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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8745573 日期:2020年6月1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管弦乐团小提琴手,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供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者,在替代方案下,未提供其满足该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承认或回应否决该申请的理由,也未主张该申请是因审理主任的任何错误而被否决。相反,申请人提交了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以及一份上诉陈述。在表格 I-290B 上,申请人在第2部分勾选了方框 1(b),表明其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同样,申请人在其陈述中表示“一份详细说明上诉理由的正式书面论证意见将在规定时限内随后提交。”记录显示,自九个多月前提交上诉以来,申请人未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任何额外证据。因此,记录将按目前构成视为完整。
8 C.F.R. § 103.3(a)(1)(v) 的规定在相关部分指出,“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涉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即决驳回任何上诉。”
在此,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决定的任何方面提出异议,也未指明审理主任的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因此,上诉将被即决驳回。
我们注意到,审理主任的决定充分处理了就所主张的 8 C.F.R. § 204.5(h)(3)(i)-(ix) 各项证据标准所提交的证据,并解释了为何此类证据不足以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因此,申请人获得了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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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否决理由的说明,符合 8 C.F.R. § 103.3(a)(1)(i) 的要求,并获得了对该决定提出异议的公平机会。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确立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由于申请人未指明支持上诉的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必须被即决驳回。
命令:上诉被即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