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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398021 日期:2026年6月15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956F,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废除了此前授权区域中心计划的立法。《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该法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有权“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提案,包括预期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指定区域中心参与区域中心计划。该法第203(b)(5)(E)(i)条。该法进一步规定,“区域中心应就每一项特定投资机会,通过关联的新商业企业[NCE],在任一外国人以在该投资机会中的投资为由提交分类申请……之前,向国土安全部部长提交申请。”该法第203(b)(5)(F)(i)条。
2025年5月,申请人(一家根据该法指定的区域中心)提交了表格I-956F,并在该表第1页注明其为“初始表格I-956F”。参见该法第203(b)(5)(F)条。在随表格I-956F提交的信函中,申请人通过律师表示,该NCE“将投资最多150,400,000美元,由最多188名投资者出资,用于资助在宾夕法尼亚州开发一栋[混合用途]住宅塔楼”。该信函还表明,申请人“此前曾提交过I-956F”,并“选择大幅缩减项目规模……现寻求批准本I-956F”。
USCIS以三名个人——据称与申请人、NCE或JCE有关联的[已隐去]——为由驳回了本表格I-956F,理由是他们“未能出席分别定于2025年9月10日、2025年10月2日、2025年10月16日和2025年10月30日的四次生物识别预约”。参见该法第203(b)(5)(H)(iii)(I)条。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另参见该法第203(b)(5)(P)(i)(II)条(规定USCIS“应提供机会,对……任何”
1 申请人最初名称为[已隐去],以[已隐去]名义经营。后更名为[已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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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根据该法第203(b)(5)条第(F)项提交的商业计划批准申请的……裁定,进行行政上诉审查”)。2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区域中心计划的目标是促进特定地理区域的经济增长。参见该法第203(b)(5)(E)条。经指定的区域中心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其及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汇集于已界定的投资机会中。参见同上。
该法第203(b)(5)条第(H)项题为“区域中心计划相关人员的诚信”的相关部分规定:
(iii) 所需信息
国土安全部部长——
(I) 应要求提供此类证明和信息,包括向联邦调查局提交关于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及任何关联的创造就业实体以及与此类实体有关联的人员(如第(v)款所述)的指纹或其他生物识别信息……。
(v) 与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实体有关联的人员
就本段而言,除国土安全部部长另有认定外,如某人直接或间接处于实质性权力地位,能够对该法第203(b)(5)条第(E)项所述计划下所获取的任何资金的汇集、证券化、投资、释放、接受、控制或使用作出运营或管理决策,则该人与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任何关联的创造就业实体(视情况而定)有关联。个人如担任负责人、代表、管理人、
2 在其决定中,USCIS指出,根据8 C.F.R. § 103.2(b)(13)和8 C.F.R. § 103.2(b)(15),申请人“不得对该决定提出上诉”。这些监管规定与该法不一致,该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有机会对表格I-956F的任何裁定……进行行政上诉审查”。第203(b)(5)(P)(i)(II)条。因此,本办公室将视该上诉为适当提交。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G.3(D)(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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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高级职员、董事会成员、经理、高管、普通合伙人、受托人、代理人,或在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实体分别担任类似职位。
该法第203(b)(5)(H)条。
II. 分析 USCIS记录显示,2023年5月,申请人提交了I-956F表~ b,USCIS于2024年6月批准。USCIS的批准通知称,申请人“寻求从最多457名移民投资者处筹集最多365.6百万美元的股权……以部分资助和/或重新搭建与重建项目相关的融资……大致位于‘-------,---------------1 ....’”批准通知将NCE认定为‘-----------~._______.--____._____..........--,并将JCE认定为 ‘-------------’
关于本表格I-956F,与先前的表格I-956F一样,该表第2页和第4页将[已隐去]列为NCE,将[已隐去]列为JCE。在随附的2025年5月信函中,申请人通过律师表示,计划项目“位于[已隐去]”,与先前表格I-956F中指定的地点相同。该信函解释称,申请人“此前曾提交过I-956F”,并“选择大幅缩减项目规模……现寻求批准本I-956F”。
申请人已提交文件,似乎表明[已隐去]不再是申请人、NCE或JCE的相关人员,因此可能无需提交“证明和信息,包括向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或其他生物识别信息……”。该法第203(b)(5)(H)(iii)(I)条;另参见该法第203(b)(5)(H)(v)条。例如,本表格I-956F第17页载明:“自2024年12月31日起,[已隐去]辞去在区域中心和JCE作为雇员、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所有职务。”此外,根据申请人总经理于2024年8月签署的声明,“前总经理[已隐去]已[已隐去],不再是与[申请人]有关联的人员。”3 在一封未注明日期的信函中,[已隐去]谈及他的“立即辞职”以及“以顾问身份过渡性工作……”的意向。最后,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律师与USCIS之间日期为2025年9月、10月和11月的电子邮件往来副本,请求撤回申请人于2025年5月为[已隐去]提交的表格I-956H(区域中心计划相关人员诚信),并指出“[已隐去]不再是有关联的人员”。USCIS对本表格I-956F的驳回决定未提及这些材料,也未
3 申请人提交其总经理2024年8月的声明,系回应USCIS就其2024年提交的表格I-956(区域中心指定申请)[已隐去]发出的补件通知,该申请寻求批准“变更区域中心所有权”和“变更区域中心管理”。USCIS于2024年8月批准了申请人2024年的表格I-956修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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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这些材料在审理中已被考虑。因此,本办公室将此案发回重审,以便USCIS有机会予以考虑。
命令:撤销该决定。此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