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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M-P-H- LLC 日期:2017年6月1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经营者,寻求雇用受益人为披萨厨师。申请人请求根据第三优先移民类别将受益人归类为无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iii)条,8 U.S.C. § 1153(b)(3)(iii)。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培训或经验少于两年的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与美国劳工部(DOL)的指示相反,受益人未在随附的劳工证中披露其最近的工作经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遗漏受益人的工作经历无关紧要,因为所提供的职位不要求任何经验。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便按照以下意见进一步考虑。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向DOL提交劳工证申请。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DOL必须证明美国缺乏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的工人来从事所提供的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如果DOL批准劳工证申请,雇主随后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USCIS可在劳工证签发后,如发现涉及该文件的欺诈或对重大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则使其无效。20 C.F.R. § 656.30(d)。如果虚假陈述具有影响政府决定的自然倾向,则该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Witter v. INS, 113 F.3d 549, 554 (5th Cir. 1997)(引用 Kungys v. United States, 485 U.S. 759,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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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无效认定必须有实质性证据支持。见,例如,Sugule v. Frazier, 639 F.3d 406, 411 (8th Cir. 2011)。
二、分析
A. 受益人在劳工证申请表上的遗漏
在本案中,劳工证申请表指示受益人列出其在申请提交前三年期间的所有工作经历,以及任何使其符合所提供职位资格的先前经验。她将该表格的工作经历部分留空。
在补充证据请求(RFE)中,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列出受益人曾经从事的所有工作。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简历的副本。简历显示,一家婚纱精品店在劳工申请提交前紧接的10年内雇用她担任总经理。
由于受益人未按劳工申请表的指示列出其最近的工作,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该遗漏“可能关闭了DOL人员作出关于[劳工证]申请的准确决定所必需的调查线索”。
然而,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主张的,遗漏受益人的工作经历无关紧要。正如劳工申请所载明,所提供的披萨厨师职位不要求任何经验。1 因此,记录表明,遗漏受益人最近的工作并未倾向于影响DOL的劳工证决定。
记录不支持劳工证上遗漏受益人工作经历具有重大性。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
B. 受益人使用招聘机构 _
尽管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否决,但记录并未确立劳工证的有效性。劳工证雇主一般不得“为与获得永久劳工证相关的任何活动寻求或接受任何形式的付款”,包括“准备或提交永久劳工证申请所产生费用的报销”。20 C.F.R. § 656.12(b)。就本规定而言,与劳工证相关的活动包括“招聘活动”。DOL,外国劳工证办公室(OFLC),“OFLC 常见问题与解答”,网址 https://www.foreignlaborcert.doleta.gov faqsanswers.cfm(最后访问于2017年5月31日)。向雇主付款“破坏了劳工证程序,可能腐蚀对合格美国工人的寻找,并对雇主是否提供真实的工作机会并向美国工人提供该机会产生严重怀疑”。DOL,关于外国人永久就业劳工证的最终规则,72 Fed. Reg. 27904, 27919(2007年5月17日)。
1 该职位也不要求任何教育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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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关于外国人永久就业劳工证的最终规则,72 Fed. Reg. 27904, 27919(2007年5月17日)。
在此,申请人在劳工证上证明,公司未“因提交本申请而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然而,在回应审理主任的RFE时,受益人透露她通过一家招聘机构获得了披萨厨师职位的工作机会。受益人表示,一位朋友“研究并找到了”该机构,然后将信息提供给了受益人。受益人表示:“我被转给了一位代理人,该代理人与我讨论了该项目的合法性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工作职位。”她说她向该机构支付了服务费用,包括:咨询;帮助准备签证文件;以及关于其移民程序的更新。 J DOL规定并不禁止受益人聘请代理人协助其进行劳工证程序。但记录并未确立该机构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如果申请人就受益人的招聘从该机构收到付款或报销,申请人可能已在劳工证上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见20 C.F.R. § 656.30(d)。
申请人承认,其从招聘机构得知受益人对所提供职位感兴趣,该机构向其提供了受益人的背景信息。但律师表示,申请人“没有雇用任何招聘人员,因此[申请人]与任何招聘人员之间没有合同”。然而,律师未经支持的断言不构成证据。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534 (BIA 1988)(引用省略)。
记录并未确立申请人在劳工证上如实证明其未从为所提供职位招聘受益人的机构收到任何付款或报销。因此,记录并未确立该证明的有效性。因此,我们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查明事实。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通知申请人证据缺陷,并给予该公司合理的回应机会。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帮助受益人的招聘机构和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并说明申请人是否从他们那里收到付款或报销。审理主任还可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与该机构关系以及任何其他潜在否决理由的额外证据。在申请人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三、结论
由于所提供的职位不要求任何经验,劳工证上遗漏受益人最近的工作经历并未影响该文件的有效性。然而,受益人通过招聘机构申请所提供职位一事,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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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查明事实,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在劳工证上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便按照上述意见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M-P-H- LLC, ID# 350610 (AAO June 1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