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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6640555 日期:2020年6月1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O)
申请人是一家剧团,寻求将受益人——一名布景与投影设计师——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为此,申请人寻求O-1非移民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提交的证据不满足适用的证据要求。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初步审查中,我们认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显示,在申请人于2019年6月提交本上诉后,另一申请人代表受益人提交了新的I-129表格,请求O-1分类。该新申请获得批准,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我们向申请人发送了拟驳回通知及补件请求(NOID/RFE),告知其我们打算驳回本上诉,因为受益人已就同一就业类非移民分类获得批准,本上诉似乎已无实际意义,并给予其机会答复是否打算继续推进上诉。我们未收到对NOID/RFE的答复。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日期前未对补件请求或拟驳回通知作出答复,我们可以将申请作为放弃处理而予以否决。8 C.F.R. § 103.2(b)(13)(i)。我们的NOID明确告知申请人:“如果我们未在封面信函日期起87天内收到您对本NOID/RFE的答复,我们可能驳回您的上诉。该期限包括邮寄送达增加的3天。”(原文强调)。截至目前,已超过87天,我们仍未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因此,我们将以放弃为由驳回上诉。
裁定:依据8 C.F.R. § 103.2(b)(13),上诉因放弃而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