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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L- LLC 案 日期:2019年6月1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意式冰淇淋店的经营者,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业务分析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简称《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该职位所提供工资的所需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拒绝了一份证明公司有能力支付工资的财务报表,而未事先告知申请人该文件必须经过审计。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而聘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DOL批准表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不足以填补所提供的职位,且聘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了所提供的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劳工证与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受益人是否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签证类别。如果USCIS批准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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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职位所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审查申请人是否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部所提供工资。如果申请人未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部所提供工资,USCIS接下来考虑申请人是否产生了足够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以支付所提供工资与已支付工资之间的任何差额。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以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1
在此,随附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职位(业务分析师)的所提供工资为每年71,900美元。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即DOL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截至上诉提交时,申请人2018年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所需证据尚不可得。因此,我们将仅考虑公司在2017年,即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的支付能力。
申请人未提交2017年向受益人付款的证据。因此,仅基于已支付工资,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提交了其201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该申报表反映净收入为-24,256美元,净流动资产为35,768美元。这两项金额均未等于或超过每年所提供工资71,900美元。因此,基于对申请人已支付工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的审查,记录不能证明其在2017年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针对审理主任的书面补充证据请求(RFE),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由会计师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该财务报表表明,截至2018年10月30日,申请人合并净资产和权益为244,541美元。2 审理主任认定,该资产负债表不能证明申请人的支付能力,因为该表未经审计,因此不符合8 C.F.R. § 204.5(g)(2),不构成所需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与审理主任的否决相反,RFE表明审理主任接受未经审计的“损益表”作为公司支付能力的证据。
1 联邦法院已维持USCIS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Z-Noorani, Inc. v. Richardson, 950 F.Supp.2d 1330, 1345-46 (N.D. Ga. 2013)。 2 资产负债表及编制该表的会计师所附信函均未指明其财务期间的起始日期。我们假定该期间始于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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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截至RFE发出时,记录中仅包含申请人2017年支付能力的证据。因此,记录表明RFE要求提供2017年的补充证据,而非申请人该年度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见 Memorandum from William R. Yates, USCIS Assoc. Dir. of Ops., HQOPRD 90/16.45, Determination of Ability to Pay under 8 CFR 204.5(g)(2), 3 (May 4, 2004),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nativedocuments/abilitytopay_4may04.pdf(最后访问于2019年5月28日)(表明在提交所需支付能力证据后,USCIS可以接受“补充”证据)。相比之下,审理主任的决定似乎将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作为2018年所需证据予以拒绝。见8 C.F.R. § 204.5(g)(2)(规定支付能力证据“应以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交”)(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即使RFE提及未经审计的损益表误导了申请人,该缺陷也不足以导致撤销或发回重审。申请人在上诉中有机会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支付能力证据。见表格 I-290B,上诉通知,第2部分(允许在上诉中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此外,该资产负债表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17年或2018年的支付能力。首先,该资产负债表未表明其包含2017年的财务信息。其次,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审查的是净流动资产,而非净资产和权益。该资产负债表反映净流动资产为22,412.47美元,低于每年所提供工资。因此,该资产负债表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17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或者即使其构成所需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的支付能力。
如前所述,在确定申请人的支付能力时,我们可以考虑其已支付工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之外的因素。根据Sonegawa案,我们可以考虑:申请人经营业务的年数;其员工人数;其业务的增长;其发生的非典型损失或费用;其在行业中的声誉;受益人预期替代现有员工或外包服务;或影响其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at 614-15。
在此,记录表明申请人雇用了九名工人。然而,其仅自2015年起经营业务,短于Sonegawa案中申请人10年的经营期间。由于申请人仅提供了一年的完整财务信息,记录也未表明其业务增长。此外,与Sonegawa案中的申请人不同,本案申请人未证明其发生了非典型损失或费用,或其在行业中拥有卓越声誉。此外,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将替代现有员工或外包服务。因此,根据Sonegawa案的全部情况,不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三、结论
上诉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从申请优先日期起具备支付职位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维持对申请的否决。与《法》第291条,8 U.S.C. § 1361相反,申请人未履行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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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L-LLC, ID# 4698756 (AAO June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