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152018_02B7203

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上诉驳回(2018年6月15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具体指明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I-526 投资移民实体资格要件
不成立 上诉是否具体指明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寻求第五优先类投资移民分类,即向新商业企业投入规定金额的合格资本、使美国经济受益并创造至少10个全职合格雇员岗位。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IPO)主任拒绝了该 I-526 申请。申请人不服,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

程序经过

IPO 主任作出初次拒绝决定;申请人随后提交 I-290B 上诉通知,并在表格中表示将在提交之日起30日内补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AAO 审查时未收到任何后续材料,本次程序范围仅为对该上诉的处理,不涉及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上诉方必须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某项法律结论错误或某项事实陈述错误,否则依 8 C.F.R. § 103.3(a)(1)(v) 应简易驳回。AAO 审查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具体指明错误的要求。

提交的证据

本次上诉中可审查的材料仅为 I-290B 上诉通知表格,其中载明拟在30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的意向;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也未收到任何补充证据。因此,没有任何材料具体指明 IPO 决定中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AAO 认定

AAO 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具体指明被上诉决定中错误法律结论或错误事实陈述的支持性陈述,且承诺的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至裁决时仍未收到。据此,上诉不符合 8 C.F.R. § 103.3(a)(1)(v) 的要求,应予简易驳回。

裁决结果

AAO 依 8 C.F.R. § 103.3(a)(1)(v) 简易驳回上诉。该处理未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就业创造或新商业企业等实体要件作出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上诉未具体指明错误即被简易驳回的程序问题;不构成对任何实体投资移民要件的认定,也不代表其他申请的成功率。AAO 未讨论 I-526 的实体资格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查看 I-290B 上诉通知中关于拟补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的表述、提交期限,以及案卷中是否确无后续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并核对 ORDER 所引 8 C.F.R. § 103.3(a)(1)(v) 的适用。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具体指明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证据:I-290B 上诉通知表格中仅表示将在提交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案卷中未收到任何后续材料。

认定理由:申请人未提交具体指明被上诉 IPO 决定中错误法律结论或错误事实陈述的支持性陈述,承诺的材料亦未收到,故依 8 C.F.R. § 103.3(a)(1)(v) 应简易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I-526 投资移民实体资格要件

证据:决定仅概述第五优先类要求投资合格资本、使美国经济受益并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未审查任何具体资金、项目或就业证据。

认定理由:AAO 因程序性缺陷简易驳回上诉,未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就业创造或新商业企业等实体要件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MATTER OF B-L- 日期:2018年6月15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申请:FORM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该第五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管(Chief)否决了该申请。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该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出上诉所针对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Form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日期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的具体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该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命令:依据8 C.F.R. § 103.3(a)(1)(v),该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Matter of B-L-,ID# 1581297(AAO 2018年6月15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6-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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