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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程师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4年6月13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因自动撤销而无实际意义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的ORDER为:上诉因无实际意义(moot)而被驳回。本次决定实际解决的是:申请批准属自动撤销、批准仍处于自动撤销状态,故本次上诉不再具有可审查的实际意义;AAO未对第三优先专业工人资格、职位要求或撤销实体理由作出新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as 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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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petition's approval remains automatically revoked, the appeal is effectively 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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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原雇主)为受益人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请求按第三优先专业工人类别(软件工程师)分类;原申请曾获批,后批准被撤销;原雇主公司主体资格已解散;受益人自2002年7月起受雇于原雇主,2007年7月2日提交调整身份申请,2009年(调整身份申请待决满180天后)通知USCIS拟“携带”至新雇主,2012年7月1日又通知拟携带至第二家新雇主,故被认定为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一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ought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software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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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equent to the initial filing, the original Petitioner's corporate entity status was dissol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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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ellant was employed with the Petitioner starting in Jul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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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申请最初获批,其后批准被撤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 was initially approved and its approval was later revok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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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受益人提交不及时的上诉,案件被退回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按动议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Following the Beneficiary's untimely appeal the matter was returned to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to be treated as a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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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决定

    2020年6月,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在动议决定中维持撤销。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June 2020 motion decision,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upheld the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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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受益人再次提起上诉;2021年9月,AAO撤回主任2020年6月的决定并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in September 2021, we withdrew the Director's June 2020 decision and remanded the matter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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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回重审后的决定

    2021年12月,主任在发回重审后再次撤销申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in December 2021, the Director again revoked the petition's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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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

    案件再次因受益人的上诉提交AAO;本次AAO认定申请批准属自动撤销,上诉实际已无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again before us on the Beneficiary'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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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 was subject to automatic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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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上诉是否因自动撤销而无实际意义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5条、8 U.S.C. § 1155;8 C.F.R. part 205;8 C.F.R. § 205.1(a)(3)(iii)(特定事件触发自动撤销);8 C.F.R. § 205.2(b)、(c)(非自动撤销事由须先发撤销意向通知并提供反证机会);举证责任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91条、8 U.S.C. § 1361及Matter of Chawathe;AAO依Matter of Christo's Inc.进行重新审查。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作为受影响一方)就主任2021年12月再次撤销批准的决定提出上诉。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于2021年12月再次撤销申请批准;原文未记载该次撤销的具体理由。

原雇主公司主体资格解散记录(密歇根州许可与监管事务部公司查询网页)

证明目的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援引该材料证明何种主张;该材料由AAO在认定自动撤销时引用。
AAO 如何评价
AAO记载原雇主公司主体资格在初次提交后已解散,并据此认定申请批准属自动撤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进一步说明解散与自动撤销条款之间的具体对应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Subsequent to the initial filing, the original Petitioner's corporate entity status was dissol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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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ofs.lara.state.mi.us/CorpWeb/CorpSearch/CorpSummary.asp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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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调整身份申请及“携带”通知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属于“可携带”受益人,从而在撤销程序中具有受影响一方地位、可提出本次上诉。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记录认定:受益人2007年7月2日提交调整身份申请,2009年在待决满180天后通知拟携带至新雇主,2012年7月1日又通知拟携带至第二家新雇主,故为受影响一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记录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He filed an adjustment application on July 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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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later notified USCIS that he sought to port to a second new employer on July 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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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基于本案具体事实和完整记录,认定申请批准属于自动撤销,因而批准仍处于自动撤销状态,本次上诉实际已无意义。AAO未再对专业工人资格或职位要求作实体重新认定,仅处理自动撤销这一程序性前提。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 was subject to automatic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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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eal is dismissed as 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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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原雇主公司主体资格解散的官方记录与自动撤销条款的对应关系,注意AAO仅据此作程序性认定,未展开实体资格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riginal Petitioner's corporate entity status was dissolv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https://cofs.lara.state.mi.us/CorpWeb/CorpSearch/CorpSummary.aspx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调整身份申请提交日期及两次“携带”通知的时间,以确认其受影响一方地位;该地位仅解决上诉资格,不涉及资格实体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the Appellant is an affected party in thi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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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撤销程序中的上诉,AAO未重新审理初次资格;发回重审及本次驳回均不构成对专业工人资格的批准或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thdrew the Director's June 2020 decision and remanded the matter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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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as 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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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240662 日期:2024年6月1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为软件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专业工人的移民类别。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就业类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了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并聘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本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DOL的批准表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填补该职位。同上。劳工认证还表明,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了该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起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8 C.F.R. § 204.5(a)(2)和(1)(3)。除其他事项外,USCIS会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批准后,如果USCIS发现有良好和充分的理由撤销,它可以随时这样做。见本法第205条,8 U.S.C. § 1155;8 C.F.R. 第205部分。在发生某些事件时,撤销会自动发生。见8 C.F.R. § 205.1(a)(3)(iii)。如果撤销将基于8 C.F.R. § 205.1(规定触发自动撤销批准的条件的规定)中指定理由以外的任何理由,则USCIS必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并提供提交反对证据的机会,然后再进行书面撤销通知。见8 C.F.R. § 205.2(b)和(c)。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在本案中即受益人——作为上诉方,有责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AAO对

原文第 2 页

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我们面前的事项有冗长的程序历史,该历史已并入本决定。该申请最初获得批准,其批准后来被撤销。在受益人提出不及时的上诉后,该事项被退回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作为动议处理。1 在2020年6月的动议决定中,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的审理主任维持了撤销。受益人再次提出上诉。在上诉中,2021年9月,我们撤回了审理主任2020年6月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在发回重审后,2021年12月,审理主任再次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该事项因受益人的上诉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初始提交之后,原申请人的公司实体状态被解散。2

在上诉中,基于本事项中我们面前的具体事实以及基于对整个记录的审查,我们认定该申请属于自动撤销。因此,由于该申请的批准仍处于自动撤销状态,上诉实际上已无实际意义。

命令:上诉因无实际意义而被驳回。

1 USCIS法规通常不允许受益人上诉申请的撤销。见8 C.F.R. § 103.3(a)(1)(iii)(B)(规定受益人不是程序中具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方”)。然而,某些“符合可携带性资格”的被撤销I-140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在撤销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方。本法第204(j)条,8 U.S.C. § 1154(j)。见 Matter of V-S-G- Inc.,已采纳决定2017-06 (AAO 2017年11月11日)。根据本法第204(j)条的可携带性规定,已批准的申请在符合条件的受益人更换工作或雇主后,在某些条件下仍可保持有效。有效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其调整身份申请至少待决180天,如果新工作与申请中提供的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则可以将该申请“携带”至新工作。在此,记录显示上诉人自2002年7月起受雇于申请人。他于2007年7月2日提交了调整申请。2009年,在提交该调整申请180多天之后,他通知USCIS他寻求携带至新雇主,随后他于2012年7月1日通知USCIS他寻求携带至第二个新雇主。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受影响方。 2 见 Mich. Dep't of Licensing & Regulatory Affairs,https://cofs.lara.state.mi.us/CorpWeb/CorpSearch/CorpSummary.aspx

(访问于2024年6月5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6-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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