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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17586777 日期:2021年6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电视主持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虽然申请人满足了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但记录未能证明他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且是其领域内处于顶尖的少数比例个人之一。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AAO 2010)。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使用,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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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获得国际认可。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该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参见Kazarian v. USCIS,596 F.3d 1115(第九巡回法院2010年)(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4 F. Supp. 3d 126, 131-32(D.D.C. 2013);Rijal v. USCIS,772 F. Supp. 2d 1339(W.D. Wash. 2011)。
二、分析
记录显示,申请人在委内瑞拉担任电视主持人,并打算在美国以类似身份工作。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i)-(x)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来证明其满足初步证据要求。申请人声称其可满足多达六项标准,审理主任认定其满足其中三项。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与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品、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在相关领域评判他人工作相关的标准。参见8 C.F.R. § 204.5(h)(3)(i)、(iii)和(iv)。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声称但未能证明其满足与在表演艺术领域具有杰出声誉和商业成功的组织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相关的标准。参见8 C.F.R. § 204.5(h)(3)(viii)和(x)。1
由于申请人证明其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审理主任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审理主任必须审查并权衡记录中的所有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该移民类别所需的高水平专业知识。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和(3);另参见Kazarian,596 F.3d at 1119-20。具体而言,审理主任必须审查证据的整体情况,无论某些证据是否被认定足以满足某一证据标准,以确定申请人是否享有
1 记录显示,申请人最初还声称其可满足8 C.F.R. § 204.5(h)(3)(vii)的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其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其作品的证据。审理主任在最终决定中未涉及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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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且是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之一,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能适当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即未能将其所有证据综合起来整体考虑,并指出审理主任的分析仅限于几句话。我们同意该主张,因为该决定对所提交证据的讨论甚少。例如,尽管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h)(3)(i)、(iii)和(iv)的奖项、已发表材料和评判标准,但与该三项标准相关的证据在最终实质审查讨论或该决定的其他部分中几乎未被提及或权衡。事实上,审理主任对该证据的分析仅包含在一句话中:“申请人有两个地区性奖项、可追溯至2010年的文章,虽然USCIS将承认评判该[已隐去]选美比赛可被视为相关领域,但这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是已达到其领域顶尖的人。”
我们注意到,审理主任已经认定申请人的两个[已隐去]奖项[已隐去]满足了8 C.F.R. § 204.5(h)(3)(i)的标准,该标准要求其证明获得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品。审理主任随后将这些奖项描述为“地区性奖项”,与该认定相矛盾且未作解释。关于记录中的已发表材料,申请人坚持认为其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在2009年至2019年间持续获得主要媒体报道,而审理主任未能解释为何此类证据不能有助于认定其享有持续的国家赞誉。申请人称,审理主任的结论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其评判活动的性质,而非对整体证据的分析。
审理主任还进一步表示,未进一步提及本案事实:“要被认定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申请人应与其整个领域的人相比较,包括那些拥有更显赫成就的人,而不仅仅是其所在城市或国家的人。”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适用了一项标准,该标准会错误地将享有国家赞誉(而非国际赞誉)的个人排除在该类别资格之外。我们同意,审理主任未对该陈述提供充分解释,该陈述似乎错误地将国家赞誉等同于全市赞誉。其也未解释为何本案证据不支持认定申请人与整个领域的人相比具有优势。
审理主任简短的最终实质审查讨论以一项认定结束:“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以某种显著方式对其整个领域作出贡献从而获得持续赞誉。”审理主任似乎指的是8 C.F.R. § 204.5(h)(3)(v)标准的要素,该标准可通过个人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据来满足。记录显示,申请人并未声称满足该证据标准。由于其既未声称也未提交支持该标准的证据,分析申请人是否在其领域内作出了“显著”贡献,并将缺乏此类证据作为确定资格时的负面因素加以权衡,是不适当的。
除了未充分权衡为申请人所满足的三项监管标准而提交的证据外,审理主任的最终实质审查讨论还忽视了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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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为支持另外三项标准而提供的证据,以及他为支持其关于作为委内瑞拉电视节目主持人享有持续全国性赞誉的主张而提交的证据。此类证据涉及《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204.5(h)(3)(vii)、(viii)和(x)条规定的展示、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商业成功标准。由于审理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未考虑上述任何证据,该决定未充分说明为何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属于《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所指的杰出能力个人。
审理官员必须充分解释拒绝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我们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复审。参见《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103.3(a)(1)(i)条;另参见Matter of M-P-,20 I&N Dec. 786(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动议的理由,以使答复人有机会在上诉中有意义地质疑该裁定)。在此,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解释拒绝该申请的理由。
基于所讨论的缺陷,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并作出新决定。鉴于审理主任已认定申请人至少满足三项标准,新决定应包括对全部记录的分析,包括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供的额外证据。审理主任应评估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其享有持续的全国性或国际性赞誉,以及记录是否表明其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得到认可。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204.5(h)(2)、(3)条;另参见Kazarian,596 F.3d at 1119-20。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如该决定不利,应certify至本机构复审。