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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R-S-B- INC. 案 日期:2019年6月1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总承包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成本估算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期时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经验。审理主任指出,劳工证上列出的受益人经验与其此前在非移民签证申请中的陈述之间存在不一致。1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未能考虑其在回应审理主任的拒绝意向通知(NOID)时提交的关于受益人先前就业的独立、客观证据。申请人称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资格。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程序
就业为基础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2 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类似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
1 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对申请人或受益人作出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此外,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如果此类认定是有意作出的,审理主任应在发回重审时澄清这些问题。 2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劳工部接受劳工证处理的日期,本案中为2017年5月23日。见 8 C.F.R. § 20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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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受益人的经验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期时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经验。受益人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前满足劳工证上所列所提供职位的所有要求。8 C.F.R. § 103.2(b)(1)、(12);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
劳工证要求工商管理或会计学士学位;以及所提供职位或行政经理或预算会计职位24个月的经验。不接受教育和工作经验的替代组合。在劳工证上,受益人表示她于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29日在委内瑞拉[已隐去]的[已隐去]全职担任行政经理。
有关合格经验的证据必须采用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并且必须包括撰写人的姓名、地址和职务,以及受益人履行职务的具体描述。见 8 C.F.R. § 204.5(l)(3)。随申请,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日期为2017年4月3日的信函,由[已隐去]的总经理出具。该信函称受益人于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29日在[已隐去]担任行政经理,并列出了她的职责。
在拒绝意向通知中,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曾于2014年提交非移民签证申请,在该申请中受益人声称自己是家庭主妇,没有任何先前就业经验。审理主任表示,申请人必须用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劳工证与非移民签证申请中陈述之间的不一致,以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3
在回应拒绝意向通知时,申请人提供了几份与受益人在[已隐去]工作经验相关的文件,包括:
3 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主张申请人未在劳工证上适当列明受益人与其的雇佣关系。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在劳工证于2017年5月23日提交后开始雇用受益人。然而,申请人在劳工证申请表第J.23部分勾选了“是”,确认受益人在劳工证提交时目前受雇于申请人。受益人还在其表格 I-485(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上表示她于2017年5月1日开始为申请人工作,即在劳工证提交之前。因此,受益人开始为申请人工作的日期从记录中并不清楚。这些不一致必须在发回重审时解决。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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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收入证明,据此[已隐去]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受益人于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29日在该处受雇,每周收入324.92玻利瓦尔。
- 表格 14-100,IVSS 就业证明,其中显示受益人于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29日在[已隐去]担任管理员的月薪;4
- 表格 14-03,工人退休参与证明,其中显示[已隐去]于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29日雇用受益人担任行政经理,月薪为324.92。5
- 单一财政信息记录(RIF),确认[已隐去]于1996年在委内瑞拉[已隐去]的注册。
在其决定中,尽管审理主任列出了申请人回应拒绝意向通知时提交的文件,但他未对其进行分析,也未说明为何这些文件未能解决受益人工作经验中的不一致。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作出新决定,处理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资格的问题。
三、结论
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评估回应拒绝意向通知时提交的受益人在委内瑞拉就业的证据,我们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资格的问题。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同样,申请人可在审理主任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额外证据。在收到所有证据后,审理主任将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R-S-B-, Inc., ID# 3998340 (AAO June 14, 2019)
4 所示薪资为每月1,224至1,408之间。 5 我们注意到工人收入证明显示她每周收入324.92玻利瓦尔。申请人必须在发回重审时解决这一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