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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设计师、音乐科技创业者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6年6月1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审(8 C.F.R. § 204.5(h)(3)(iv))、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最终实质审查(Kazarian第二步)、其余主张标准(8 C.F.R. § 204.5(h)(3)(i)-(ii)、(v)、(ix))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USCIS的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USCIS依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决定仅认定申请人满足初始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即评审标准和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加上原审已认定的媒体报道和学术文章两项;最终实质审查尚未完成,须由USCIS在发回后首先进行,并可考虑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上诉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记录中其他可能相关的证据。发回重审不表示申请已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USCI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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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USCIS should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brief and evidence submitted on appeal and any potentially relevant evidence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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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数字产品设计师,也是音乐科技领域的创业者,同时是印度公司I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通过许可和版税协议确保音乐人获得报酬。申请时,申请人在美国为I工作,持有已获批的O-1非移民身份。申请人自行提交I-140杰出能力移民申请,主张满足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的八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digital product designer and entrepreneur in the music technology field,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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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s the co-founder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l Established in India in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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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既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USCIS仅认定申请人满足其中两项,即关于其本人及工作的媒体报道和学术文章发表。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either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a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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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CI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wo of these criteria, by providing evidence of published materials about him and his work in major media publications and evidence that he had authored scholarly articles in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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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USCIS决定提出上诉,主张USCIS未对剩余六项主张标准的相关证据进行适当、完整评估;AAO依8 C.F.R. § 103.3受理并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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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users did not engage in a proper and complete evaluation of the evidence relevant to the six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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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AAO经重新审查,撤回USCIS决定,认定申请人已就初始证据要求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并将案件发回USCIS,由其首先作出最终实质审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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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sed on the foregoing discussion, 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that he meets more than three of the initial criteria and has satisfied the first part ofthe two-step adjudicative process describ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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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for USCIS to make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e first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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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审(8 C.F.R. § 204.5(h)(3)(iv))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在同一领域或相关领域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担任两个赛事评审,并提交主办方可信证言、主办方网站评审名单、发给申请人的详细评审指示以及评审门户中显示给参赛者打分的截图。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其实际履行评审职责的充分客观证据。

赛事主办方的可信证言、主办方网站评审名单、发给申请人的详细评审指示、评审门户中显示参赛者得分的截图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实际担任评审并履行评审职责,而非仅受邀参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共同证明申请人完成了评审工作,并确认赛事属于其专业领域或相关领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组证据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despite his submission of credible testimony from the organizers of these events supported by evidence that included, but was not limited to, a listing of judges from the organizer's website, detailed jury instructions addressed to the Petitioner, and screenshots of a judging portal showing scores assigned to compet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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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上述材料足以按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人完成了被分配的评审职责,而不仅是受邀参加活动;记录还确认两次评审分别属于其专业领域(基于人工智能的产品设计)或相关领域(音乐),因此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 this documentation, the Petitioner met his burden to demonstrate,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he completed his assigned duties as a judge and was not merely invited to participate in these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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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I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属于领导角色,并主张记录中有USCIS未充分考虑的证据,包括公司获得行业奖项、客户群规模大、获知名投资机构认可、入选多个竞争激烈的加速器项目,以及其领导公司使其登上《福布斯》相关榜单。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在I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领导角色,但未证明该公司具有杰出声誉;USCIS承认公司获得正面媒体报道和风险投资资金,但认为不足以满足举证责任。

