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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P-S-, INC.案 日期:2017年6月1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产品开发与咨询服务提供商,拟雇用受益人担任“系统分析师,高级”。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仅凭学士学位不符合“高级学位”的条件,但学士学位加上至少五年的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就足以满足EB-2类别的目的。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根据受益人学士学位文凭的签发日期,受益人无法按要求证明至少五年的学士后工作经验,以确立其具备相当于高级学位的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学士后工作经验应从他收到证明其学位已完成并获批准的临时证书之时起算,而非从文凭本身后来签发之时起算。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该上诉。
I. 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必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1 参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DOL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籍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
1 在诸如本案的案件中,劳工证提交之日称为“优先日期”。受益人必须在该日期即具备资格,因此在本案中,受益人必须在劳工证提交之日已具备五年所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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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本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可以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参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籍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对于这一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职位,劳工证必须规定该职位要求高级学位或其同等学历。参见8 C.F.R. § 204.5(k)(4)(i)。在相关部分,国土安全部法规将“高级学位”一词定义为:“[A]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工作经验,应被视为相当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仅凭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申请EB-2类别,受益人还必须具备五年合格的学士后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
II. 分析
受益人持有印度 的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士学位。毫无疑问,该学位使其符合EB-2类别的资格,且其学位后的工作经验属于渐进工作经验。唯一的问题是大学何时向受益人授予“学位”。本案的争点在于,受益人的五年工作经验是仅从收到正式文凭本身之时起算,还是更早,即在他完成学位所有要求并收到通常称为临时证书的文件(反映其学位已获批准)之时起算。我们认定,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证据,临时证书构成其“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用于计算五年研究生后工作经验期间。
若干日期对本案很重要。受益人的优先日期(劳工证提交之日)为2015年9月4日。大学于2004年7月29日向其签发了临时证书,但他直到2007年1月才收到正式学位文凭。记录中包含受益人从2005年2月至2011年6月的工作经验证据,期间超过五年。然而,审理主任认定,只有2007年1月文凭签发后获得的工作经验才可予考虑,并据此认定受益人不具备所需的五年学士后工作经验。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如果我们认可其学位于临时证书的较早日期即2004年7月29日授予,则受益人确实已累积了所需的五年学位后工作经验。
管辖EB-2类别的法规和条例使用的是“学位”一词,而非文凭。因此,从一开始就很清楚,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分析局限于大学授予正式文凭的日期。适用的EB-2法规反映了这一区别。对于这些EB-2“学士加五年”申请,“初始证据”规则要求提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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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学术记录”,表明受益人具有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3)(i)(B)。“官方学术记录”不限于正式文凭。2 事实上,在紧接着的下一条款——关于EB-2特殊能力申请——中,初始证据规则明确区分了学位和文凭:“[A]官方学术记录,表明外籍人士具有来自学院、大学……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8 C.F.R. § 204.5(k)(3)(ii)(A)(着重号为原文所加)。3
因此,我们必须进行个案分析,以确定受益人是否已完成获得学位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且大学已批准该学位。我们必须考虑每所大学或学院对每个学习项目要求的个体性质,以及每个学生对这些要求的完成情况。申请人将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位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均已满足,且学位事实上已获负责任的大学机构批准。4
在此,记录表明,通过2004年7月签发临时证书,受益人已完成其学位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且大学事实上已批准该学位。记录包含以下与相关事件同时期的大学文件:(1)受益人成绩单副本,显示其通过了期末考试;(2)受益人于2004年7月29日签发的临时证书副本,其中声明受益人“已在本大学攻读工程学士(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位课程,并在通过2004年4月举行的期末考试后被认定符合该学位资格”;以及(3)受益人注明日期为2007年1月19日的文凭副本。
最后,我们查阅了美国大学注册与招生官员协会(AACRAO)全球教育电子数据库(EDGE)5公开提供的信息,并注意到其与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一致。关于印度大学签发的临时证书,AACRAO EDGE指出:
2 另见 USCIS 审理员现场手册,附录 22-1,代理副专员 Michael D. Cronin 备忘录,USCIS HQ 70/6.2,《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的学历与经验要求》(2000年3月20日),https://uscis.gov/ilink/docView/AFM/HTML/AFM/0-0-0-1/0-0-0-26573/0-0-0-31107.html(最后访问于2017年5月15日),(“外籍受益人是否拥有高级学位,应由授予该高级学位的机构出具的成績單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审理员必须同样考虑学士学位成績單……”)(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3 尽管该条款有助于明确“学位”与“文凭”这两个术语并不等同,但我们一般注意到,与高级学位类别不同,EB-2 特殊能力类别并非完全以学术奖项为基础,因此其初始证据规则比高级学位类别更为宽泛。 4 除任何其他提交的证据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受益人的成绩单或学业成绩记录副本,以证明所完成的修业年限和课程。见 8 C.F.R. § 204.5(k)(3)(要求提交官方学术记录,作为受益人拥有高级学位或同等高级学位的证据)。 5 AACRAO 是“一个非营利、自愿性的专业协会,由超过11,000名高等教育专业人士组成,他们代表40多个国家的约2,600所机构。”http://www4.aacrao.org/centennial/about.htm(最后访问于2017年5月15日)。根据其注册页面,EDGE 是“一个基于网络的资源,用于评估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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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P-S-, Inc.
临时学位证书是完成有关学位所有要求的证据,载明学位名称及该学位获负责的大学治理机构批准的日期,并且相当于美国官方学术成绩单,该成绩单附有学位声明,证明完成该学位的所有要求、学位名称以及该学位获美国各大学学术评议会批准的日期。6
此外,EDGE 指出,一些学生从未收到其“最终学位证书”,而是依赖临时学位证书作为学位完成的证据。同上。
III. 结论
临时证书连同成绩单表明,受益人完成了所有实质性要求,且大学批准了其学位。此处的最终文凭仅仅是一种延迟的手续。我们认定,临时证书的签发赋予了受益人相当于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适用临时证书的日期,我们还认定,其获得了至少五年的合格学士后经验。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以及 EB-2 类别的最低学历和经验要求。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P-S-, Inc., ID# 419146(AAO 2017年6月15日)
教育证书。”http://edge.aacrao.org/info.php(最后访问于2017年5月15日)。 6 见《印度:临时学位证书》,AACRAO,http://edge.aacrao.org/country/credential/provisional-degreecertificate(最后访问于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