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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 · 宾夕法尼亚州混合用途住宅塔楼开发项目:发回重审(2026年6月15日)

类别 I-956F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相关人员是否属于须提交生物识别信息的“参与人员”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原审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USCIS,要求其按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决定未认定申请人已满足生物识别信息要求或已具备I-956F资格,仅指出原审未显示已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相关人员已不再参与的材料,故发回重新考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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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为依《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E)条获指定的区域中心,本次提交I-956F表(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标注为“初始I-956F”,拟通过新商业企业筹集最多150,400,000美元、由最多188名投资者出资,用于宾夕法尼亚州一栋混合用途住宅塔楼的开发;申请人称此前已提交过I-956F,现大幅缩减项目规模后寻求批准本次I-956F。

核对原文依据
will invest up to $150,400,000 contributed by up to 188 investors to finance the development of a [mixed­ use] residential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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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 chosen to significantly pare down the project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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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先前I-956F申请

    2023年5月,申请人提交I-956F表;2024年6月,USCIS批准该申请,批准通知载明拟从最多457名投资者处筹集最多365.6百万美元股权,用于相关再开发项目。

    核对原文依据
    in May 2023, the Applicant filed a Form I-956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USCIS approved in June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2. 先前I-956修正申请

    申请人于2024年提交I-956表(区域中心指定申请),寻求批准“变更区域中心所有权”和“变更区域中心管理”;USCIS于2024年8月批准该修正申请。申请人在回应该I-956补件要求时提交了其管理董事2024年8月的声明。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approved the Applicant's 2024 Form 1-956 amendment in Augus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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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Applicant submitted its managing director's August 2024 statement in response to USCIS' request for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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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次I-956F申请

    2025年5月,申请人提交本次I-956F表,表上标注为“初始I-956F”;随附律师函说明项目缩减情况。表第17页载明某人员自2024年12月31日起辞去区域中心和JCE的一切雇员、董事及高管职务。申请人还于2025年5月为某人员提交了I-956H表。

    核对原文依据
    In May 2025, the Applicant, 1 a regional center designated under the Act, filed a Form I-956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Effective December 3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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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at the Applicant filed forl lin Ma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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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USCIS以三名与申请人、NCE或JCE相关的人员“未出席2025年9月10日、10月2日、10月16日和10月30日四次预约的生物识别采集”为由拒绝本次I-956F。该拒绝决定未提及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相关人员已不再参与的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failed to appear for four separate scheduled biometrics appoint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USCIS' denial of the instant Form I-956F does not reference these materials 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5.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原审决定曾称申请人“不得上诉”,AAO认为该规定与《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P)(i)(II)条不符,认定上诉已适当提交。上诉阶段,申请人提交了2025年9月、10月和11月其律师与USCIS之间的电子邮件副本,请求撤回2025年5月为某人员提交的I-956H表,说明该人员已不再是相关参与人员。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deem the appeal properly fil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n appeal, the Applicant submitted copies of email correspondence, dated September, October and November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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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AO决定

    AAO经重新审查,撤回原审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按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withdraw the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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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相关人员是否属于须提交生物识别信息的“参与人员”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H)(iii)(I)条要求就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及任何关联就业创造实体以及第(v)款所述“参与人员”提交包括指纹在内的证词和信息;第(v)款规定,除国土安全部长另有认定外,直接或间接处于对项目资金池、证券化、投资、释放、接受、控制或使用作出运营或管理决定的实质权力地位者,包括负责人、代表、管理人、所有人、高管、董事会成员、经理、执行人员、普通合伙人、受托人、代理人或类似职位者,属于参与人员。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所指未出席生物识别预约的三名人员已不再是与申请人、NCE或JCE相关的参与人员,因此不应再要求其提交证词和生物识别信息。

原审意见

原审以三名人员未出席四次预约的生物识别采集为由拒绝本次I-956F,未提及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相关人员已不再参与的材料。

本次I-956F表第17页记载

证明目的
证明某人员自2024年12月31日起辞去区域中心和JCE的一切雇员、董事及高管职务,已不再参与。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申请人提交的、表面上显示相关人员已不再参与的材料之一;原审拒绝决定未提及该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记载本身的缺失或矛盾;AAO仅指出原审未显示已考虑该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Effective December 31, 2024, l Iresigned [from] all positions, as employee, director, and officer in the Regional Center and J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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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管理董事2024年8月声明

