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152020_01D8101

舞台与投影设计师 · O-1 杰出能力工作签证:上诉驳回(2020年6月15日)

类别 O-1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O-1杰出能力实体资格、对 NOID/RFE 的回应与上诉放弃、另一 O-1 申请获批导致的本案实际意义
不成立 对 NOID/RFE 的回应与上诉放弃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剧院团体,为受益人(一名舞台与投影设计师)申请 O-1 非移民工作身份,主张其具有艺术领域杰出能力。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申请,认为提交证据不符合适用的证据要求。

程序经过

上诉人于2019年6月就初次拒绝提出上诉。AAO 初步审查发现,另一申请人在受益人提交本案上诉后为其提交了新的 I-129 并获准 O-1 身份,有效期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AAO 因此发出意向驳回并补件通知(NOID/RFE),询问上诉人是否继续上诉,但未收到回应。

争议标准

本次 AAO 未审查 O-1 杰出能力的实体标准;程序问题在于上诉人未在通知期限内回应,依据 8 C.F.R. § 103.2(b)(13)(i) 可视为放弃。NOID 明确告知 87 天期限(含邮寄加3天),逾期未回应可驳回上诉。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存在加州服务中心的拒绝决定、上诉材料,以及另一申请人获批的 O-1 申请信息。AAO 发出 NOID/RFE 后未收到任何回应;本次未评估原申请中支持杰出能力的证据种类或证明力。

AAO 认定

AAO 认定自 NOID 发出已超过87天且无回应,故上诉应作为放弃处理。AAO 未就受益人是否满足 O-1 杰出能力要求作出实体认定,也未讨论原拒绝理由是否成立。

裁决结果

上诉因放弃而驳回(dismissed as abandoned),依据 8 C.F.R. § 103.2(b)(13)。本次未发回重审,也未批准原申请。

适用边界

本裁决仅处理未回应 NOID/RFE 的程序性放弃,不构成对 O-1 标准、剧院团体雇主资格或舞台与投影设计师职业类别的先例规则;另一申请获批不当然决定本案实体结果。

阅读提示

核对 NOID/RFE 的发出日期、87天期限计算及送达证明;核对另一申请人 O-1 批准的有效期与雇佣关系;核对上诉人是否实际提交任何回应或地址变更材料。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O-1杰出能力实体资格

证据:加州服务中心拒绝决定;上诉材料;AAO 未评估具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 因程序性放弃未进入实体审查,未对杰出能力是否满足作出认定;主任的拒绝意见不等同于 AAO 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对 NOID/RFE 的回应与上诉放弃

证据:AAO 发出的意向驳回并补件通知;超过87天无回应记录

认定理由:NOID 明确告知87天期限(含邮寄加3天),期限已过且未收到回应,依据 8 C.F.R. § 103.2(b)(13)(i) 视为放弃。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另一 O-1 申请获批导致的本案实际意义

证据:另一申请人为受益人提交的新 I-129 获批,有效期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认定理由:AAO 以此为由发出 NOID 询问是否继续上诉,但最终以未回应为由驳回,未就实际意义作出终局实体裁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6640555 日期:2020年6月1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O)

申请人是一家剧团,寻求将受益人——一名布景与投影设计师——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为此,申请人寻求O-1非移民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提交的证据不满足适用的证据要求。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初步审查中,我们认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显示,在申请人于2019年6月提交本上诉后,另一申请人代表受益人提交了新的I-129表格,请求O-1分类。该新申请获得批准,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我们向申请人发送了拟驳回通知及补件请求(NOID/RFE),告知其我们打算驳回本上诉,因为受益人已就同一就业类非移民分类获得批准,本上诉似乎已无实际意义,并给予其机会答复是否打算继续推进上诉。我们未收到对NOID/RFE的答复。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日期前未对补件请求或拟驳回通知作出答复,我们可以将申请作为放弃处理而予以否决。8 C.F.R. § 103.2(b)(13)(i)。我们的NOID明确告知申请人:“如果我们未在封面信函日期起87天内收到您对本NOID/RFE的答复,我们可能驳回您的上诉。该期限包括邮寄送达增加的3天。”(原文强调)。截至目前,已超过87天,我们仍未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因此,我们将以放弃为由驳回上诉。

裁定:依据8 C.F.R. § 103.2(b)(13),上诉因放弃而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06-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