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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195810 日期:2026年6月15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音乐技术领域的数字产品设计师和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要么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要么如要求的那样满足了该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由本办公室审理上诉。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其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外国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的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成就来证明该外国人在其领域内成就的国际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十项替代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或可比证据。参见8 C.F.R. § 204.5(h)(3)(i)-(x)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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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下一步是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外国人是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申请人是[已隐去]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该公司于2021年在印度成立,[已隐去],并依赖一种通过许可和版税协议确保音乐人获得报酬的商业模式。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正依据一份获批的授予其O-1非移民身份的申请,在美国为[已隐去]工作。
申请人声称满足了8 C.F.R. § 204.5(h)(3)(i)-(x)十项标准中的八项,涉及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奖项;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关于其本人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评判他人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其中两项标准,即提供了关于其本人及其工作在主要媒体出版物中的已发表材料的证据,以及其在专业出版物中撰写了学术文章的证据。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USCIS未对与其余六项声称标准相关的证据进行适当和完整的评估。经审查,本办公室认定其提交的证据满足了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就此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而言已履行其举证责任。
8 C.F.R. § 204.5(h)(3)(iv)的标准要求提供该人个人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评判同一领域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证据。申请人基于其作为[已隐去]和[已隐去]的评委参与而主张资格。USCIS认定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其履行评委职责的客观证据不足,尽管其提交了这些活动组织者的可信证言,并附有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者网站上的评委名单、发给申请人的详细评审说明以及显示给参赛者评分的评审门户网站截图等证据。基于这些文件,申请人以优势证据标准履行了举证责任,证明其完成了被分配的评委职责,而不仅仅是受邀参加这些活动。此外,记录确认其作为评委参与的这两项活动要么属于其专业领域(基于AI的产品设计),要么属于相关领域(音乐)。因此,其已证明满足该标准。
记录还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USCIS未充分评估为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viii)标准而提交的证据,特别是与其在[已隐去]的领导角色相关的证据。USCIS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作为[已隐去]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的领导角色,但未如要求的那样证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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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有卓越声誉。USCIS承认[已隐去]获得了正面媒体报道和风险投资资金,但认定此类证据不足以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记录包含USCIS似乎未考虑的其他相关证据,包括[已隐去]至少获得一项行业奖项[已隐去]的证据、证明其客户群规模庞大的证据,以及与其他初创企业相关的其他文件,例如其获得知名投资公司的认可、其被多个竞争激烈的加速器项目录取,以及申请人对该公司的领导使其获得《福布斯》[已隐去]认可的事实。这些先前提交的证据综合起来足以证明[已隐去]已赢得卓越声誉。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viii)的标准。
基于上述讨论,申请人证明其满足了超过三项初步标准,并已满足Kazarian中所述两步裁决程序的第一部分。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USCIS的决定,因为该决定是基于申请人满足少于三项初步证据标准的认定。
如上所述,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USCIS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个人是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5,以及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本办公室将此事项发回重审,由USCIS首先作出最终实质审查。1
发回重审时,USCIS应考虑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在上诉中提交的证据,以及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该证据不符合某一监管标准或不属于8 C.F.R. § 204.5(h)(4)所设想的可比证据。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8)(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解释证据的重要性,以及该证据如何证明其拥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和认可,使其跻身其领域最顶端者之列。同上。
裁定:USCIS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USCIS还可考虑申请人在上诉中关于其符合8 C.F.R. § 204.5(h)(3)(i)-(ii)、(v)和(ix)其余声称标准的资格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