证明目的
证明前管理董事已辞职,不再是申请人的参与人员。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表面上显示相关人员已不再参与的材料之一;该声明原系申请人在2024年I-956修正申请补件时提交,USCIS于2024年8月批准该修正申请。原审拒绝决定未提及该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声明的缺失或矛盾;AAO仅指出原审未显示已考虑该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according to an August 2024 statement executed by the Applicant's managing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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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approved the Applicant's 2024 Form 1-956 amendment in Augus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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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员未注明日期的信函

证明目的
说明其“立即辞职”并打算以顾问身份过渡性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一,但未对其内容作进一步评价;原审拒绝决定未提及该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信函的缺失或矛盾;AAO仅指出原审未显示已考虑该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In an undated letter,I I L__Jdiscussed his "immediate resignation" and intention to "work ... on a transitional basis as a consul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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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阶段提交的2025年9月、10月、11月律师与USCIS电子邮件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已请求撤回2025年5月为某人员提交的I-956H表,并说明该人员已不再是参与人员。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上诉阶段提交的材料,并据此发回,要求USCIS予以考虑;未对其证明力作最终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等邮件的缺失或矛盾;AAO仅指出原审拒绝决定未显示已考虑这些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Applicant submitted copies of email correspondence, dated September, October and November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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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remanding the matter to afford USCIS an opportunity to consider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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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并未认定三名人员是否确实属于参与人员,也未认定申请人是否已满足生物识别信息要求;其仅指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表面上显示相关人员已不再参与,而原审拒绝决定未显示已考虑这些材料,故发回由USCIS重新考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licant has presented documents that appear to 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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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remanding the matter to afford USCIS an opportunity to consider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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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本次I-956F表第17页关于2024年12月31日辞职的记载、管理董事2024年8月声明、未注明日期的辞职信函,以及上诉阶段提交的2025年9月至11月电子邮件副本,确认这些材料是否足以说明相关人员已不属于第203(b)(5)(H)(v)条所指参与人员;发回重审不表示已认定申请人符合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licant has presented documents that appear to sho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e are remanding the matter to afford USCIS an opportunity to consider the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拒绝决定是否仅以未出席四次生物识别预约为由,以及是否载明对上述材料的考量;AAO的审查限于原审是否考虑了这些材料,未对三名人员是否属于参与人员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ailed to appear for four separate scheduled biometrics appoint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USCIS' denial of the instant Form I-956F does not reference these materials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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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398021 日期:2026年6月15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956F,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废除了此前授权区域中心计划的立法。《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该法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有权“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提案,包括预期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指定区域中心参与区域中心计划。该法第203(b)(5)(E)(i)条。该法进一步规定,“区域中心应就每一项特定投资机会,通过关联的新商业企业[NCE],在任一外国人以在该投资机会中的投资为由提交分类申请……之前,向国土安全部部长提交申请。”该法第203(b)(5)(F)(i)条。

2025年5月,申请人(一家根据该法指定的区域中心)提交了表格I-956F,并在该表第1页注明其为“初始表格I-956F”。参见该法第203(b)(5)(F)条。在随表格I-956F提交的信函中,申请人通过律师表示,该NCE“将投资最多150,400,000美元,由最多188名投资者出资,用于资助在宾夕法尼亚州开发一栋[混合用途]住宅塔楼”。该信函还表明,申请人“此前曾提交过I-956F”,并“选择大幅缩减项目规模……现寻求批准本I-956F”。

USCIS以三名个人——据称与申请人、NCE或JCE有关联的[已隐去]——为由驳回了本表格I-956F,理由是他们“未能出席分别定于2025年9月10日、2025年10月2日、2025年10月16日和2025年10月30日的四次生物识别预约”。参见该法第203(b)(5)(H)(iii)(I)条。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另参见该法第203(b)(5)(P)(i)(II)条(规定USCIS“应提供机会,对……任何”

