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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566964 日期:2021年6月15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外国国民可获得移民签证,条件是其向一家新的商业企业(NCE)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管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EB-5分类的资格。具体而言,主管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已隐去]该NCE将创造[已隐去]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1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记录证明其符合所寻求之利益的资格。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之利益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外国国民若向一家NCE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分类为移民投资者。该外国国民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移民投资者可将所需资金直接投资于一家NCE(如本案),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
8 C.F.R. § 204.6(j)(4)(i)的规定要求,为证明创造就业,申请人必须提交: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针对十(10)名合格雇员,若该等雇员
1 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亦未表明,该NCE已经创造了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见 8 C.F.R. § 204.6(j)(4)(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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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被雇用;或
(B) 一份全面商业计划的副本,表明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将在未来两年内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该等雇员将于何时被雇用。2
预期就业创造必须通过提交一份全面商业计划来证明。先例决定 Matter of Ho 认定,要成为“全面”的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使[USCIS]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断。”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然而,仅凭结论性主张并不能使[USCIS]确定就业创造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猜测更为可靠。”同上。该决定总结道:“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同上。
二、分析
申请人表示其于2017年12月27日向该NCE投资了500,000美元。3 根据2018年2月的商业计划,该NCE提供[已隐去],并“将其注意力集中于旅游咨询和巴士旅游[已隐去]”。该NCE打算在运营的第二年创造10个合格岗位,包括:一名总经理、三名旅游顾问、三名巴士司机、一名簿记员和两名导游。
主管发出了补件通知(RFE),告知申请人其未提交符合 Matter of Ho 要求的商业计划。主管对该NCE未能及延迟取得运营其商业模式中巴士旅游部分所需的许可、从而创造必要数量就业岗位提出了关切。在审查记录后,主管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表明该NCE已采取充分步骤为其导游业务取得必要许可和执照,且未提交充分的广告和营销材料文件以证明其旅游咨询业务。
综合考虑全部记录,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全面或可信的商业计划。见 8 C.F.R. § 204.6(j)(4)(i)(B);Ho, 22 I&N Dec. at 213。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该NCE将如预测的那样在两年内可能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商业计划第48页指出,10个所需岗位中的五个将来自该NCE的导游业务,而据申请人称,该业务需要取得交通部(DOT)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的执照方可开始运营。初始
2 8 C.F.R. § 204.6(j)(4)(i)(B)所述两年就业创造期自申请裁定后六个月起算。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083,EB-5 裁定政策 19(2013年5月30日),https://www.uscis.gov/legal-resources/policy-memoranda;另见 6 USCIS 政策手册 G.2(O)(5),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 3 申请人表示该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由1,000,000美元向下调整为500,000美元。见 8 C.F.R. § 204.6(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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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表明该NCE购买了一辆25座车辆,以开始取得DOT执照的程序。
然而,该NCE的DOT执照申请自2018年以来一直待决,申请人在上诉中声称这是由于“在[已隐去]旅游业近期高死亡率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提供保险计划”。虽然申请人提供了该NCE与四家保险经纪人之间的电子邮件副本,显示其曾尝试取得必要保险,但邮件显示经纪人因该NCE的名称“与[已隐去]另一家公司过于相似”而对提供保单持谨慎态度,且保险费用对该NCE的业务而言过于昂贵。鉴于该NCE取得运营其导游业务所需执照的延迟,以及缺乏文件表明该NCE有可能取得获得执照所需的保险单,创造五个全职导游岗位的商业计划不可信。
在上诉中,申请人表示该NCE已主动为其客户提供旅游咨询服务,并将客户推荐给其他企业。申请人声称该NCE在等待DOT执照期间,于第一年雇用了四名员工:一名总经理和三名旅游顾问。旅游顾问不安排任何交通销售,而“仅提供旅游咨询,例如根据客户需求定制旅行路线设计、计算旅行费用、提供优先考虑成本的旅行建议、向客户推荐替代旅行目的地,以及向客户提供文化知识”。虽然该证据表明该NCE一直是一个活跃的企业,但申请人未提交全面证据表明旅游咨询业务在没有导游业务部分的情况下将产生10个全职岗位。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记录,显示该NCE雇用了四名员工,但最新的商业计划表明该NCE计划仅雇用三名旅游顾问,正如本案中已做的那样。申请人未能详细说明其旅游顾问业务的运营情况,表明其商业计划不全面。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将按 8 C.F.R. § 204.6(j)(4)(i)的要求创造10个合格岗位。
三、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全面或可信的商业计划,且未充分证明其将雇用10名合格雇员。见 Ho, 22 I&N Dec. 206 at 213 及 8 C.F.R. § 204.6(j)(4)(i)。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依据予以考虑。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利益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在此,该责任未获满足。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