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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529491 日期:2023年6月1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国际关系研究人员,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因而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两次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因第三次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据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该案确立了由三部分组成的检验标准,其中寻求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个人在美国拟从事的事业的详细信息,并证明:
- 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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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9年1月提交了该申请。审理主任于2021年3月否决了该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5月对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本办公室于2021年11月驳回了该上诉。申请人于2021年12月提交了复议动议,本办公室于2022年6月予以驳回。2022年7月,申请人提交了第二次复议动议,本办公室于2023年1月予以驳回。现该事项因2023年3月提交的第三次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正如本办公室在2023年1月决定中所解释的,复议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诉讼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在此,先前的决定是本办公室2023年1月的决定,即驳回申请人的第二次复议动议。本办公室讨论本诉讼中的先前步骤仅出于背景说明之目的。
在最初的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拟从事事业仅满足Dhanasar检验标准的第一部分,即同时包含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的拟从事事业涉及教学与研究活动的结合。在本办公室2021年11月的上诉决定中,本办公室撤销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认定。本办公室指出,Matter of Dhanasar中的申请人并未证明其拟从事的教学活动具有国家重要性。Id. at 893。本办公室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关于其预期就业性质的足够详细信息,而该性质将影响其国家重要性。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以充分证据满足Dhanasar检验标准的第二部分,以表明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拟从事的事业。本办公室保留了对Dhanasar检验标准第三部分的考量,因为该讨论对于确定上诉决定的结果并无必要。
在其第一次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错误适用了“Dhanasar中所阐述的原则”,并辩称其已充分证明符合豁免资格。本办公室驳回了该动议,指出:“申请人的陈述……未提供足够的详细信息,且未经客观证据佐证,以证明拟从事的研究事业将如何‘在某一特定领域内产生国家乃至全球影响。’”
在其第二次复议动议中,申请人陈述:
在[第一次]动议中,我们主张行政上诉办公室的决定……系基于其对Matter of Dhanasar中所阐述原则的错误适用……。
在第二次驳回中,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似乎对这些观点予以认可,因为其并未质疑我们的论证,也未对[第一次]动议中提出的结论提出异议。然而,第二次驳回随后又反对该动议未包含任何新证据、仅讨论了[申请人]先前提交的个人陈述这一事实。……行政上诉办公室随后基于我们未提供更多证据以证明[申请人]的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这一理由驳回了该动议。
……正如行政上诉办公室所指出的,复议动议并非引入新证据或新事实的适当场合……[且]律师已多次被告知不要重新提交USCIS已存档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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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公室驳回了第二次动议,对申请人关于本办公室在第一次动议中已认可关键观点的主张提出异议。此外,在复议动议中,本办公室并不期望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或先前已提交证据的副本。然而,申请人负有责任解释现有记录为何不支持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正因如此,在本办公室2022年6月的决定中,本办公室指出“申请人的陈述……未提供足够的详细信息,且未经客观证据佐证……。”关于特定陈述未经佐证的结论,并非认定申请人本应提交新证据,也非认定记录中不含任何证据。本办公室的上诉决定已识别并讨论了申请人先前为支持该申请而提交的若干材料。
申请人现已提交第三次复议动议。在动议中,申请人对其第二次动议作了不当描述,称其中包含实际出现在第一次动议中的论点。申请人进一步概述了第二次动议:
我们进一步指出,驳回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并恭敬地请求行政上诉办公室回到记录中的证据,在适用正确法律标准的情况下再次进行审查。……我们指出,除个人陈述外,申请还包含客观证据,证实[申请人]拟从事事业具有更广泛的影响。……最后,我们请求行政上诉办公室对记录中的证据适用正确标准,并重新评估证据,以确认[申请人]更有可能满足[资格要求]。
然而,在第三次驳回中,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识别或讨论其认为本办公室在根据当时记录中的证据得出结论时忽视或误解的具体文件,也未表明本办公室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法规或USCIS政策。”……本文件将首先就行政上诉办公室在评估国家重要性时是否错误适用Matter of Dhanasar进行法律评估,然后依次就Dhanasar的三部分评估驳回决定,并确立该申请中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然而,书面论证意见的其余部分并未直接回应本办公室2023年1月决定中所引述的结论。相反,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的大部分内容,系直接或仅作措辞微调后复制自2021年5月上诉时提交的先前书面论证意见及其2021年12月的第一次动议。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先前已提交的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笼统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复议动议不涉及对整个诉讼记录的重新审查,申请人关于记录支持批准该申请的一般性主张不能作为复议的充分依据。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负有责任具体指明记录中已有的证据,以表明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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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的目的在于表明最近一次先前决定存在错误。申请人最新的提交文件不符合该标准。本办公室已在先前的决定中处理了申请人的先前论点,申请人重复相同论点并未表明存在复议的正当理由。
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能证明我方先前决定系基于我方于2023年1月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方将驳回该动议。8 C.F.R. § 103.5(a)(4)。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