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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制作艺术家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6月14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作品展示(8 C.F.R. § 204.5(h)(3)(vii))、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最终实质审查(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按照本决定的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决定仅认定受益人满足评审、展示及领导或关键角色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从而克服了原审拒绝所依据的理由;但未认定受益人整体上符合杰出能力资格,最终实质审查仍须由主任在发回后完成。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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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mand this proceeding so that the Director can rende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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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Petitioner)为受益人(Beneficiary)提交I-140表格,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受益人从事珠宝相关工作,记录显示其曾评审珠宝制作者的作品、在珠宝展览中展示作品,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关键角色。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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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to classify the Beneficiary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the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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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has judged the work ofjewelry makers, displayed his work at jewelry exhibitions, and performed in a critical role for an organization with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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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受益人不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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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主张受益人满足九项证据类别。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e Beneficiary meets nine evidentiary categ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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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同意受益人满足评审、展示及领导或关键角色三项标准,并撤回主任决定、发回重审以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Beneficiary satisfies the judging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v), the display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i), and the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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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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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申请人须证明受益人曾作为评审参与评审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的工作。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评审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受益人不满足任何初步证据标准,包括本项。

显示受益人评审珠宝制作者工作的记录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曾作为评审参与评审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的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支持受益人满足评审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本项材料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has judged the work ofjewelry ma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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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重新审查后同意申请人,认定受益人满足评审标准。记录中的材料显示受益人曾评审珠宝制作者的作品,AAO据此认定本项标准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Beneficiary satisfies the judging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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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has judged the work ofjewelry ma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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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展示(8 C.F.R. § 204.5(h)(3)(vi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申请人须证明受益人的作品曾在艺术展览或展示活动中展出。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展示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受益人不满足任何初步证据标准,包括本项。

显示受益人在珠宝展览中展示作品的记录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作品曾在艺术展览或展示活动中展出。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支持受益人满足展示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本项材料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displayed his work at jewelry exhib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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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重新审查后同意申请人,认定受益人满足展示标准。记录中的材料显示受益人在珠宝展览中展示其作品,AAO据此认定本项标准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splay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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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ed his work at jewelry exhib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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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申请人须证明受益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受益人不满足任何初步证据标准,包括本项。

显示受益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履行关键角色的记录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支持受益人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本项材料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performed in a critical role for an organization with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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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重新审查后同意申请人,认定受益人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记录中的材料显示受益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履行关键角色,AAO据此认定本项标准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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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ormed in a critical role for an organization with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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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203(b)(1)(A)(i);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后,仍须综合全部证据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受益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九项证据类别,应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人士。

原审意见

原审仅认定受益人不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受益人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申请人已克服原审拒绝的理由。但AAO明确指出,满足三项初步标准本身不足以确立杰出能力资格,必须由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衡量全部证据。因此本项在本次决定中未被认定,发回重审由主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Nevertheless, granting three of the initial criteria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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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overcome the stated reason for denial, we remand this proceeding so that the Director can rende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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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审查,AAO仅就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作出认定,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核对材料时应区分初步标准认定与最终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must undertak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to analyze the Beneficiary's accomplishments and weigh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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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记录中关于受益人评审珠宝制作者工作、在珠宝展览展示作品及在具有杰出声誉组织中履行关键角色的材料,以理解AAO认定三项标准成立的依据;原文未记载这些材料的具体内容或数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documentation indicat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judged the work ofjewelry makers, displayed his work at jewelry exhibitions, and performed in a critical role for an organization with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满足九项证据类别,但AAO本次仅分析并认定其中三项;其余类别未在本次决定中逐项认定,不应视为已失败或已通过。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e Beneficiary meets nine evidentiary categ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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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422136 日期:2024年6月1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士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个人使用,但前提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该个人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受益人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充分的合格文件,证明受益人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等项目)。

原文第 2 页

在受益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一种两部分审查,即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由于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受益人获得过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受益人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性监管标准。在否决该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未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九项证据类别。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满足8 C.F.R. § 204.5(h)(3)(iv)的评审标准、8 C.F.R. § 204.5(h)(3)(vii)的展示标准以及8 C.F.R. § 204.5(h)(3)(viii)的领导者或关键角色标准。1 因此,申请人已通过受益人满足三项监管标准而克服了否决该申请的依据。然而,授予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分析受益人的成就并权衡证据的总体情况,以确定这些证据是否确立其在该领域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其是否属于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百分比。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所述否决理由,本办公室将此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记录包括表明受益人曾评审珠宝制作者的作品、在珠宝展览上展示其作品、并在一家享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关键角色的文件。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6-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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