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美国公司总裁。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在开始美国新办公室运营后一年内将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记录显示,申请人在I-129表格中回答受益人不会来美开设新办公室,且申请人于2015年8月成立,2016年10月提交申请时并非新办公室。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申请,申请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本次AAO审查范围包括主任适用法规是否正确,以及受益人在境外实体任职情况的可信性。AAO未对L-1A资格本身作出最终批准或拒绝,而是撤销原决定并发回重审。
争议标准
主任依据8 C.F.R. § 214.2(l)(3)(v)关于新办公室的规定进行审查,但该规定仅适用于来美开设新办公室或在新办公室任职的受益人。AAO指出,申请人未按新办公室申请,且公司成立时间已超过一年,故主任适用了错误的法规条款。此外,受益人境外任职的陈述与简历、组织架构图及签证申请记录之间存在不一致,影响可信性。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I-129表格及L分类补充表,其中申请人回答受益人不会来美开设新办公室;公司成立时间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15年8月成立;受益人简历称其自2013年起担任境外实体副总经理;境外实体组织架构图显示受益人担任副总经理并监督三名员工,其中包括行政总监,而行政总监又监督行政经理;美国国务院记录显示受益人在2015年5月B1/B2签证申请中称其职位为行政部门经理。
AAO 认定
AAO认定主任在判断受益人拟任职位时适用了错误的新办公室法规条款,因为申请人未寻求新办公室待遇,且公司并非新办公室。AAO还认定,受益人在签证申请中所述的行政经理职位与其简历及组织架构图中的副总经理职位不一致,且组织架构图显示行政经理职位处于受益人下级,因此无法认定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境外任职的主张可信。AAO认为需要补充证据以解决这些不一致。
裁决结果
AAO撤销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进一步审理并作出新决定。主任应要求其认为必要的补充证据,并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AAO未对L-1A资格作出最终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针对主任适用新办公室法规条款的错误及境外任职证据不一致问题作出程序性处理。AAO未讨论L-1A经理或高管能力的实质标准,也未对申请人是否满足L-1A资格作出结论。本案不构成对其他申请的有约束力规则。
阅读提示
需核对I-129表格中关于新办公室问题的回答、公司成立时间证据、受益人简历、境外实体组织架构图,以及2015年5月B1/B2签证申请中关于职位的陈述,以确认发回后补充证据能否解决不一致。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主任适用新办公室法规条款是否正确
证据:I-129表格中申请人回答受益人不会来美开设新办公室;公司成立时间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15年8月成立,2016年10月提交申请时已超过一年。
认定理由:AAO认定申请人未按新办公室申请,且公司并非新办公室,主任依据8 C.F.R. § 214.2(l)(3)(v)进行审查属于适用错误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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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境外任职陈述的可信性
证据:受益人2015年5月B1/B2签证申请称职位为行政部门经理;简历称自2013年起担任副总经理;组织架构图显示副总经理监督三名员工,包括行政总监,行政总监又监督行政经理。
认定理由:AAO认为签证申请中的职位陈述与简历及组织架构图不一致,且组织架构图显示行政经理处于受益人下级,因此无法认定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境外任职的主张可信,需要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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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经理或高管资格
证据:AAO未对受益人的经理或高管能力、申请人的公司关系或调动职责作出实质认定。
认定理由:AAO仅撤销原决定并发回重审,未对L-1A资格本身作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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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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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LWI-, INC. 案 日期:2017年6月14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者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总裁。见《移民与国籍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将在美国新办公室开始运营后一年内以管理或行政职务雇用受益人。审理主任依据的是 8 C.F.R. § 214.2(1)(3)(v) 的监管条款,该条款涉及前来美国开设新办公室或在新办公室任职的受益人。1 然而,记录显示,在提交申请时,当被问及受益人是否会前来美国开设新办公室时,申请人回答“否”。2 因此,申请人提交表格 I-129 时并未寻求作为新办公室处理。记录中还包含证据显示,申请人成立于 2015 年 8 月,因此在 2016 年 10 月提交申请时并非新办公室。
由于审理主任在就受益人在申请人处的拟议职位作出裁定时适用了错误的监管条款,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此外,我们认为需要额外证据以克服关于受益人在外国实体就业情况的不一致之处。即,在核实申请人主张的过程中,我们审查了美国国务院记录,显示在受益人于 2015 年 5 月提交的 B1/B2 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受益人陈述其在外國雇主处的职位为行政部门经理。此信息与受益人的简历及外国实体的组织
1 “新办公室”一词定义为通过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1)(1)(ii)(F)。 2 见表格 I-129,L 分类补充表,第 1 部分,第 1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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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LWI-, Inc. 案
图表均不一致,而申请人将两者作为支持证据提供。根据受益人的简历,受益人自 2013 年起受雇为外国实体的“副总经理”。外国实体的组织图表也将受益人描述为“副总经理”职位,进一步显示受益人监督三名员工,包括一名“行政总监”,该行政总监又监督行政经理,即受益人在其 2015 年非移民签证申请中所声称的同一职位。鉴于这一信息,我们无法认定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在外国实体就业情况的主张是可信的。
因此,我们特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应要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证据以确定申请人的资格,并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此类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LWI-, Inc., ID# 432777 (AAO June 1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