I获得的至少一项行业奖项、客户群规模证据、知名投资机构认可、入选多个高竞争性加速器项目、申请人因领导公司登上《福布斯》相关榜单

证明目的
证明I作为组织具有杰出声誉,从而支持申请人在该组织中担任领导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此前已提交的证据集体足以证明公司具有杰出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组证据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including evidence of I I receipt of at least one industry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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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综合此前已提交但未被充分考量的证据,认定这些材料共同证明I已获得杰出声誉,因此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Collectively, this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is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I Ihas earned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The Petitioner has therefore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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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Kazarian第二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须综合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申请人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USCIS未完整评估其证据;AAO认定其已满足初始证据要求,但未在本次上诉中自行作出最终实质审查结论。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三项初始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仅认定申请人满足初始证据门槛,并明确将最终实质审查发回USCIS首先进行;因此本次程序未对申请人是否整体具备杰出能力作出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for USCIS to make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e first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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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主张标准(8 C.F.R. § 204.5(h)(3)(i)-(ii)、(v)、(ix))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原审涉及全国或国际公认奖项、协会会员资格、原创贡献重大意义、高薪酬等标准;AAO在发回指示中提及这些剩余主张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USCIS未适当完整评估其剩余六项标准相关证据。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标准,未认定其余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本次决定中未逐项认定这些剩余标准,仅指出发回后USCIS也可考虑申请人在上诉中关于这些标准的主张;因此这些事项未被本次决定判定为满足或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may also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s on appeal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under the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i), (v) and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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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评审标准时,可查看主办方证言、网站评审名单、评审指示和评审门户打分截图,并注意AAO认定赛事属于申请人专业领域或相关领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wo events in which he participated as a judge were either in his field of specialization (AI-based product design) or in an allied field (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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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领导角色标准时,可查看公司行业奖项、客户规模、投资机构认可、加速器项目和《福布斯》相关榜单等此前已提交材料;AAO以这些材料集体认定公司具有杰出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Collectively, this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is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I Ihas earned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未完成最终实质审查,也未逐项认定剩余主张标准;发回后USCIS应综合全部记录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申请人仍负说明证据意义及如何显示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举证责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bears the burden of explaining the evidence's significance, and how it demonstrates his possession of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that places him among those at the very top of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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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195810 日期:2026年6月15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音乐技术领域的数字产品设计师和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要么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要么如要求的那样满足了该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由本办公室审理上诉。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其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外国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的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成就来证明该外国人在其领域内成就的国际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十项替代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或可比证据。参见8 C.F.R. § 204.5(h)(3)(i)-(x)及(4)。

原文第 2 页

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下一步是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外国人是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申请人是[已隐去]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该公司于2021年在印度成立,[已隐去],并依赖一种通过许可和版税协议确保音乐人获得报酬的商业模式。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正依据一份获批的授予其O-1非移民身份的申请,在美国为[已隐去]工作。

申请人声称满足了8 C.F.R. § 204.5(h)(3)(i)-(x)十项标准中的八项,涉及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奖项;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关于其本人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评判他人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其中两项标准,即提供了关于其本人及其工作在主要媒体出版物中的已发表材料的证据,以及其在专业出版物中撰写了学术文章的证据。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USCIS未对与其余六项声称标准相关的证据进行适当和完整的评估。经审查,本办公室认定其提交的证据满足了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就此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而言已履行其举证责任。

8 C.F.R. § 204.5(h)(3)(iv)的标准要求提供该人个人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评判同一领域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证据。申请人基于其作为[已隐去]和[已隐去]的评委参与而主张资格。USCIS认定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其履行评委职责的客观证据不足,尽管其提交了这些活动组织者的可信证言,并附有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者网站上的评委名单、发给申请人的详细评审说明以及显示给参赛者评分的评审门户网站截图等证据。基于这些文件,申请人以优势证据标准履行了举证责任,证明其完成了被分配的评委职责,而不仅仅是受邀参加这些活动。此外,记录确认其作为评委参与的这两项活动要么属于其专业领域(基于AI的产品设计),要么属于相关领域(音乐)。因此,其已证明满足该标准。

记录还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USCIS未充分评估为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viii)标准而提交的证据,特别是与其在[已隐去]的领导角色相关的证据。USCIS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作为[已隐去]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的领导角色,但未如要求的那样证明其

原文第 3 页

公司具有卓越声誉。USCIS承认[已隐去]获得了正面媒体报道和风险投资资金,但认定此类证据不足以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记录包含USCIS似乎未考虑的其他相关证据,包括[已隐去]至少获得一项行业奖项[已隐去]的证据、证明其客户群规模庞大的证据,以及与其他初创企业相关的其他文件,例如其获得知名投资公司的认可、其被多个竞争激烈的加速器项目录取,以及申请人对该公司的领导使其获得《福布斯》[已隐去]认可的事实。这些先前提交的证据综合起来足以证明[已隐去]已赢得卓越声誉。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viii)的标准。

基于上述讨论,申请人证明其满足了超过三项初步标准,并已满足Kazarian中所述两步裁决程序的第一部分。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USCIS的决定,因为该决定是基于申请人满足少于三项初步证据标准的认定。

如上所述,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USCIS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个人是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5,以及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本办公室将此事项发回重审,由USCIS首先作出最终实质审查。1

发回重审时,USCIS应考虑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在上诉中提交的证据,以及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该证据不符合某一监管标准或不属于8 C.F.R. § 204.5(h)(4)所设想的可比证据。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8)(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解释证据的重要性,以及该证据如何证明其拥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和认可,使其跻身其领域最顶端者之列。同上。

裁定:USCIS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USCIS还可考虑申请人在上诉中关于其符合8 C.F.R. § 204.5(h)(3)(i)-(ii)、(v)和(ix)其余声称标准的资格的主张。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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