1 申请人最初名称为[已隐去],以[已隐去]名义经营。后更名为[已隐去]。

原文第 2 页

“关于……根据该法第203(b)(5)条第(F)项提交的商业计划批准申请的……裁定,进行行政上诉审查”)。2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区域中心计划的目标是促进特定地理区域的经济增长。参见该法第203(b)(5)(E)条。经指定的区域中心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其及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汇集于已界定的投资机会中。参见同上。

该法第203(b)(5)条第(H)项题为“区域中心计划相关人员的诚信”的相关部分规定:

(iii) 所需信息

国土安全部部长——

(I) 应要求提供此类证明和信息,包括向联邦调查局提交关于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及任何关联的创造就业实体以及与此类实体有关联的人员(如第(v)款所述)的指纹或其他生物识别信息……。

(v) 与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实体有关联的人员

就本段而言,除国土安全部部长另有认定外,如某人直接或间接处于实质性权力地位,能够对该法第203(b)(5)条第(E)项所述计划下所获取的任何资金的汇集、证券化、投资、释放、接受、控制或使用作出运营或管理决策,则该人与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任何关联的创造就业实体(视情况而定)有关联。个人如担任负责人、代表、管理人、

2 在其决定中,USCIS指出,根据8 C.F.R. § 103.2(b)(13)和8 C.F.R. § 103.2(b)(15),申请人“不得对该决定提出上诉”。这些监管规定与该法不一致,该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有机会对表格I-956F的任何裁定……进行行政上诉审查”。第203(b)(5)(P)(i)(II)条。因此,本办公室将视该上诉为适当提交。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G.3(D)(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3。

原文第 3 页

所有人、高级职员、董事会成员、经理、高管、普通合伙人、受托人、代理人,或在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实体分别担任类似职位。

该法第203(b)(5)(H)条。

II. 分析 USCIS记录显示,2023年5月,申请人提交了I-956F表~ b,USCIS于2024年6月批准。USCIS的批准通知称,申请人“寻求从最多457名移民投资者处筹集最多365.6百万美元的股权……以部分资助和/或重新搭建与重建项目相关的融资……大致位于‘-------,---------------1 ....’”批准通知将NCE认定为‘-----------~._______.--____._____..........--,并将JCE认定为 ‘-------------’

关于本表格I-956F,与先前的表格I-956F一样,该表第2页和第4页将[已隐去]列为NCE,将[已隐去]列为JCE。在随附的2025年5月信函中,申请人通过律师表示,计划项目“位于[已隐去]”,与先前表格I-956F中指定的地点相同。该信函解释称,申请人“此前曾提交过I-956F”,并“选择大幅缩减项目规模……现寻求批准本I-956F”。

申请人已提交文件,似乎表明[已隐去]不再是申请人、NCE或JCE的相关人员,因此可能无需提交“证明和信息,包括向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或其他生物识别信息……”。该法第203(b)(5)(H)(iii)(I)条;另参见该法第203(b)(5)(H)(v)条。例如,本表格I-956F第17页载明:“自2024年12月31日起,[已隐去]辞去在区域中心和JCE作为雇员、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所有职务。”此外,根据申请人总经理于2024年8月签署的声明,“前总经理[已隐去]已[已隐去],不再是与[申请人]有关联的人员。”3 在一封未注明日期的信函中,[已隐去]谈及他的“立即辞职”以及“以顾问身份过渡性工作……”的意向。最后,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律师与USCIS之间日期为2025年9月、10月和11月的电子邮件往来副本,请求撤回申请人于2025年5月为[已隐去]提交的表格I-956H(区域中心计划相关人员诚信),并指出“[已隐去]不再是有关联的人员”。USCIS对本表格I-956F的驳回决定未提及这些材料,也未

3 申请人提交其总经理2024年8月的声明,系回应USCIS就其2024年提交的表格I-956(区域中心指定申请)[已隐去]发出的补件通知,该申请寻求批准“变更区域中心所有权”和“变更区域中心管理”。USCIS于2024年8月批准了申请人2024年的表格I-956修正申请。

原文第 4 页

表明这些材料在审理中已被考虑。因此,本办公室将此案发回重审,以便USCIS有机会予以考虑。

命令:撤销该决定。此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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