作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only addresses the issue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nd does not discuss how he qualifies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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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42894654 日期:2026年6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私营航空公司,为受益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理由是其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该分类的职位邀请要求、并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并撤销了SCOPS关于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的EB-2分类(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资格的认定。1 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予以驳回。现该事项再次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1 为符合作为基础的EB-2签证分类,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A)条。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之一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若申请人如此提交,我们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具有所要求的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本法第203(b)(2)(A)条。

原文第 2 页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因为申请人未陈述新的事实以证明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的EB-2分类的资格。此外,我们驳回了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充分阐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如何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申请人再次主张受益人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的资格,并指向已提交的证据,表示“所提交的证据可能不够清晰”且“有必要对记录进行审查”。然而,我们在上诉时审查了所提交的证据,并在先前合并动议提交后再次进行了审查。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和书面证据,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

此外,本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支持动议的主张仅是对我们先前决定中已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重新争辩,且申请人未具体阐明我们先前驳回动议如何有误。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基于此理由,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

最后,为批准动议,申请人不仅须满足动议的监管要求,还须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然而,为支持上述动议,申请人仅论述特殊能力问题,未讨论其如何符合国家利益豁免。基于此额外理由,我们无法批准任一動議。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作为基础的申请仍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其他不可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者,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240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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