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N-1-, INC. 案 日期:2019年6月1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珠宝零售商、进口商和出口商,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总裁。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1) 其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新办公室;(2) 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行政职务;以及 (3) 其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行政职务雇用受益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曾担任并将担任行政职务。申请人对否决决定提出异议,辩称审理主任在分析受益人拟议雇用情况时未一致适用新办公室法规。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此前提交的关于受益人国外职位的证据,并认为其已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足以满足其运营初期的需求。
基于下述理由,我们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法律框架
为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管理或行政职务雇用受益人。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法规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原文第 2 页
关于 N-1-, Inc. 案
临时进入美国,继续以管理或行政职务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规模。一般见 8 C.F.R. § 214.2(l)(3)(v)。
二、发回重审的依据
我们认为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解释证据中的缺陷。见 8 C.F.R. § 103.3(a)(1)(i);另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复人获得有意义的機會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首先,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外国实体人员配置的证据,并进一步认定受益人对外国实体所使用的独立承包商不具有行政控制权。这些认定导致审理主任得出结论,认为记录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外国实体的组织结构足以使受益人免于主要履行非行政职能。然而,申请人在上诉中指出,其此前已提交外国实体的工资单文件,其中包含每位雇员的姓名、职位名称和月度薪酬。我们还认为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受益人必须对承包商及承包商雇员拥有控制权,才能证明其受雇担任行政职务。
尽管如此,申请人未提供详细的职位描述,说明受益人在珠宝业务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任务。行政职务的定义有两个部分。首先,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将履行某些高层职责。Champion World, Inc. v. INS, 940 F.2d 1533 (Table), 1991 WL 144470 (9th Cir. July 30, 1991)。其次,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行政职责,而非与申请人的其他雇员一起从事普通运营活动。见,例如,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Champion World, 940 F.2d at 1533。目前构成的记录缺乏关于受益人日常工作任务的必要信息。因此,申请人不符合本文所述的标准。
接下来,我们转向审理主任对受益人拟议雇用的讨论。尽管申请人以新办公室身份提交申请,审理主任未一致适用新办公室法规,并对申请人声称其为新办公室作出了两项相互矛盾的认定。一方面,审理主任质疑申请人的新办公室身份,而另一方面审理主任将申请人称为“初创公司”,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美国新业务”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受益人担任管理或行政职位。尽管存在上述错误,仍需要更多证据来确定申请人是否如其所称属于新办公室。即,我们指出一份支持性说明信,其中申请人称其在2017年3月开始当前租赁场所的租约之前“最初租用了一个总计242平方英尺的零售空间”。
原文第 3 页
关于 N-1-, Inc. 案
此外,正如审理主任决定中所指出的,申请人提供了其2016年纳税申报表,表明其在该申报期内产生了收入。在没有证据确定先前租约的准确日期以及导致2016年产生收入的商业交易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认定申请人在提交本申请之日经营业务不足一年,从而有资格作为新办公室处理。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三、结论
尽管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以满足其关于受益人国外雇用和拟议雇用的举证责任,但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分析本案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由于审理主任未满足此条件,我们将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应要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证据,并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此类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进行与上述意见一致的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N-1-, Inc., ID# 2017853 (AAO June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