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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F-F- LLC 案 日期:2017年6月1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生产香料混合物及用于肉类、鱼类和烹饪产品的功能性配料的制造商,拟雇用受益人为产品开发技术专家。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该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通过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为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3月28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通过邮寄送达了不利决定。该决定载明申请人可在33日内提交动议。USCIS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该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第48日。因此,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该动议。
裁定: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F-F- LLC,ID# 640171(AAO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