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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MATTER OF B-L- 日期:2018年6月15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申请:FORM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该第五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管(Chief)否决了该申请。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该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出上诉所针对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Form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日期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的具体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该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命令:依据8 C.F.R. § 103.3(a)(1)(v),该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Matter of B-L-,ID# 1581297(AAO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